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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吏傳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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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為國之體有四焉:一曰仁義,二曰禮制,三曰法令,四曰刑罰。仁義、禮制,教之本也;法令、刑罰,教之末也。無本不立,無末不成。然教化遠而刑罰近,可以助化而不可以專行,可以立威而不可以繁用。老子曰:「其政察察,其人缺缺。」又曰:「法令滋章,盜賊多有。」然則,令之煩苛,吏之嚴酷,不可致化,百世可知。考覽前載,有時而用之矣。 昔秦任獄吏,赭衣滿道。漢革其風,矯枉過正,禁綱疏闊,遂漏吞舟。故大奸巨猾,犯義悖禮。郅都、甯成之倫,猛氣奮發,摧拉凶邪,一切以救時弊。雖乖教義,或有所取焉。于洛侯之徒,前書編之《酷吏》。或因餘緒,或以微功,遭遇時來,忝竊高位。肆其褊性,多行無禮,君子小人,咸罹其毒。凡所蒞職,莫不懍然。居其下者,視之如蛇虺;過其境者,逃之如寇仇。與人之恩,心非好善;加人之罪,事非疾惡。其所笞辱,多在無辜。察其所為,豺狼之不若也。其禁奸除猾,殆與郅、寧之倫異乎。君子賤之,故編于《酷吏》。 魏有于洛侯、胡泥、李洪之、高遵、張赦提、羊祉、崔暹、酈道元、穀楷。齊有邸珍、宋游道、盧斐、畢義雲。《周書》不立此篇。《隋書》有庫狄士文、田式、燕榮、趙仲卿、崔弘度、元弘嗣、王文同。今檢高遵、羊祉、酈道元、谷楷、宋游道、盧斐、畢義雲、庫狄士文、趙仲卿、崔弘度各從其家傳,其餘並列於此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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