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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院


  國史院。(先嘗以諫官兼其職,明昌元年詔諫官不得兼,恐於其奏章私溢已美故也。)監修國史,掌監修國史事。修國史,掌修國史,判院事。

  同修國史二員。(女直人、漢人各一員。承安四年更擬女直一員,罷契丹同修國史。)

  編修官,正八品。女直、漢人各四員。(明昌二年罷契丹編修三員,添女直一員。大定十八年用書寫出職人。)檢閱官,從九品。(書寫,女直、漢人各五人。)修《遼史》刊修官一員,編修官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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