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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曆志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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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五星術 五星者,木曰歲星,火曰熒惑星,土曰填星,金曰太白星,水曰辰星。凡五星之行,有遲有疾,有留有逆。曩自開闢,清濁始分,則日月五星聚于星紀。發自星紀,並而行天,遲疾留逆,互相逮及。星與日會,同宿共度,則謂之合。從合至合之日,則謂之終。各一以終之日與一歲之日通分相約,終而率之,歲數歲則謂之合終歲數,歲終則謂之合終合數。二率既定,則法數生焉。以章歲乘合數,為合月法。以紀法乘合數,為日度法。以章月乘歲數,為合月分;如合月法為合月數,合月之余為月餘。以通數乘合月數,如日法而一,為大餘。以六十去大余,餘為星合朔大餘。大余之餘為朔小餘。以通數乘月餘,以合月法乘朔小餘,並之,以日法乘合月法除之,所得星合入月日數也。餘以通法約之,為入月日餘。以朔小餘減日法,餘為朔虛分。以曆鬥分乘合數,為星度鬥分。木、火、土各以合數減歲數,余以周天乘之,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則行星度數也,余則度餘。金、水以周天乘歲數,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則行星度數也,余則度餘也。 木:合終歲數,一千二百五十五。 合終合數,一千一百四十九。 合月法,二萬一千八百三十一。 日度法,二百一十一萬七千六百七。 合月數。一十三。 月余,一萬一千一百二十二。 朔大餘,二十三。 朔小餘,四千九十三。 入月日,一十五。 日餘,一百九十九萬五千六百六十四。 朔虛分,四百六十六。 鬥分,五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行星度,三十三。 度餘,一百四十七萬二千八百六十九。 火:合終歲數,五千一百五。 合終合數,二千三百八十八。 合月法,四萬五千三百七十二。 日度法,四百四十萬一千八十四。 合月數,二十六。 月余,二萬三。 朔大餘,四十七。 朔小餘,三千六百二十七。 入月日,一十三。 日餘,三百五十八萬五千二百三十。 朔虛分,九百三十二。 鬥分,一百八萬六千五百四十。 行星度,五十。 度餘,一百四十一萬二千一百五十。 土:合終歲數,三千九百四十三。 合終合數,三千八百九。 合月法,七萬二千三百七十一。 日度法,七百一萬九千九百八十七。 合月數,一十二。 月余,五萬八千一百五十三。 朔大餘,五十四。 朔小餘,一千六百七十四。 入月日,二十四。 日余,六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四。 朔虛分,二千八百八十五。 鬥分,一百七十三萬三千九十五。 行星度,一十二。 度餘,五百九十六萬二千二百五十六。 金:合終歲數,一千九百七。 合終合數,二千三百八十五。 合月法,四萬五千三百一十五。 日度法,四百三十九萬五千五百五十五。 合月數,九。 月余,四萬三百一十。 朔大餘,二十五。 朔小餘,三千五百三十五。 入月日,二十七。 日余,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 朔虛分,一千二十四。 鬥分,一百八萬五千一百七十五。 行星度,二百九十二。 度余,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 水:合終歲數,一千八百七十。 合終合數,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九。 合月法,二十二萬三千九百九十一。 日度法,二千一百七十二萬七千一百二十七。 合月數,一。 月余,二十一萬五千四百五十九。 朔大餘,二十九。 朔小餘,二千四百一十九。 入月日,二十八。 日餘,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 朔虛分,二千一百四十。 鬥分,五百三十六萬三千九百九十五。 行星度,五十七。 度餘,二千三十四萬千三百六十一。 推五星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以合終合數乘之,滿合終歲數得一,名積合,不盡名為合餘。以合終合數減合餘,得一者星合往年,得二者合前往年,無所得,合其年。餘以減合終合數,為度分。金、水積合,偶為晨,奇為夕。 推五星合月:以月數、月餘各乘積合,余滿合月法從月,為積月,不盡為月餘。以紀月除積月,所得算外,所入紀也,余為入紀月。副以章閏乘之,滿章月得一為閏,以減入紀月,餘以歲中去之,餘為入歲月,命以天正起,算外,星合月也。其在閏交際,以朔禦之。 推合月朔:以通數乘入紀月,滿日法得一,為積日,不盡為小餘。以六十去積日,余為大餘,命以所入紀,算外,星合朔日也。 推入月日:以通數乘月餘,合月法乘朔小餘,並之,通法約之,所得滿日度法得一,則星合入月日也,不滿日餘。命日以朔,算外,入月日也。 推星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滿日度法得一為度,不盡為餘。命以牛前五度起,算外,星所合度也。 求後全月:以月數加入歲月,以余加月余,余滿合月法得一月。月不滿歲中,即在其年;滿去之,有閏計焉,餘為後年;再滿,在後二年。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也。 求後合朔:以朔大、小餘數加合朔月大、小餘,其月余上成月者,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二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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