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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弘祚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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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弘祚,字懋自,雲南永昌人。明崇禎三年舉人。自薊州知州遷戶部郎中,督餉大同。順治元年,授岢嵐兵備道。總督吳孳昌以弘祚籌畫軍餉,請仍留大同。二年,以總督李鑒薦,仍授戶部郎中。中原初定,圖籍散佚。弘祚聰強習掌故,戶部疏請修賦役全書,以弘祚主其事。弘祚謂:「民不苦正供而苦雜派,法不立則吏不畏,吏不畏則民不安。閭閻菽帛之輸,朝廷悉知之,則可以艱難成節儉。版籍賦稅之事,小民悉知之,則可以燭照絕侵漁。」裁定賦役,一準萬曆間法例,晚末苛細巧取,盡芟除之,以為一代程式。三年,加太僕寺少卿。六年,遷太僕寺卿,仍領郎中。 十年,擢戶部侍郎。時雲、貴尚為明守,孫可望據辰州。弘祚請於江南、江西、湖廣豐稔之地,采米谷、儲糧餉為進取計。又言:「黔國公沐天波世守雲南,得民心,其僚屬有散處江寧者,宜令往招天波為內應。貴州九股黑苗,自都勻、黎平遠及慶遠、靖州,近為可望蹂躪,宜加意撫綏,俾令歸化。冠服異制,勿驟更易。」上以所言足助撫剿,下經略大學士洪承疇採行。 十一年,給事中郭一鶚劾弘祚修賦役全書逾久未成,弘祚疏辨,一鶚複劾其巧飾。下部議,以各省冊報稽遲,弘祚不舉劾,論罰俸。十二年,疏請禁有司私派累民、將領冒名領餉,皆下部議行。十三年,以河西務鈔關員外郎朱世德徵稅不如額,援赦請免議,坐降三級,命留任。十五年,賦役全書成,敘勞,還所降級。考滿,蔭子。尋擢尚書,加太子少保。命同大學士巴哈納等校訂律例。十六年,進太子太保。 雲南平,迭疏上善後諸事,請開鄉試,慎署員,設重鎮,稽丁田,恤士紳,撫土司,寬新政。既,又疏言司道宜久任,州縣宜部選,投誠宜解散,荒殘宜軫恤,爐座宜多設。弘祚聞父母喪,疏乞解官奔赴,命在任守制。逾月,命出視事。十八年,聖祖即位,疏請歸葬,許之。旋諭促還朝。 康熙三年,授刑部尚書,尋複還戶部。四年,星變地震,求直言。弘祚疏言:「異星見,天失其常;地震,地失其常。挽回天地之變,首在率循人事之常。」漕糧自通州運京師,或謂水次支散,可省轉搬費。弘祚持不可,謂:「水次支散,受者艱負戴。必減直而售,則米狼戾在外。京倉頒給雖有糶者,顆粒皆在都下。根本至計,不宜以小利遽變。」又有議盡裁州縣存留與變漕糧官運為商運者,固爭不得,具疏上之,卒如弘祚議。 六年,用輔政大臣鼇拜議,戶部增設滿尚書,以授瑪爾賽,與弘祚齟齬。七年,戶部失察書吏假印盜帑,大學士班布爾善獨罪弘祚,坐奪官。八年,鼇拜得罪,起弘祚兵部尚書。九年,以老乞休,命馳驛歸裡,食原俸。弘祚中道疾作,僑居江寧。念未終事父母,輯永思錄,自號曰思齋。十一年,疏辭俸,諭曰:「卿在官著有勞績,引年乞休,賜祿頤養,毋固辭。」十三年,卒,賜祭葬,諡端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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