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史籍 > 後漢紀校注 | 上頁 下頁
漢和帝紀(5)


  河南尹張酺上疏曰:「臣愚以為竇氏之事,宜下理官,與天下共平其罪,恐後世不見其事。竇氏盛時,群臣莫不阿附,唯恐在後,皆以憲為伊、呂,比鄧夫人于文母。及陛下發雷電之怒,皆以為罪不容誅,何前後之相背也!賴聖朝明達析其中。伏見夏陽候瑰前為光祿勳,每與臣相見,常有勵節竭忠庶幾之心,檢敕賓客,未嘗犯法。聞王政有三宥之義,故蔡叔流言,周公原本而誅。臣愚以為可黜瑰爵關內侯,還京師,竭忠供養比陽主,以優屬重示厚德。」上感酺言,徙瑰為長沙侯。

  ①李賢曰:「按鄧夫人,即穰侯鄧迭母元。張酺論憲兼及其党,稱鄧夫人,猶如前書霍光妻稱霍顯,祁大伯母號祁夫人之類。」按文母,文王之妃太姒也。詩周頌雝曰:「既右烈考,亦右文母。」又王引之經義述聞曰:「列女傳母儀傳:『太姒仁而明道,號曰文母。』然則文母之稱,專美太姒之文德明矣。《漢書》元後傳:『太皇太后,當為新室文母太皇太后。』後書鄧騭傳:『伏帷和熹皇后聖善之德,為漢文母。』何敞傳:『伏惟皇太后秉文母之操。』皆本周頌為義。」可知文母乃漢代褒美皇后文德之雅稱。時鄧夫人貴盛,故憲黨皆爭以文母諛媚之。
  ②《禮記》文王世子曰:「公族其有死罪,則磬於甸人,其刑罪,則纖剸,亦告於甸人。公族無宮刑。獄成,有司讞於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對,走出,致刑於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雖然,必赦之。』有司對曰:『無及也。』反命於公。公素服不舉,為之變,如其倫之喪,無服,親哭之。」
  ③書蔡仲之命曰:「惟周公位塚宰,正百工。群叔流言,乃致辟管叔于商;囚蔡叔于郭鄰,以車七乘;降霍叔于庶人,三年不齒。」據此則《袁紀》「蔡叔」恐系「管叔」之誤。

  於是何敞、班固免歸家,敞子與瑰善,固党于竇氏也。

  初,固不教兒子,兒子負固勢不遵法度,吏民苦之。洛陽令種競嘗出,固奴幹車,訶奴,醉罵辱競,競大怒,畏憲不敢發,心銜之。及憲賓客皆被系,競因此捕系固,遂死獄中。詔譴責競,而主者極罪。固字孟堅,彪之子也。

  ①《范書》班固傳作「種競」。按說文曰:「競,從二兄,二兄競意,從豐聲,讀若矜。一曰競,敬也。」二字通。
  ②「醉」原作闕文,黃本作「辭」,此據陳澧校而補。龍溪精舍本亦作「醉」。
  ③極罪,《範書》作「抵罪」。

  初,世祖問竇融,在西州時每所上章奏,誰與參之,融對曰「皆班彪所為也。」世祖雅聞彪名,將召之,會彪舉茂才,〔為徐〕(除)令,以病免。後應三公之命,輒謝病去,複以司徙掾望都長,所曆二縣,皆為吏民所愛。彪既才高,而專心文史之間。司馬遷著《史記》,自太初已後闕而不錄。其後好事者或頗綴錄其時事,然多鄙俗,不足以繼其書。彪乃采前人遺事,旁貫異聞,作後傳數十篇。因斟酌前史,而譏正其失。略曰:

