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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朝州縣學·武學


  崇甯元年八月甲戌,右僕射蔡京謂:「以學校為今日先務,乞天下並置學養士。如允所請,乞先次施行。一、乞罷開封府解額,除量留五十人充開封府上著人取應外,餘並改充天下貢士之數。所有諸州、軍額,各取三分之一添充貢士額。一、乞天下並置學養士,郡小或舉人少,則令三二州學者聚學于一州。一、乞置州學,並差教授二員。一、乞增置田業養士。應奉路常平戶絕土田物業,契勘合用數撥充,如不足,以諸色系省官田宅物業補足。一、乞以三舍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上舍試,仍別為號令為三等。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中中等,補充下等;試中下等者,補充內舍,餘為外舍生。雖補止及中下等,或不及等,及科舉遺逸,而學行為鄉里所服,委知州、通判、監司依貢士法貢入,委祭酒、司業、博士詢考得實,當議量材錄用。一、乞令郡守、監司保任貢士,若貢士到太學試中上等。及考選升舍人多,即等第立法推賞。一、乞諸縣置學於本縣,委令佐擘畫地利,及不系省雜收錢內樁充費用。一、乞學生自縣學考選升州學。一、乞州縣並置小學。一、乞並立學生在學升黜法。一、乞外任官子弟許入學取應,在外官子弟、親戚,法不合在本處取應者,許隨處入學,即不升補與貢,在學迨及一年,給公據,許赴太學取應國子監解名。一、乞州、縣學職掌學諭、學長,許差特奏名人。一、乞禁不得教學生非經、史、子書文字。」詔令講議司立法頒降,仍差將作少監李誡于城南門外踏逐,修置外學。

  十二月丁醜,詔:「諸邪說詖行非先聖之書,並元祐學術政事,不得教授學生,犯者屏出。」詔:「諸路教授序官,外官小者,並在本州錄事參軍之上,其供給承務郎以上,依簽判,餘依職官例。」戊寅,宰臣蔡京等上《諸路州縣學勅令格式》,乞鏤板頒降。從之。尚書右僕射蔡京等言:「臣等昨具陳乞諸路置學養士,伏承詔旨,令講議司立法施行。謹以元陳,請畫一,並參酌《太學敕令格式》,取其可以行於外者,修立成《諸路州縣敕令格式》,並一時指揮凡十三冊。謹繕寫上進以聞。如得允當,乞下本司鏤板頒行。其看詳者,乞送國子監收掌。所有今日已前,應州縣學校條件已系新書收載者,更不行用。」詔疾速鏤板頒行。

  二年正月甲申,詔:「諸路教授自外任移者,除依條通考任,許就任升改,其教導有方、貢試如法者,仍聽保明再任。內廣南路應升改者,減舉主一人。」辛醜,詔:「學校長善育材,無以文勝質;選質興能,無以私撓法。毋恪于始而怠于終,毋便己私而撓官事。」

  三月乙酉,講議司言:「諸路、州學生以前舉終場人數,二百人以上以一百人為額,數少者以二州、三州並附一州聚學。今聚學尚有不及二百人之處,即於法未有定額。欲將所並聚學並舊有教授不及二百人之處,聽以前舉終場三分之二立為定額。其上舍、內舍及撥定人,蓋視一百人之額,得隨數減定。」從之。

  四月戊午,詔提舉司:「每路教授及十人以上者,歲舉改官增三人,不及者一人,不許舉它官。有能訓導學生中太學上舍數及八分者,提舉學事官保明以聞,國子監驗實,依太學博士正錄法改官。」庚午,詔國子監印書,賜諸州縣學。

  五月庚辰,戶部言:「提舉學事司乞州縣學之費,通一路財用應副。」從之。戊子,詔不置教授州軍置學處,學生以百人為額。

  六月丙辰,詔縣學生不及二十人處,許依州學例,並附鄰近大縣,一處教養。

  八月丙寅,講議司言:「縣學格內三旬所試,乞改為月試,季一周之,孟月試義,仲月試論,季月試策。」從之。

  三年正月己醜,詔諸路增養縣學弟子員,大縣五十人,中縣四十人,小縣三十人。癸醜,中書省勘會:「天下已置學養士,士在學校,月書季考,行藝純備,方與人貢,其選頗艱,而科舉取一日之長,人樂僥倖,眾易以趨,故異意與怠惰之人多憚於入學,甚失朝廷教養之意。」詔:「五路學生在州學一年,方許取應。余路在學半年,仍通縣學月日。即取應人眾,而學校所養數少,雖令在學半年,其不在學之人尚多者,仰學事司較量,相度聞奏二辛醜,詔:「季考月書,鄉舉裡選之法。以其間有未便事節,近已委有司別行講究,慮修立法度忽遽,未易成就,猶須寬假歲月,精加考求,期於協順人情,選拔鄉賢寒俊而後已。所有後來科場,可更令參以科舉取士一次,使遠方舉人知悉。」

