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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章帝紀(11)


  元和元年[84年]

  春正月,日南獻白雉。

  夏四月己卯,封東平王子尚為成都王

  ①《範書》東平王蒼傳及章帝紀均作「任城王」。《袁紀》恐誤。

  六月辛酉,沛王輔薨。諡曰獻王。輔好經書,矜嚴有法度,在國終始可觀,稱為賢王。

  秋八月甲子,太尉鄧彪以老病罷,大司農鄭弘為太尉。

  彪字智伯,南陽新野人。〔少〕(父)以孝行稱,〔父〕(及)薨,讓國與異母弟。明帝高其節,詔聽之。辟府掾,稍遷太僕卿。遭後母喪,固疾乞身,以光祿大夫行服。服竟,遷大司農。數月,為太尉。彪以禮讓帥下,在位為百寮規誡。以疾上書乞骸骨。策曰:「惟君以曾閔之行,禮讓之高,故慕君德禮,以屬黎民。貪與君意,其上太尉印綬,賜錢三十萬,俸二千石,祿終厥身。君專精養和,以輔天年。」詔太常四時致祭宗廟之胙;河南尹常以八月旦奉羊、酒

  ①據《範書》本傳及《東觀記》改。及父形近而訛。
  ②李賢曰:「胙,祭廟肉也。禮,凡預祭,異姓則歸之胙,同姓則留之宴。彪不預祭而賜胙,重之。」
  ③李賢曰:「《東觀記》曰『賜羊一頭,酒二石』也。」

  癸酉,令天下系囚減罪一等,死罪徙邊戍。

  九月,行幸陵,祠舊宅園廟。

  ①陵,章陵也。疑紀文有脫。

  故臨淮太守朱暉為尚書僕射。

  暉字文秀,南陽人也。少以節操聞。初,帝舅信陽侯陰就方貴,慕暉名,自往候之,暉避不見;複遣家丞致禮,暉閉門不受。後為郡吏,太守阮況嘗以事幹暉,暉不從;及卒,暉厚送其家。左右鹹怪之,暉曰:「前阮君有求於我,恐以貨汙君,故不與言。今重送者,欲以明吾心。」驃騎將軍蒼聞而辟之,甚禮敬焉。

  ①《東觀記》、《範書》均作「文季」。
  ②《類聚》卷三五引《東觀記》曰:「朱暉為郡督郵,太守阮況當嫁女,欲買暉婢,暉不與。及況卒,暉送金三斤。」

  正月朔旦,蒼應奉璧入賀。故事,少府給璧。陰就驕貴,吏傲不奉法,求璧不可得。蒼坐朝堂,漏且盡而璧不至,不知所為,顧謂掾屬曰:「若之何?」暉望見府主簿持璧,即往紿之曰:「我聞璧而未曾見,試觀之。」主簿以璧授暉,暉顧召令史奉之。主簿驚曰:「少府當以朝。」暉叱之曰:「將歸,暉獨不朝也!」主簿遽以白就,就曰:「朱掾義士,勿複求。更以他璧朝。」蒼罷,謂暉曰:「屬者掾自視孰與藺相如邪?」

  ①周壽昌曰:「案:禮儀志:『歲首朝賀,公侯璧。』蔡邕獨斷曰:『三公奉璧上殿。』又決疑要注曰:『古朝會皆執贄,侯伯執珪,子男執璧。漢公卿以下,所執如古禮。』茲雲公侯璧,則無所為珪,但有璧而已。公侯三公之璧,想皆自備,惟藩王則由少府給之也。續漢百官志:『少府掌中服禦諸物,衣服珍寶貨珍膳之屬。』藩王亦與中服禦諸物等,故少府所掌也。」又周壽昌曰:「東平王朝正,當是章帝建初七年。」楊樹達曰:「蒼傳:顯宗即位,拜驃騎將軍,永平五年歸藩就國。據下文,陰就為少府,就自殺于永平二年。則此朝正當是永平二年事。周說殆誤。」
  ②惠棟引此語,改「暉」為「將軍」,當是。

  明帝幸長安,欲嚴宿衛,以暉為衛士令。稍遷臨淮太守。暉好節概,其所拔用,皆厲行士。其諸報怨,以義犯法者,率皆為求門戶而生宥之。其不義者,實時僵僕,不以汙獄門,故吏民畏愛之。暉剛於為吏,見忌於上,故所在數被劾。去臨淮,屏居野澤,布衣蔬食,不與邑裡通,鄉黨譏其介。南陽人大饑,暉盡其家貨,分宗族故舊,不問餘焉。初,同縣張堪素有名,見暉甚重之,接以友道。暉以其先達,未敢當也。後俱為二千石,絕不複通。及南陽饑,而堪已卒,暉聞其妻子貧窮,乃自往候視,贍賑之。其子頡怪而問之,暉曰:「吾以信心也。」其信義慎終皆此類也。

  ①王先謙集解引蘇輿曰:「謂以私人之義,犯國家之法。如郅惲為友人董子張報父仇殺人,詣縣自首,令趣出獄。陳公思以叔父仇,格殺王子佑,汝南太守胡廣特為原遣,並其事也。張敏傳載,建初中有侮辱人父,而其子殺之,肅宗貰其死刑,遂定輕侮法。敏駁議不可,蓋吏生之,為權宜,律赦之,則長奸耳。」
  ②李賢曰:「介,特也,言不與眾同。」
  ③《御覽》卷四七六引《東觀記》曰:「堪至把暉臂曰:『欲妻子托朱生。』暉舉手不敢答。」李賢曰:「以堪先托妻子,心已許之,故言信於心也。」

  冬十月,行幸江陵。

  十二月,除諸禁固不得仕者,令得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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