  唐虞三代,詩書所及,世有史官,以司典籍。至於諸侯,國自有史,故《孟子》曰:『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其事一也。』定、哀之間,魯君子左丘明論集其文,作《左傳》三十篇,又撰異同,號曰《國語》二十篇。由是乘、檮杌之事遂闇,而左氏、《國語》獨彰。又有記錄黃帝以來至《春秋》時帝王公侯卿大夫,號世本十五篇。《春秋》之後,七國並爭,秦並諸侯,則有《戰國策》三十二篇。漢定天下,大夫陸賈記錄時功,作楚漢《春秋》九篇。孝武之世,太史令司馬遷采左氏、《國語》,刪世本、《戰國策》,據楚漢列國時事,上自黃帝,下訖獲麟,作本紀、世家、列傳、書、表凡百三十篇,而十篇缺焉

  遷之所記,從漢元至武帝,則紀其功,至其〔采〕摭經傳,分散數家之事,甚多疏略,務欲以多聞廣博為功,論議淺而不篤。其論術學,則崇黃老而薄五經;序貨殖,則輕仁義而羞貧窮;尊遊俠,則賤守節而貴俗功。此其大弊傷道,所以遇極刑之咎也。然善述事〔理〕,辯而不華,質而不野,文質相稱,蓋良史之才也。誠令遷依五經之法言,同聖人之是非,意亦庶幾矣。

  夫百家之書,猶可法也。若左氏、《國語》、世本、《戰國策》、楚漢《春秋》、太史公書,今之所以知古,後之所由觀前,聖人之耳目也,焉可闕哉!

  ①據《範書》敘傳改補。又舉將,《範書》作「司隸」。按萬斯同東漢九卿年表,時司隸乃鮑永也。
  ②《范書》班彪傳作「後察司徒廉為望都長」,《袁紀》此必有脫誤。
  ③李賢曰:「好事者謂揚雄、劉歆、陽城衡、褚少孫、史孝山之徒也。」沈欽韓曰:「史通五史篇,諸好事者若馮商、衛衡、揚雄、史岑、梁審、肆仁、晉馮、段肅、金丹、馮衍、韋融、蕭奮、劉恂等相次撰續,迄于哀平間,猶名《史記》。」楊樹達曰:「東觀漢記:『
  東平王蒼上光武受命中興頌,明帝問校書郎,此與誰等,皆言類相如揚雄前代史岑之比。』知史岑為西漢人。晉馮段肅見下文固奏記,文稱『京兆祭酒晉馮、弘農功曹史殷肅』。『殷』與『段』形近誤也。」
  ④楊樹達曰:「《論衡》佚文篇雲:『班叔皮續太史公書,載鄉里人以為惡戒,叔皮不為恩撓。』」
  ⑤《範書》標點本作「二十二篇」,汲古閣本作「二十篇」。按四庫提要曰:「漢志作二十一篇。其諸家所注,隋志虞翻、唐固本皆二十一卷,王肅本二十二卷,賈逵本二十卷,互有增減,蓋偶然分並,非有異同。而此本首尾完具,實二十一卷。諸家所傳南(惟昭所注本,隋志作二十二卷,唐志作二十卷。)北宋版,無不相同,知隋志誤一字,唐志脫一字也。」
  ⑥漢志及《範書》均作「三十三卷」,《袁紀》恐誤。
  ⑦李賢曰:「十篇謂遷歿之後,亡景紀、武紀、禮書、樂書、兵書、將相年表、日者傳、三王世家、龜策傳、傅靳列傳。」按賢注乃本張晏說,分見《史記》自序集解、索隱,《漢書》司馬遷傳注。余嘉錫太史公亡篇考曰:「卒者,終也,終述之至麟止,則武帝以前,無不成之篇,故篇末總敘之曰:『上記軒轅,下至於茲,著十二本紀,作十表、八書、七十列傳,凡一百三十篇五十二萬六千五百字。』篇數字數之詳如此,是其書皆已寫定,不獨無有錄無書之篇,亦不當有草創未成之作矣。蓋十篇之缺,實在遷死之後,故曰『其書稍出』,明其出之未全。逮楊惲宣佈其書,而此十篇竟不復傳,但有錄而已。」
  ⑧《範書》作「則其功也」。
  ⑨「采」字據《範書》補。又「數家」《範書》作「百家」。
  ⑩據《范書》班彪傳補。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