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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志(3)


  制時,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
  上生少出。制時為宮,分積商,少出徵。
  八日。律,六寸小分七弱。准,六尺萬三千六百二十。

  林鐘,十一萬八千九十八。
  上生太蔟。林鐘為宮,南呂商,太蔟徵。
  一日。律,六寸。准,六尺。

  謙待,十一萬七千八百五十一。
  上生未知。謙待為宮,白呂商,未知徵。
  五日。律,五寸九分小分九弱。准,五尺九寸萬七千二百一十三。

  去滅,十一萬六千五百八。
  上生時息。去滅為宮,結躬商,時息徵。
  七日。律,五寸九分小分二弱。准,五尺九寸三千七百八十三。

  安度,十一萬四千九百四十。
  上生屈齊。安度為宮,歸期商,屈齊徵。
  六日。律,五寸八分小分四微弱。准,五尺八寸七千七百八十六。

  歸嘉,十一萬三千三百九十三。
  上生隨期。歸嘉為宮,未卯商,隨期徵。
  六日。律,五寸七分小分六微弱。准,五尺七寸萬一千九百九十九。

  否與,十一萬一千八百六十七。
  上生形晉。否與為宮,夷汗商,形晉徵。
  五日。律,五寸六分小分八強。准,五尺六寸萬六千四百二十二。

  夷則,十一萬五百九十二。
  上生夾鐘。夷則為宮,無射商,夾鐘徵。
  八日。律,五寸六分小分二弱。准,五尺六寸三千六百七十二。

  解形,十萬九千一百三。
  上生開時。解形為宮,閉掩商,開時徵。
  八日。律,五寸五分小分四強。准,五尺五寸八千四百六十五。

  去南,十萬七千六百三十五。
  上生族嘉。去南為宮,鄰齊商,族嘉徵。
  八日。律,五寸四分小分六大強。准,五尺四寸萬三千四百六十八。

  分積,十萬六千一百八十七。
  上生爭南。分積為宮,期保商,爭南徵。
  七日。律,五寸三分小分九半強。准,五尺三寸萬八千六百七十一。

  南呂,十萬四千九百七十六。
  上生姑洗。南呂為宮,應鐘商,姑洗徵。
  一日。律,五寸三分小分三強。准,五尺三寸六千五百六十一。

  白呂,十萬四千七百五十六。
  上生南授。白呂為宮,分烏商,南授徵。
  五日。律,五寸三分小分二強。准,五尺三寸四千三百六十一。

  結躬,十萬三千五百六十三。
  上生變虞。結躬為宮,遲內商,變虞徵。
  六日。律,五寸二分小分六強。准,五尺二寸萬二一百一十四。

  歸期,十萬二千一百六十九。
  上生路時。歸期為宮,未育商,路時徵。
  六日。律,五寸一分小分九微強。准,五尺一寸萬七千八百五十七。

  未卯,十萬七百九十四。
  上生形始。未卯為宮,遲時商,形始徵。
  六日。律,五寸一分小分二微強。准,五尺一寸四千一百七。

  夷汗,九萬九千四百三十七。
  上生依行。夷汗為宮,色育商,依行徵。
  七日。律,五寸小分五強。准,五尺萬二百二十。

  無射,九萬八千三百四。
  上生中呂。無射為宮,執始商,中呂徵。
  八日。律,四寸九分小分九強。准,四尺九寸萬八千五百七十三。

  閉掩,九萬六千九百八十。
  上生南中。閉掩為宮,丙盛商,南中徵。
  八日。律,四寸九分小分三弱。准,四尺九寸五千三百三十三。

  鄰齊,九萬五千六百七十五。
  上生內負。鄰齊為宮,分動商,內負徵。
  七日。律,四寸八分小分六微強。准,四尺八寸萬一千九百六十六。

  期保,九萬四千三百八十八。
  上生物應。期保為宮,質末商,物應徵。
  八日。律,四寸七分小分九半強。准,四尺七寸萬八千七百七十九。

  應鐘,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
  上生蕤賓。應鐘為宮,大呂商,蕤賓徵。
  一日。律,四寸七分小分四微強。准,四尺七寸八千十九。

  分烏,九萬三千一百一十六。
  上生南事。分烏窮次,無徵,不為宮。
  七百。律,四寸七分小分三微強。准,四尺七寸六千五十九。
  遲內,九萬二千五十六。
  上生盛變。遲內為宮,分否商,盛變徵。
  八日。律,四寸六分小分八弱。准,四尺六寸萬五千一百四十二。

  未育,九萬八百一十七。
  上生離宮。未育為宮,淩陰商,離宮徵。
  八日。律,四寸六分小分一少強。准,四尺六寸二千七百五十二。

  遲時,八萬九千五百九十五。
  上生制時。遲時為宮,少出商,制時徵。
  六日。律,四寸五分小分五強。准,四尺五寸萬二百一十五。

  截管為律,吹以考聲,列以物氣,道之本也。術家以其聲微而體難知,其分數不明,故作準以代之。准之聲,明暢易達,分寸又粗。然弦以緩急清濁,非管無以正也。均其中弦,令與黃鐘相得,案畫以求諸律,無不如數而應者矣。

  音聲精微,綜之者解。元和元年,待詔候鐘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准調音者,故待詔嚴崇具以准法教子男宣,宣通習。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詔曰:「崇子學審曉律,別其族、協其聲者,審試。不得依託父學,以聾為聰。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方為能傳崇學耳。」太史丞弘試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自此律家莫能為准施弦,候部莫知複見。熹平六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問准意。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書,猶不能定其弦緩急。音不可書以曉人,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其可以相傳者,唯大搉常數及候氣而已。

  夫五音生於陰陽,分為十二律,轉生六十,皆所以紀鬥氣,效物類也。天效以景,地效以響,即律也。陰陽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除。是故天子常以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鐘律,權土炭,效陰陽。冬至陽氣應,則樂均清,景長極,黃鐘通,土炭輕而衡仰。夏至陰氣應,則樂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炭重而衡低。進退於先後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狀聞,太史封上。郊則和,否則占。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必周,密佈緹縵。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一,內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內端,案曆而候之。氣至者灰動。其為氣所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殿中候,用玉律十二。惟二至乃候靈台,用竹律六十。候日如其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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