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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元帝紀(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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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光二年。春二月。大赦天下。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鰥寡孤獨高年孝弟力田帛。 丁酉。御史大夫韋玄成為丞相。左扶風鄭弘為御史大夫。弘所在著名跡法度條教。為後世所稱。 三月壬戌朔。日有蝕之。 六月。詔曰。元元之民。困於饑饉。朕為民父母。德不能覆而加其刑。甚自傷焉。其赦天下。時災異數發。上問言事得失者。博士匡衡上疏曰。夫朝廷者。天下之楨幹。公卿大夫。相與修禮恭讓。則民不爭。好仁樂施。則民不暴。上義高節。則民興行。寬柔和順。則眾相愛。此四者。明王所以不嚴而治也。朝有變色之言。則下有爭鬥之患。上有自專之士。則下有不讓之人。上有克勝之佐。則下有傷害之心。上有好利之臣。則下有盜竊之民。皆在本也。詩雲。京邑翼翼。四方是則。今長安天子之都也。親承聖化。其習俗無以異于遠方。郡國來者無所法。則或見侈靡而仿效之。宜正之本朝。使海內昭然。易其視聽。道德興于京師。淑問揚於疆外。然後大教成也。傳曰。審好惡。治性情。而王道興矣。治性情之道。必彊己之不足。而審己之有餘。蓋聰明疏通者。戒於大察。寡聞少見者。戒於擁蔽。勇猛剛彊者。戒於太暴。仁愛溫良者。戒於無斷。沈靜安舒者。戒于後時。廣心浩大者。戒於遺忘。審己之所當戒。而齊之以義。然後中和之化應。而偽巧之徒。不敢比周而妄進矣。今俗吏致治。不奉禮讓。而尚苛暴。貪財而慕勢。故犯法者眾。奸邪不止。陛下哀湣吏民。觸法抵禁。比年大赦。而今日赦令。明日犯法。相隨而入獄。不改其原。雖歲赦之。刑猶不息。是時赦令數。故衡對及之。 荀悅曰:夫赦者。權時之宜。非常典也。漢興。承秦兵革之後。太愚之世。比屋可刑。故設三章之法。大赦之。令蕩滌穢流。與民更始。時勢然也。後世承業。襲而不革。失時宜矣。若惠文之世。無所赦之。若孝景之時。七國皆亂。異心並起。奸邪非一。及武帝末。賦役繁興。群賊並起。加太子之事。巫蠱之禍。天下紛然。百姓無聊。人不自安。及光武之際。撥亂之後。如此之比。宜無赦矣。君臣失禮。政教陵遲。犯法者眾。亡命流竄而不擒獲。前後相積。佈滿山野。勢窮刑蹙。將為群盜。或刑政失中。猛暴橫作。怨枉繁多。天下憂慘。群獄奸昏。難得而治。承此之後。宜為赦也。或赦大逆。或赦輕罪。或赦一方。或赦天下。期於應變濟時也。 秋七月。西羌反。遣右將軍馮奉世擊之。奉世字子明。上黨人也。徙杜陵。 初。前將軍韓增舉之。自宣帝時。為名臣矣。上議出兵。奉世曰。虜無過三萬人。而兵法當倍用六萬。然羌眾。弓矛之兵耳。器不鋒利。可四萬人守屯足矣。議發萬人。奉世曰。國家戰守之備久廢。夷狄皆有輕邊之心。今以萬人分屯數處。虜見兵少。必無畏懼。戰則兵挫。守則不足。如此。怯弱之形見。羌人乘利。諸種並會。臣恐中國之役。不得止于四萬人也。故少發師而曠日。與一舉而疾決。功相萬倍固爭之。不能得。有詔益二千人。於是奉世將萬二千騎。以兩裨將至隴西。分兵數處。又別遣校尉救民于廣陽上穀。羌虜眾多。漢兵為羌所敗。殺兩校尉。奉世具上地形部眾多少之計。願益三萬六千乃足。上乃大為發兵六萬人。拜太常任千秋為奮威將軍以助之。奉世上書。願得其眾。不煩大將。上不聽。遂並進兵。羌虜大破。斬首數千級。餘皆走出塞。 八月。天雨草如莎。相摎結如彈丸。 是歲。有獻雄雞生角者。本志以為黃龍元初永光雞變三見。王氏僭位之萌也。黃龍元年而宣帝崩。上即位。皇后將立。應是正宮之中。雌雞為雄。不鳴不將無距者。貴始萌而未成也。元初元年。封王婕妤父為丞相。內史禁為平陽侯。婕妤立為皇后。故應是也。丞相府史家雌雞為雄。即丞相內史女之應也。伏子者。明己有子。將距者。尊已成也。以永光二年。禁薨。子奉嗣侯為侍中衛尉。始見用雄雞生角。明布威行權。從此始也。卒成篡之漸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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