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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 開國法制、兵制及官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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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神宗萬曆十五年,春正月,滿洲始定國政。禁悖亂,戢盜賊,法制以立。 四十三年,冬十一月,滿洲置理政聽訟大臣五人,劄爾固齊(蒙古語理事官也)十人佐理國事。凡有聽斷之事,先經劄爾固齊十人鞠訊,然後言于五大臣。五大臣親行複審,然後言于諸貝勒。眾議既定,猶恐有冤抑,國主更詳問之,詳慎訟獄,國人稱之。 十二月,滿洲定兵制。先是萬曆十一年,滿洲以甲十三副攻圖倫城,破之,益厲兵力,得以次削平諸部。初定出兵校獵,不計人數之多寡,各隨族黨屯寨而行。每人各取一矢,凡十人設長一人領之,其長稱為牛錄額真。後於二十九年正月間,以諸國俫服人眾,編三百人為一牛錄,每牛錄設一額真(後改稱為牛錄章京,即佐領),至五牛錄設一甲喇額真(後改稱甲喇章京,即參領),五甲喇設一固山額真(後改稱固山章京,即都統),每固山額真左右設兩梅勒額真(後改稱梅勒章京,即副都統)。初設有四旗,旗以純色為別,曰黃、曰紅、曰藍、曰白。至是增設四旗,參用其色鑲之,幅之黃、白、藍者,緣以紅;幅之紅者,緣以白,共為八旗。行軍時地廣則八旗並立,地狹則八旗合一路而行。軍士禁喧囂,行伍禁攙越。當兩軍交戰,被堅甲執長矛大刀者為前鋒,被輕甲善射者自後衝擊,俾精兵立馬他處,相機接應焉。 四十六年,夏四月,滿洲頒定練兵之制。其法,每一牛錄製雲梯二,出甲二十以備攻城。凡兵士自出兵日以至班師,各隨牛錄勿離,如離本纛,執而詰問之。甲喇、牛錄等管官不以所頒法令申誡眾軍者,各罰馬一匹。若諭之不聽,敢違軍令者,論死。凡攻城,不得一二人爭先競進,若一二人輕進致受損傷者,賞不及,雖戰死,不為功。迨列陣既定,然後先登者,始錄其功,有一二人先登陷城者,即馳告本旗大臣。俟一軍畢登,然後鳴螺,俾眾軍聽螺聲而並進焉。 四十八年,春三月,滿洲改設八旗官,分總兵官為三等,其副將、參將、遊擊亦如之。各牛錄額真俱為備禦官,每牛錄下設千總四人。後設蒙古、漢軍各八旗,其旗色與滿洲八旗同。 夏六月,滿洲設納言之木於門外,赴訴者,書其狀而縣之木。 熹宗天啟六年,秋九月,滿洲主皇太極嗣位,集諸貝勒議定官制。初,滿洲主努爾哈赤起自部落,諸事草創,設官甚簡,其後削平諸部,創制八旗,每旗設總管大臣(即固山額真)一,佐管大臣(即梅勒額真)各二,又設理政大臣五,劄爾固齊十,往往即以總管或佐管等兼之,不皆分授。至是建議,每旗仍各設總管大臣一,是為八大臣,凡議國政,與諸貝勒偕坐,共議之;出獵行師,各領本旗兵行,一切事務,皆聽稽察。其佐管大臣,每旗仍前設各二,此十六大臣,贊理本旗事務,不令出征。又每旗各設調遣大臣二,此十六大臣出兵駐防,以時調遣。所屬詞訟,仍令審理。(後為駐防副都統、前鋒統領、護軍統領諸職) 思宗崇禎二年,春三月,滿洲定蒙古軍例。 夏四月,滿洲設立文館,命儒臣分職,一翻譯漢字書籍,一記注朝政得失。 秋八月,滿洲定行軍賞罰例。 四年,春二月,滿洲定出征軍例。 秋七月,滿洲設立六部,每部以一貝勒主之(即管部),各有滿洲、蒙古、漢承政(即尚書)一,參政八(即侍郎)。惟工部則十員,滿八,蒙、漢各二。啟心郎(即翻譯員)一,惟工部二,滿、漢各一,筆貼式無定額,視各部之事務繁簡而補授之。 五年,春二月,滿洲主諭刑部禁賭博,定城守官三年考察之例。 九年,春三月,滿洲改文館為內三院。一名內國史院,設大學士一,學士一;一名內秘書院,設大學二,學士一;一名內弘文院,設大學士一,學士二。 夏五月,滿洲設都察院。 十年,夏四月,命貝子堪羅托博議國政。每旗複設議政大臣五員。 十一年,夏六月,滿洲設理藩院,專治蒙古諸部事。 秋七月,滿洲更定部院官制。先是部院諸衙門設滿洲、蒙古、漢承政各三四員,其餘皆為參政,凡二等。至是大學範文程等奏請每衙門止設滿洲承政一員,以下酌量設左右參政、理事、副理事、啟心郎、額者庫(即主事)各官,凡五等。從之。 清世祖順治元年,冬十月,帝入京師,即位,定內外文武官制。