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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昔者聖人因天道以授人時,厘百工以熙庶政,步推之法,其來尚矣。自漢太初迄于前宋,治曆者奚啻七十餘家,大概或百年或數十年,率一易焉。蓋日月五星盈縮進退,與夫天運,至不齊也,人方制器以求之,以俾其齊,積寡至多,不能無爽故爾。

  金有天下百餘年,曆惟一易。天會五年,司天楊級紹造《大明曆》,十五年春正月朔,始頒行之。其法,以三億八千三百七十六萬八千六百五十七為曆元,五千二百三十為日法。然其所本,不能詳究,或曰因宋《紀元曆》而增損之也。正隆戊寅三月辛酉朔,司天言日當食,而不食。大定癸巳五月壬辰朔,日食,甲午十一月甲申朔,日食,加時皆先天。丁酉九月丁酉朔,食乃後天。由是占候漸差,乃命司天監趙知微重修《大明曆》,十一年曆成。時翰林應奉耶律履亦造《乙未曆》。二十一年十一月望,太陰虧食,遂命尚書省委禮部員外郎任忠傑與司天曆官驗所食時刻分秒,比校知微、履及見行曆之親疏,以知微曆為親,遂用之。明昌初,司天又改進新曆,禮部郎中張行簡言:「請俟他日月食,覆校無差,然後用之。」事遂寢。是以終金之世,惟用知微曆,我朝初亦用之,後始改《授時曆》焉。今其書存乎太史,采而錄之,以為《曆志》。

  步氣朔第一

  演紀:上元甲子距今大定庚子,八千八百六十三萬九千六百五十六年。
  日法:五千二百三十分。
  歲實:一百九十一萬二百二十四分。
  通餘:二萬七千四百二十四分。
  朔實:一十五萬四千四百四十五分。
  通閏:五萬六千八百八十四分。
  歲策:三百六十五日,餘一千二百七十四分。
  朔策:二十九日,餘二千七百七十五分。
  氣策:一十五日,餘一千一百四十二分,六十秒。
  望策:一十四日,餘四千二分,四十五秒。
  象策:七日,餘二千一分,二十二秒半。
  沒限:四千八十七分,三十秒。
  朔虛分:二千四百五十五分。
  旬周:三十一萬三千八百分。
  紀法:六十。
  秒母:九十。

  求天正冬至

  置上元甲子以來積年,歲實乘之,為通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以日法約之為日,不盈為餘,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天正冬至日大小餘。

  求次氣

  置天正冬至大小餘,以氣策累加之,秒盈秒母從分,分滿日法從日,即得次氣日及餘秒。

  求天正經朔

  以朔實去通積分,不盡為閏餘,以減通積分為朔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如日法而一為日,不盈為餘,即所求天正經大小餘也。

  求弦望及次朔

  置天正經朔大小餘,以象策累加之,即各得弦、望及次朔經日及餘秒也。

  求沒日

  置有沒之恒氣小餘,如沒限以上,為有沒之氣。以秒母乘之,內其秒,用減四十七萬七千五百五十六,余滿六千八百五十六而一,所得並恒氣大餘,命為沒日。

  求滅日

  置有滅之朔小餘,(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者。)六因之,如四百九十一而一,所得並經朔大餘,命為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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