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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銀之稅


  大定三年,制金銀坑冶許民開採,二十分取一為稅。泰和四年,言事者以金銀百分中取一,諸物取三,今物價視舊為高,除金銀則額所不能盡該,自余金銀可並添一分。詔從之。七年三月,戶部尚書高汝礪言:「舊制,小商貿易諸物收錢四分,而金銀乃重細之物,多出富有之家,複止三分,是為不倫,亦乞一例收之。」省臣議以為如此恐多匿隱。遂止從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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