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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祀


  順治時,詔陪祀官視加級四品以上。

  康熙二十五年,以喧語失儀,諭誡陪祀官毋慢易。尋議定論職不論級。郊壇陪祀,首公,訖阿達哈哈番,佐領。文官首尚書,訖員外郎,滿科道,漢掌印給事中。武訖遊擊。祭太廟、社稷、日月、帝王廟,武至參領,文至郎中,余如前例。禦史、禮曹並糾其失儀者。既以浙江提督陳世凱請,文廟春秋致祭,允武官二品以上陪祀。

  三十九年,申定陪祀不到者處分。

  乾隆初元,定陪祀祗候例,祭太廟,俟午門鳴鼓;祭社稷,俟午門鳴鐘;祭各壇廟,俟齋宮鐘動:依次入,鵠立,禁先登階。並按官品制木牌,肅班序。

  七年,定郊廟、社稷赴壇陪祀制,遣官代行,王公內大臣等不陪祀,餘如故。明年,定郊祭前一日申、酉時及祭日五鼓,禮部、察院官赴壇外受職名,餘祀止當日收受。

  二十七年歲杪,諭通覈陪祀逾三次不到者,分別議懲。

  咸豐十年,諭朝日陪祀無故不到或臨時稱疾,並處罰。光緒九年,申定祗候例,大祀夜分、中祀雞初鳴,朝服蒞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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