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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禮志(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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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元三年,太子穆妃薨,南郡王聞喜公國臣疑制君母服。儉又議:「《禮》『庶人為國君齊衰』。先儒雲『庶人在官,若府史之屬是也』。又諸侯之大夫妻為大人服繐衰七月,以此輕微疏遠,故不得盡禮。今皇孫自是蕃國之王公,太子穆妃是天朝之嫡婦。宮臣得申小君之禮,國官豈敢為夫人之敬?當單衣白帢素帶哭於中門外,每臨輒入,與宮官同。」 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薨,右僕射王晏等奏:「案《喪服經》『為君之父、長子,同齊衰期』。今至尊既不行三年之典,止服期制,群臣應降一等,便應大功。九月功衰,是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尊。臣等參議,謂宜重其衰裳。減其月數,同服齊衰三月。至於太孫三年既申,南郡國臣,宜備齊衰期服。臨汝、曲江既非正嫡,不得禰先儲,二公國臣,並不得服。」詔依所議。 又奏:「案《喪服經》雖有『妾為君之長子從君而服』。二漢以來,此禮久廢,請因循前准,不復追行。」詔曰:「既久廢,停便。」 又奏:「伏尋禦服文惠太子期內不奏樂,諸王雖本服期,而儲皇正體宗廟,服者一同,釋服,奏樂、姻娶,便應並通。竊謂二等誠俱是嘉禮,輕重有異:娶婦思嗣,事非全吉,三日不樂,禮有明文。宋世期喪降在大功者,婚禮廢樂,以申私戚,通以前典。」詔「依議」。 又奏:「案禮,詳除皆先於今夕易服,明旦乃設祭。尋比世服臨然後改服,與禮為乖。今東宮公除日,若依例,皇太孫服臨方易服。臣等參議,謂先哭臨竟而後祭之。應公除者,皆於府第變服,而後入臨,行奉慰之禮。」詔「可」。 建武二年,朝會,時世祖遏密未終,朝議疑作樂不。祠部郎何佟之議:「昔舜受終文祖,義非胤堯,及放勳徂落,遏密三祀。近代晉康帝繼成帝,于時亦不作樂。懷帝永嘉元年,惠帝喪制未終,于時江充議雲,古帝王相承,雖世及有異,而輕重同禮。」從之。 建武二年正月,有司以世宗文皇帝今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再忌日,二十九日大祥,三月二十九日祥禫,至尊及群臣泄哀之儀,應定準。下二學八座丞郎,博士陶韶以為「名立義生,自古之制。文帝正號祖宗,式序昭穆,祥忌禫日,皇帝宜服祭服,出太極泄哀。百僚亦祭服陪位」。太常丞李捴議曰:「尋尊號既追,重服宜正,但已從權制,故苴杖不說。至於鑽燧既同,天地亦變,容得無感乎?且晉景獻皇后崩,群臣備小君之服。追尊之後,無違後典,追尊之帝,固宜同帝禮矣。雖臣子一例,而禮隨時異。至尊龍飛中興,事非嗣武,理無深衣之變。但王者體國,亦應吊服出正殿舉哀,百寮致慟,一如常儀。」給事中領國子助教謝曇濟議:「夫喪禮一制,限節兩分。虞祔追亡之情,小祥抑存之禮,斯盡至愛可申,極痛宜屈耳。文皇帝雖君德早凝,民化未洽,追崇尊極,實緣於性。今言臣則無實,論己則事虛。聖上馭宇,更奉天眷,祗禮七廟,非從三後,周忌祥禫,無所依設。」太學博士崔愝同陶韶議,太常沈倓同李捴議,國子博士劉警等同謝曇濟議。 祠部郎何佟之議曰:「《春秋》之旨,臣子繼君親,雖恩義有殊,而其禮則一,所以敦資敬之情,篤方喪之義。主上雖仰嗣高皇,嘗經北面,方今聖曆禦宇,垂訓無窮,在三之恩,理不容替。竊謂世宗祥忌,至尊宜吊服升殿,群臣同致哀感,事畢,百官詣宣德宮拜表,仍致哀陵園,以弘追遠之慕。」尚事令王晏等十九人同佟之議。詔「可。」 海陵王薨,百官會哀。時纂嚴,朝議疑戎服臨會。祠部郎何佟之議:「羔裘玄冠不以吊,理不容以兵服臨喪。宋泰始二年,孝武大祥之日,于時百寮入臨,皆于宮門變戎服,著衣〈巾夾〉,入臨畢,出外,還襲戎衣。」從之。 贊曰:姬制孔作,訓范百王。三千有數,四維是張。損益彝典,廢舉憲章。戎祀軍國,社廟郊庠。冠婚朝會,服紀凶喪。存為盛德,戒在先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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