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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順帝紀(13)


  永和二年[137年]

  春,武陵蠻夷以貢非舊約叛。

  三月乙卯,司空王卓薨。丁醜,光祿勳郭〔虔〕(幹)為司空。

  ①據《範書》及《袁紀》下文改。

  夏四月丙申,地震。

  五月癸醜,山陽君宋姚有罪,歸裡舍。

  秋七月,日南蠻反。交址刺史樊演出討失利,寇遂攻掠郡縣。上甚憂之,議者宜遣大將軍發荊、揚、兗、豫四萬人赴救。

  大將軍從事中郎李固議曰:「荊、揚安穩,發其吏救之可也。今荊、揚盜賊盤結,武陵、南郡〔蠻〕夷未集,長沙、桂陽數被徵發,難複擾動,其不可一也。兗、豫之民,聞萬里征役,無有還期,恐十五萬戶不得一士,郡縣迫促,懼有叛亡,其不可二也。南州水土溫暑,〔加〕(如)有瘴氣,恐死者十四五,必道路奔散不能禁,其不可三也。士卒比到,萬里疲勞,不可複鬥,其不可四也。軍行三十裡為程,九千餘裡,三百日乃到。計人日五升,用米十萬斛,尚不計將吏驢馬之食,但自致費〔且〕(但)若此,其不可五也。設使軍到,死亡者眾,不足當,複益發,此為刻割心腹而樂四支,其不可六也。今二郡徒叛,還自相攻,但坐徵發之故,何況乃發四州赴萬里哉!其不可七也。前中郎將尹就使益州,益州諺曰:『虜來尚可,尹來殺我。』後就征還,以兵付刺史張喬,因其民困,旬月破滅殄盡。此發將無益之效,州郡(不)可任之驗也。可但選有勇略仁惠,以為刺史、太守,勿與爭鋒,以恩信招來,赦殺傷之罪,以息發軍。故並州刺史祝良性多勇決;及張喬前在益州,實有破虜之功,皆可任用也。文帝遣馮唐即赦魏尚〔為〕雲中太守,就拜龔舍為泰山太守,祝良等可用,皆宜即拜,便道之官。」於是拜祝良為九真太守,張喬為交址太守,二郡即安。

  ①據《范書》南蠻傳補。
  ②據《范書》南蠻傳改。
  ③據《范書》南蠻傳補。
  ④據陳澧校而改。
  ⑤《范書》南蠻傳「樂」作「補」。
  ⑥據文意刪。
  ⑦據鈕永建校而補。又魏尚事見《漢書》馮唐傳,龔舍事見《漢書》兩龔傳。

  冬十月,行幸長安,祀陵廟。

  丁卯,京師地震。

  ①十月乙亥朔,無丁卯。《範書》作十一月事,疑《袁紀》有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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