內自閣部至庶司,外藩臬守令,提鎮將弁,略訪明制而損益之,兼用滿、漢人。 又定八旗都統、副都統、統領、駐防、將軍、都統、副都統,均由兵部開列具題補授。守衛陵寢總管、翼領白塔監守,信炮總管、犧牲所所收,黑龍江、吉林管水手官,皆系八旗公中升補之缺,均由兵部引見補授。在京驍騎參領以下官,駐防協領以下官,由各旗引見補授。前鋒護軍參領以下官,由各該統領引見補授。五品以上,諮兵部月終匯題,六品以下,諮兵部註冊。其駐防嶺催升補驍騎校,附入月終匯題。 分置滿洲、蒙古、漢軍八旗於京城內。 設驍騎營、親軍、前鋒營、護軍營、領侍衛府、提督九門步軍營、內府三旗、盛京八旗駐防、直省八旗駐防,隨各省形勢設將軍、都統。或但設城守尉、防守尉、直省綠營兵。總督所屬為督標,巡撫所屬為撫標,提督所屬為提標,總兵所屬為鎮標,副將所屬為協標,河道總督所屬為河標,漕運總督所屬為漕標。外藩劄薩克各旗(凡二十五部,為五十一旗),守衛陵寢兵。 二年,夏閏六月,除割腳筋及貫穿耳鼻法。 秋七月,增設禦史十五員。 三年,夏四月,裁各府掛銜別駐推官及大小縣主簿。 四年,冬十一月,設四川總督一。 五年,春二月,設六部漢尚書及都察院漢都禦史各一員。 夏四月,增戶部十四司漢主事各一。 八年,夏六月,定在京滿漢諸臣犯罪,必奉旨革職,然後關刑部審問。 秋七月,以翰林院官分隸內三院,稱內翰林國史院、內翰林秘書院、內翰林弘文院。 九年,春正月,增都察院禦史四十員。 夏四月,裁各道禦史二十員。 設宗人府衙門。 十年,夏四月,定禦史為二十員。 六月,制寺人不過四品。 十一年,夏六月,照成例以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及東宮三太、三少用為文武大臣加銜。 十三年,春三月,選滿漢詞臣八人,以原銜充日講官。 秋七月,定內外大小官員,凡受贓十兩以上者,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其家產入官。 撤各省守催錢滿官。 八月,命三年一大閱,定為例。 停遣滿官榷關。 冬十月,定每年六月內審定立決重犯,俟七月具奏正法。 裁六科漢軍副理事官。 十五年,夏五月,裁直隸總督,改設巡撫一員。 秋七月,設殿閣大學士,除去內三院秘書、弘文、國史諸名稱。 增設各道禦史三十員。 分設閩、浙兩省總督各一。 九月,設中和殿、保和殿、文華殿、武英殿、文淵閣、東閣大學士。 冬十一月,定宮闈女官名數品級及供事宮女名數:乾清宮夫人一,秩一品;淑儀一,二品;婉侍六,三品;柔婉二十,芳婉三十,俱四品;尚宮局尚宮、司紀、司簿各二,司聞四,女史六;尚儀局尚儀一,司藥二,司籍、司寶、司贊各四,女史三;尚服局尚服一,司仗四,司寶、司衣、司飾,女史各二;尚績局尚績一,司制四,司珍、司彩、司計,女史各二;宮正司宮正、女史各二,俱六品;慈甯宮貞容一,二品;慎容一,三品;勤侍無品級。 十六年,春正月,諭吏部:舊制內閣止有大學士及典籍、撰文、辦事中書,原無學士、侍讀學士等員,今見在滿漢學士俱以原官留任,嗣後不必再補,典籍、撰文、辦事中書照舊滿漢兼設,其滿官侍讀學士以下各員,俱改為中書舍人,仍照見在品級加銜。應用員數,察照職掌,會同內閣議奏。翰林院設滿漢掌院學士外,不必再設滿漢翰林官。 閏三月,申嚴誣告之禁。 五月,照舊例設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各三員。 冬十月,定進士除庶吉士外,著俱以推官、知縣用,不得除授知州。因品級太懸也。 十七年,春正月,禁士子不得妄立社名。科眾會盟,其投剌往來,亦不許用同社、同盟字樣,違者治罪。 三月,定八旗漢字官名。固山額真,漢字稱為都統;梅勒章京,漢字稱為副都統;甲喇章京,漢字稱為參領;牛錄章京,漢字稱為佐領;昂邦章京,漢字稱為總管。滿字皆依舊。 秋七月,停遣禦史巡按各省。 冬十一月,仍設巡按禦史。 十八年,夏五月,停各省巡按差。 秋七月,複改內閣為內三院。 罷進士觀政例。 八月,定直省各設總督一員。 九月,增設直隸、山西、山東、河南、雲南五省提督。 冬十月,裁順天巡撫,歸保定巡撫兼管,以直隸已設總督故也。 十二月,定營千總為正六品,把總為正七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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