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史籍 > 清史稿 | 上頁 下頁 |
新官制序 |
|
清初釐定官制,職儀粗具。中更六七作,存改洄沿,世不同矣。延及德宗,外患躡跡,譯署始立。繼改專部,商、警、學部接踵而設,並省府、寺,乃分十部。嗣議立憲,理藩改部,軍諮設處,複更巡警為民政,戶為度支,商為農工商,兵為陸軍,附立海軍處,刑為法,別立大理院,又取工部所司輪路郵電專設郵傳部。以今況往,洵稱多制。 宣統紹述,合樞於閣,增海軍部,省吏部,改禮部為典禮院,鹽政處為鹽政院。猶慮閣權過重,設弼德院以相維繫,資政院以為監督。增埤前事,取臬殊方,因事創名,官冗職雜,階資官品,肇域未區。簡奏諮補,故實斯在,輯而存之,具載後簡,亦得失之林也。 |
學達書庫(xuoda.com)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