  三月壬寅,奉議郎黃輔國言:「元豐中,太學生休假日,引詣武學射廳習射。紹聖嘗著為令。乞頒其法于諸路州學。」從之。朝奉大夫、直龍圖閣、成都府路轉運副使季孝廣遷一官,以點檢邛州學生費乂、韋直方、綿竹縣學生龐汝翼答策,詆訕元豐政事故也。乂、直方、汝翼並送廣南編管,永不得入學。

  六月丙午,詔諸路州軍未曾置學處並置學。

  七月庚子,詔諸路知州、通判並增入「主管學事」四字。

  八月戊午,詔諸路應緣學校奉行違慢,令監司糾察,申尚書省。辛酉,醴州醴陵縣學生季邦彥特送五百裡外編管,元考較長諭屏出學。荊湖南路轉運判官兼提舉學事元書言邦彥試卷言涉謗訕也。

  九月癸未,詔諸路應副修蓋學舍了畢,提舉學事及州縣官,各與減磨勘年有差。壬辰,詔諸州別為齋舍,教養材武之士,隨人數多寡,許令人學,並依進士法。其考選校試升補,取今武學條制看詳,修定頒下。

  十一月丙申,祀昊天上帝于圓邱,以太祖皇帝配。禮畢大赦。「今來興建學校,廢罷科舉,欲考士素行,以絕倖冒,務得實材。然慮州縣未能奉承詔令,人未勸向,尚有遺逸,致多士未盡在學,或艱於考選校定。所取上舍、內舍生不敷額數,或學宇卑陋,食飲疏薄,未足以稱朕教養待士之意。已差提舉學事官分詣天下,仰疾速遍行所部,推原法意。有不如令者,按罪以聞。除將來科舉一次外,並由學校升頁。」

  四年閏二月辛未,詔:「應諸路州學,據學糧餘數額外增養學生,並依額內人條例施行。」

  四月壬午,詔:「諸州縣生徒試補入學,經試終場,及自外舍升內舍者免身丁,內舍仍免借升上舍,即依官戶法。」

  九月己亥,制曰:「朕聞先王成人有德,小子有造。今天下承平,休養日久,垂髫幼稚,在所樂育。仰學事司、州縣長吏多方勸諭,令入小學,依大學例量舍支數,破與飲食。其考選校試之法,仰三省措置取旨,庶幾有造之時。」

  十二月乙亥,尚書省言:「諸路學校各已就緒,其所貢人,今來中選,多舊日科舉遺落老成之士,鄉舉裡選之效,已見於此。士之在學,月書季考,苟有成材,理當不埃歲月,便合入貢。今仿《周官》,每歲考德行道藝、三年大比之意,為歲貢之制。俟滿三歲,則赴殿試,第其高下推恩,庶使士益知勉。詔大司成兼侍講薛昂等看詳增損,修立條約以聞。」從之。

  送昂等看詳,乃十月二十七日聖旨;為歲貢之制,乃尚書省建議薛昂等看詳增損耳,非昂等創為也。《實錄》刪修失實,今改正。

  五年二月丁未,詔:「去年正月指揮,諸州添置武學,教養武士。至今踰年,教養每州無幾,而月有按試弓馬,考校程文,使教官不得專意儒學,又管勾、按試兵官、教頭皆有添給食錢,官中旋置鞍馬,蓋造馬屋,營葺射圃,百端糜費,有虛名,無實效,可罷去。」

  七月庚子,詔曰:「學校以善風俗人倫,治則興,亂則廢,非特教養而已也。乃者親詔有司,以月書季考之密,退送煩勞,待養有方,未當士心,故令考正。若罷縣學,則士非裡選,廢學糧,則人無所養。減教授則五師,並提舉則無總,名存實廢,甚非教育之本。朕恭覽熙寧詔書,以俟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於天下,則庶幾可復古矣。複鄉舉裡選,布之天下,以追三代之隆,神考之志也。而各減廢,於朕繼述之孝,其可得乎?其縣學提舉官、學田糧教授,並各依舊退送者,更展一試,待給假,許不限次數,以優士之在學者。《詩》不雲乎:『君子能長育人材,則天下喜樂之矣。』諮爾多士,宜體朕意。」

  甲辰,詔:「已降指揮,舉行學制。比閱前後法令猶未備,慮失士心,或因而煩擾,有害學政。可依下項:一、天下學生既令歲貢,將來人貢,其數必多。所有辟雍,並令依舊,仍依崇寧四年十二月已前指揮施行。二退送學生既展一年,俟之不為不久,待之不為不盡。比覽科舉舊法,有因赦理舉,許特奏名推恩之法。學生貢至辟雍士一試退送,未有理舉推恩之文,退送之人,所以患無歸。學生貢至辟雍,試不中退送者,並與理為到省舉送,依例施行。」

  九月乙卯,學制局言:「臣等檢會崇寧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朝旨,諸州學別為齋舍,教養武士,續有條畫,頒下諸路。後來人學之人已多。昨因今年二月廢罷,尋未曾複置。臣等伏覩禦制學校新法,內一項逐州解額,五路已有指揮,十人取一名。可令以前榜所解額,於數內以一分充貢武士額。臣等未審今來立教養武士法,合依舊遍行天下,或止于三路、五路施行。乞降睿旨,別具合措置事件聞奏。」御筆:「山西出將,氣俗使然。所當先者,平治之時,武不可廢。可依已降指揮置武士齋,仍以所給解額,取一分充貢額,無則貢文士。」

