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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敏傳


  張敏字伯達,河間鄚人也。建初二年,舉孝廉,四遷,五年,為尚書。

  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殺之,肅宗貰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後因以為比。是時遂定其議,以為《輕侮法》。敏駁議曰:

  夫《輕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決,宜從上下,猶天之四時,有生有殺。若開相容恕,著為定法者,則是故設奸萌,生長罪隙。孔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春秋》之義,子不報仇,非子也。而法令不為之減者,以相殺之路不可開故也。今托義者得減,妄殺者有差,使執憲之吏得設巧詐,非所以導「在醜不爭」之義。又《輕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轉相顧望,彌複增甚,難以垂之萬載。臣聞師言:「救文莫如質。」故高帝去煩苛之法,為三章之約。建初詔書,有改于古者,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敝。

  議寢不省。敏複上疏曰:

  臣敏蒙恩,特見拔擢,愚心所不曉,迷意所不解,誠不敢苟隨眾議。臣伏見孔子垂經典,皋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為非也。未曉《輕侮》之法將以何禁?必不能使不相輕侮,而更開相殺之路,執憲之吏複容其奸枉。議者或曰:「平法當先論生。」臣愚以為天地之性,唯人為貴,殺人者死,三代通制。今欲趣生,反開殺路,一人不死,天下受敝。記曰:「利一害百,人去城郭。」夫春生秋殺,天道之常。春一物枯即為災,秋一物華即為異。王者承天地,順四時,法聖人,從經律。願陛下留意下民,考尋利害,廣令平議,天下幸甚。

  和帝從之。

  九年,拜司隸校尉。視事二歲,遷汝南太守。清約不煩,用刑平正,有理能名。坐事免。延平元年,拜議郎,再遷潁川太守。永初元年,征拜司空,在位奉法而已。視事三歲,以病乞身,不聽。六年春,行大射禮,陪位頓僕,乃策罷之。因病篤,卒於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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