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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官院
審官院。(承安四年設,大安二年罷之,若注擬失當,上令禦史台官論列。)
知院一員,從三品。掌奏駁除授失當事。(隨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除授,並送本院審之。補闕、拾遺、監察雖七品,亦送本院。或御批亦送稟,惟部除不送。)同知審官院事一員,從四品。掌書四人。(女直、漢人各二人,以禦史台終場舉人辟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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