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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酬虧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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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酬虧永之制。凡諸提點院務官,三十月遷一官,周歲為滿,止取無虧月日用之。大定四年,定制,一任內虧一分以上降五人,二分以上降十人,三分以上降十五人,若有增羨則依此升遷,其升降不盡之數,于後任充折。二十一年,以舊制監當官並責決,而不顧廉恥之人,以謂已決即得赴調,不以刑罰為畏。擬自今,若虧永及一酬以上,依格追官殿一年外,虧永不及酬者,亦殿一年。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罷年遷之法,更定制,比永課增及一酬遷一官,兩酬遷兩官,如虧課則削亦如之,各兩官止。又罷使司小都監與使副一體論增虧者,及罷餘前升降不盡之數後任充折之制。泰和元年,制犯選及虧永者,右職漢人至宣武將軍從五品、女直至廣威將軍正五品,方注縣令。又吏格,曾犯選及虧永者,女直至武義從六,漢人及諸色人至武略從六,皆注諸司,亦兩除一差,至明威方注丞簿。貞祐三年,制曾虧永、犯選者,遷至宣武,注諸司,至懷遠從四下,方注丞簿,至安遠從四上,注下令。 正大元年,制曾犯選、曾虧永者,至廣威與諸司、兩除一差,至安遠注丞簿,三任,其至鎮國從三品下,方注下令。群牧官三周歲為滿,所牧之畜以十為率,駝增二頭,馬增二匹,牛亦如之,羊增四口,而大馬百死十五匹者,及能征前官所虧,三分為率,能盡征及征二分半以上,為上等,升一品級。駝增一,馬牛增二,羊增三,大馬百死二十五,征前官所虧二分以上,為中等,約量升除。駝不增,馬牛增一,羊增二,大馬百死三十,征虧一分以上,為下等,依本等除。餘畜皆依元數,而大馬百死四十,征虧不及一分者,降一等。此明昌四年制也。五年,制馬牛羊虧元數十之一,騬馬百死四十,征虧不及一分者,降一等,決四十。若駝馬牛羊虧元數一分、馬百死四十,征虧不得者,杖八十,降同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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