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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一 律曆志(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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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相乘而合經緯為三十,是為鎮星小周。小周乘「坤」策,為四千三百二十,是為鎮星歲數。 見中分五萬一千八百四十。 積中十二,中餘一千七百四十。 見中法四千一百七十五。見數也。 見閏分三萬二百四十。 積月十二,月余六萬三千三百。 見月法七萬九千三百二十五。 見中日法一千九百二十七萬五千九百七十五。 見月日法六百四十二萬五千三百二十五。 火經特成,故二歲而過初,三十二過初為六十四歲而小周。 小周乘「乾」策,則太陽大周,為一萬三千八百二十四歲,是為熒惑歲數。 見中分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 積中二十五,中餘四千一百六十三。 見中法六千四百六十九。見數也。 見閏分九萬六千七百六十八。 積月二十六,月余五萬二千九百五十四。 見月法一十二萬二千九百一十一。 見中日法二千九百八十六萬七千三百七十三。 見月日法九百九十五萬五千七百九十一。 水經特成,故一歲而及初,六十四及初而小複。小複乘「坤」策,則太陰大周,為九千二百一十六歲,是為辰星歲數。 見中分十一萬五百九十二。 積中三,中余二萬三千四百六十九。 見中法二萬九千四十一。複數也。 見閏分六萬四千五百一十二。 積月三,月余五十一萬四百二十三。 見月法五十五萬一千七百七十九。 晨中分六萬二千二百八。 積中二,中餘四千一百二十六。 夕中分四萬八千三百八十四。 積中一,中余一萬九千三百四十三。 晨閏分三萬六千二百八十八。 積月二,月余十一萬四千六百八十二。 久閏分二萬八千二百二十四。 積月一,月余三十九萬五千七百四十一。 見中日法一億三千四百八萬二千二百九十七。 見月日法四千四百六十九萬四千九十九。 合太陰太陽之歲數而中分之,各萬一千五百二十。陽施其氣,陰成其物。以星行率減歲數,餘則見數也。 東九西七乘歲數,並九七為法,得一,金、水晨夕歲數。 以歲中乘歲數,是為星見中分。 星見數,是為見中法。 以歲閏乘歲數,是為星見閏分。 以章歲乘見數,是為見月法。 以元法乘見數,是為見中日法。 以統法乘見數,是為見月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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