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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十一年


  十一年春三月庚辰,詔曰:「皇王在昔,澤風未遠,故端居玄扈,拱默岩廊。自大道既淪,澆波斯逝,動競日滋,情偽彌作。朕負扆君臨,百年將半。宵漏未分,躬勞政事;白日西浮,不遑飧飯。退居猶於布素,含咀匪過藜藿。甯以萬乘為貴,四海為富;唯欲億兆康寧,下民安乂。雖複三思行事,而百慮多失。凡遠近分置、內外條流、四方所立屯、傳、邸、冶,市埭、桁渡,津稅、田園,新舊守宰,遊軍戍邏,有不便於民者,尚書州郡各速條上,當隨言除省,以舒民患。

  夏四月,魏遣使來聘。

  冬十月己未,詔曰:「堯、舜以來,便開贖刑,中年依古,許罪身入貲,吏下因此,不無奸猾,所以一日複敕禁斷。川流難壅,人心惟危,既乖內典慈悲之義,又傷外教好生之德。《書》雲:『與殺不辜,寧失不經。』可複開罪身,皆聽入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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