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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卷 礦稅之弊(1)


  神宗萬曆二年二月,太監張誠等求領真定木稅,工部執論不許。

  七年七月,給事中顧九思、王道成請撤浙、直織造內臣,上以示大學士張居正。居正曰:「地方多一事,則有一事之擾;寬一分,則受一分之惠。災地疲民,不堪催督,撤之便。」上從之。

  十一月,命浙、直織造添織之萬三千。張居正言:「添織之費,不下四、五十萬金,在庫藏則竭,在小民則疲。浙、直水災,蒙恩蠲濟,方撤織監,又複加派,非聖意所以愛養元元也。」上命減其半。

  八年九月,太監王效稱缺歲額銀朱等料。戶部尚書張學奏:「登極一詔,盡損不急之務,宜量停罷。」上從之。

  十年四月,天府尹張國彥請豁房稅。不報。

  十一年正月,戶部請停買金、珠。不報。

  十二年六月,四川巡撫雒遵奏采木之害。

  八月,房山人史錦請開礦,命下撫、按。

  十四年四月,南京工部尚書陰武卿乞減免織造,燒造瓷器,停解花梨、杉、楠。不聽。

  九月,戶部侍郎張國彥言:「蘇、杭之織造,江西之瓷器,公主之廣求珠寶,得無與漢文百金之費相類乎?」不聽。

  十六年十一月,遣內臣禱祠五臺山還,奏言:「紫荊關外廣昌、靈邑,可定礦砂作銀冶,奸民張守清擅其利。」一日,上視朝畢,召大學士申時行等於皇極殿,語及之。時行等請敕部行撫、按,查問禁戢。上是之,命逮守清伏法,閉塞礦洞。

  十八年九月,易州民周言請開礦,玉田、豐潤民複以請,部未報。上遣文書官至閣速之,輔臣因言開礦之害。禦史邵以仁亦力言其不可。

  二十四年六月,府軍前衛副千戶仲春請開礦助大工。從之。命戶部、錦衣衛各一,同仲春開採。給事中程紹工、楊應文言:「嘉靖二十五年七月,命採礦,自十月至三十六年,委官四十餘,防兵千一百八十人,約費三萬余金,得礦銀二萬八千五百,得不償失。」不聽。

  七月,錦衣衛百戶陸松、鴻臚寺隨堂官許龍、順天府教授馮時行、經歷趙鳳等,各言開礦助大工。從之。戶部尚書楊俊民言:「真、保、薊、易、永平開礦,恐妨天壽山龍脈。」上謂距陵遠,且皇祖嘗開之,不聽。命戶部郎中戴紹科、錦衣僉書楊宗吾開礦汝南。

  八月,詹事府錄事曾長慶、錦衣衛百戶吳應騏請山西夏邑開礦,府軍後衛指揮王中允請青、沂等開礦。從之。招礦盜開採,仍編富民為礦頭,從太監王虎請也。錦衣衛百戶汪文通言沂州礦,指揮郝承爵言費縣礦,指揮劉鑒言棲霞、招遠等礦,指揮馬清言文登縣礦,千戶趙良將言沂水、蒙陰、臨朐礦。命太監陳增同府軍指揮曾守約開採。

  九月,巡撫山西魏允貞請停開礦。不報。太監王虎論保定巡撫李盛春阻撓開採,下旨切責。

  十一月,戶部郎中戴紹科進礦砂銀。自後進者踵至。十二月,遣太監張忠往山西,曹金往兩浙,趙欽往陝西,各開礦。輔臣沈一貫言:「留守中衛王一清請稅煤炭為民害。」不報。先是,奸人王君錫奏開易州礦,旨下戶部議。尚書林材執奏,且上言:「山冶之害,小則爭掠,大則嘯聚,盜之囮,寇之藪也。」遂幡然從之,逐君錫令勿潛住生奸計。至是,新建張位秉政,以為利出於天地之自然,可益國,無病民,采之便,上遂從其言。

  二十五年春正月,禦史況上進、給事中楊應文言建采木之害,人夫渡瀘觸瘴死者被野,吏胥假公行私,毒流百姓。不報。戶科程紹言開礦事變多端,疏凡五上,俱不報。

  二月,給督征天津等處店租內官關防。

  三月,浙江巡按王業弘言礦稅不便者六,乞停罷。不報。

  四月,刑部侍郎呂坤言:「洮蘭之絨,山西之紬,浙、直之緞、絹,積於無用。若服有定期,歲用千匹,而江南、山、陝之人心收。采木之害,饑渴瘴疫,死者亡論。乃一木初臥。礦稅無利,勒民間納銀,民不能支,括庫銀代,豈開礦之初意哉?誠敕各省使臣,嚴禁散砂,不許借解,而各省之人心收。自趙承勳造四千之說而皇店開,朝廷有內官之遣而事權重。且馮保八店,為屋幾何,而歲四千金,不奪市民,將安取乎?誠撤各店之內官,而畿內之人心收。」不報。

  九月,太監陳增劾福山知縣韋國賢阻撓開採,逮下獄。巡撫萬象春奪俸。山西巡撫魏允貞奏言:「巨璫出領礦稅,為民鑿齒窫窬,而礦為尤甚。」璫亦反噬,以激上怒。允貞又上書言朝廷得失,譏切宰臣不能輔導,致使刑餘之人播惡。上切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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