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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一 律曆志(5)


  土木相乘而合經緯為三十,是為鎮星小周。小周乘「坤」策,為四千三百二十,是為鎮星歲數。

  見中分五萬一千八百四十。

  積中十二,中餘一千七百四十。

  見中法四千一百七十五。見數也。

  見閏分三萬二百四十。

  積月十二,月余六萬三千三百。

  見月法七萬九千三百二十五。

  見中日法一千九百二十七萬五千九百七十五。

  見月日法六百四十二萬五千三百二十五。

  火經特成,故二歲而過初,三十二過初為六十四歲而小周。

  小周乘「乾」策,則太陽大周,為一萬三千八百二十四歲,是為熒惑歲數。

  見中分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

  積中二十五,中餘四千一百六十三。

  見中法六千四百六十九。見數也。

  見閏分九萬六千七百六十八。

  積月二十六,月余五萬二千九百五十四。

  見月法一十二萬二千九百一十一。

  見中日法二千九百八十六萬七千三百七十三。

  見月日法九百九十五萬五千七百九十一。

  水經特成,故一歲而及初,六十四及初而小複。小複乘「坤」策,則太陰大周,為九千二百一十六歲,是為辰星歲數。

  見中分十一萬五百九十二。

  積中三,中余二萬三千四百六十九。

  見中法二萬九千四十一。複數也。

  見閏分六萬四千五百一十二。

  積月三,月余五十一萬四百二十三。

  見月法五十五萬一千七百七十九。

  晨中分六萬二千二百八。

  積中二,中餘四千一百二十六。

  夕中分四萬八千三百八十四。

  積中一,中余一萬九千三百四十三。

  晨閏分三萬六千二百八十八。

  積月二,月余十一萬四千六百八十二。

  久閏分二萬八千二百二十四。

  積月一,月余三十九萬五千七百四十一。

  見中日法一億三千四百八萬二千二百九十七。

  見月日法四千四百六十九萬四千九十九。

  合太陰太陽之歲數而中分之,各萬一千五百二十。陽施其氣,陰成其物。以星行率減歲數,餘則見數也。

  東九西七乘歲數,並九七為法,得一,金、水晨夕歲數。

  以歲中乘歲數,是為星見中分。

  星見數,是為見中法。

  以歲閏乘歲數,是為星見閏分。

  以章歲乘見數,是為見月法。

  以元法乘見數,是為見中日法。

  以統法乘見數,是為見月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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