  十一月乙巳,大司成兼侍講薛昂、國子監司業強淵明言:「竊謂文學之士,自縣升之州,由州貢之辟雍,又合而試之,第為上舍、內舍之等,而推恩侍殿試,或升之太學,其法可謂備矣。而武士之制,雖有武學,外置解額,而選考升貢之法,將見周王于邁六師及之之盛,如成周之時,仰有以副陛下獎育人材之意。」從之。

  十二月癸未,學制局上《諸路州縣學勅令格式》等凡三十五冊,詔頒佈行之。

  大觀元年十二月壬午,建州浦城縣丞徐秉哲遷一官,以縣學生系籍者千餘人,此一路最多,秉哲實專考校事。提舉學事司乞加優獎,故有是命。

  二年五月庚戌,提舉京西南路學事路瑗言:「臣所領八州三十餘縣,比諸路最為褊小,管學舍乃至三千三百餘人,贍學田業等,歲收錢斛六萬三千余貫石。竊計諸路學舍生徒田業錢斛之數,何翅數百萬?此曠古所未嘗有也。」詔有司總會諸路州軍縣文武、大小學生,並學費所入所用實數,具圖冊上之禦府,副在辟雍,仍宣付史館。從之。

  九月乙丑,詔:「諸路州學有閣藏書,皆以經史為名。方今崇八行以迪多士,尊六經以黜百家,史何足言?應已置閣處,賜名曰『稽古』。」

  三年八月己醜,詔:「學校法度,已見完備,惟在奉行。可令諸路提舉學事司檢察州縣,如稍有懈弛,及輒妄議,按劾以聞,當議重責。」

  四年八月戊寅,詔州小學生更不給食。又詔:「自今取貢額三分,於大比前一年解發。不及學及雖入學而見系退黜者,方得取應。」又詔:「所在學生及五百人,許置教授二。員其不及五十人者不置,以本州在任有出身官兼領。」尋改「五十人」作「八十人」(詳見《大學》一篇中)。

  政和元年正月辛未,詔:「諸路州軍學生不及八十人處,不置教授。若系熙、豐曾置教授,雖不滿八十人,自合存留。」

  二年五月壬申,臣僚上言:「參以科舉廢罷,縣學歲升之法非便。」詔:「自今並依大觀三年四月以前指揮,其後降指揮更不施行。」(見《太學》)

  三年四月甲申,宣義郎黃冠言:「欲令天下士,自鄉而升之縣學,自縣學而升之州,則通謂之選士可也。其自稱則曰外舍生。又其才之向成,而升之內舍,則謂之俊士,其自稱則曰內舍生。又其才之已成而貢之辟雍,然後謂之貢士焉。其自稱也,亦以是而已。」從之。

  六月丁巳,詔武學,州縣外舍生稱武選士,內舍生稱武俊士。庚申,尚書省言:「學校養士,以待天下賢能,可以作人材,敦士行,興教化。自縣學升之州,自州升之辟雍,自辟雍升之太學,然後命官,則縣學為升貢之本。今天下令佐,吏部注授,多非其人。俗吏則以滴水穿石為不急,不加察治,縱其犯法;庸吏則廢法容奸,漫不加省,有罪不治,以故學生在學,毆鬥爭訟,至或殺人,蓋令佐不加訓治,州學不切舉察,提舉官失於提按,以致如此。不惟士失其行,亦官廢其職。今具下項云云。」詔依。

  十一月癸卯,詔:「補蔭入官人,隨學人所在州學,仍別為齋,公私試附州學生,別作號考校。」

  十二月甲寅,河北路轉運判官張孝純言:「《周官》以六藝教士,必射而後行。古者諸侯貢士,天子試之于射宮。乞詔諸路州郡,每歲薦貢士於學,因講射禮。」從之。

  四年三月丁醜,詔:「諸路應小學生及百人處,並增差教諭一員。」

  六月庚午,詔小學仿太學,立三舍法。

  八月辛亥,詔:「諸路學校及三百人以上者,三分增一分;百人以上者,增一分之半。即陝西、河北、河東、京東路學生數少者,仰提舉學事司具可增與不可增,及所增數聞奏。」

  九月辛卯,詔以辟雍大成殿名頒之諸路州學。從河南尹蔡安持奏乞也。

  五年十一月庚辰,詔:「應縣學生三經赴歲升而不預升人州學者,依三不赴條例除籍。」

  宣和二年十月己巳,尚書省言:「契勘州縣武學已罷,內外願入京武學人,乞依元豐法試補。入學舉試人,舊制系與武學外舍人類試,取一百人同上舍生髮解。緣科舉已罷,今此仿新舊法令,尚書省於大比前二年春季,檢舉降敕下兵部,依元豐法奏舉。其被舉人,限當年冬季到闕,與免試。補試入學,充外舍生,依與校定人,赴次年公試。其考選、升補、推恩,並依大觀武學法。」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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