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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祭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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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初入關,沿崇德間例,超品公,一、二、三等公卒,遣官祭三次;子、副都統二次;參領、佐領一次。陣亡與有勳勞者,遣官治喪,出自上裁。 順治三年,定制民公、侯、伯、子兼任內大臣、都統、大學士、尚書、鎮守將軍卒,候旨立碑,致祭一次。襲公、侯、伯、子在任不逾三年,止給祭品,無祭文,不立碑。二、三品官卒,給祭品。滿任三年給祭文。有戰功者,獲請立碑。 十三年,定佐領、員外郎、主事任滿三年,給祭品、祭文,未滿者無祭文。致仕同。 十五年,定部、院長官加秩至一、二品,致祭、立碑。三品滿三年者如之。未滿,但致祭而已。護軍統領、副都統、前鋒統領、步軍總尉考滿視三品。如為男爵,得致祭、立碑。參領、前鋒參領滿三年,致祭,不立碑。四品卿、少卿考滿者同,否則不給祭文。陣亡不論品級,獲請恩恤。內大臣、都統、大學士、尚書、護軍統領、副都統、前鋒統領、侍郎、學士、步軍總尉原品休致者,致祭、立碑同。現任輕車都尉、佐領、騎都尉、郎中、員外郎、主事,致祭、無碑文。承襲公、侯、伯有職任者,依職任予恤,否則止給祭品。 十七年,定本身所得民公、侯、伯、子及都統有職任內大臣、鎮守將軍給全葬。大學士,尚書,左、右都禦史加級及宮保者,視一品給全葬,無加銜、加級視二品給全葬。侍郎無兼銜、加級而考滿者,視三品給全葬,未滿者半之。四品卿、少卿或兼少卿銜,視四品,止給祭品。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步軍總尉任滿給全葬,未滿者半之,並致祭一次。武職自參領、文職自郎中以下,俱不給祭品。陣亡者如故。 十八年,定本身所得民公、侯、伯造葬,致祭一次,加祭出特恩。都統、內大臣、大學士、尚書、右都禦史、子、鎮守將軍及加銜、加級至一二品官,俱依品級造葬,致祭一次。三品侍郎、學士、通政使、大理寺卿考滿者給全葬,未滿者半之,俱致祭一次。參領、協領、郎中、佐領及三等侍衛、護衛官陣亡者,致祭一次。漢文職一、二品或三品考滿,俱致祭、造葬,未滿者半之,致祭一次。在外布、按以上,依京秩例行。武職加銜副將以上,造葬,致祭一次,無兼銜而考滿者同,未滿者半之,致祭一次。知縣、守備以上陣亡者,各依加贈品級造葬,致祭一次。凡滿、漢文武原官致仕者,恤典同現任。 康熙九年,定本身所得及承襲公、侯、伯給全葬,遣官讀文,致祭一次。內大臣、都統、子品級散秩大臣、大學士、尚書、左都禦史、子、世襲子、鎮守將軍、提督,各依品級給全葬,遣官讀文,致祭一次。男品級散秩大臣、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侍郎、本身所得男、學士、副都禦史、總督、總兵官、加級至二品巡撫,各依所加品級給全葬,遣官讀文,致祭一次。三品侍郎、學士、副都禦史、巡撫、通政使、大理寺卿,任滿給全葬,未滿者半之,俱遣官讀文,致祭一次。布政使給全葬,致祭一次。雲騎尉、三等侍衛以上,文職知縣、武職守備以上陣亡者,各依加贈品級給全葬,致祭一次。 道光二十四年,定賜祭王、公以下儀,祭日,堂中陳儀衛,靈座前置供案,陳賜祭物品,左右分陳自備祭品。案前設遣官奠位,東設祝案,北鄉,南設燎位,具楮帛。遣官至,喪主率宗親及屬官跪迎大門外,禮部官奉祭文入自中門,陳東案,遣官隨入,就位立,喪主以下皆就位跪。讀祝官讀文訖,遣官跪奠三爵,每奠一叩。鎮國將軍以下立奠,喪主率眾隨行禮。畢,興,舉哀,燎祭文。喪主率眾望闕謝恩,三跪九叩。遣官出,跪送大門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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