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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子翊傳


  劉子翊,彭城叢亭裡人也。父遍,齊徐州司馬。子翊少好學,頗解屬文。性剛謇,有吏幹。開皇中,為秦州司法參軍。因入考,楊素奏為侍御史。時永甯縣令李公孝,四歲喪母,九歲外繼。其後,父更別娶後妻,至是而亡。河間劉炫以為無撫育之恩,議不解任。子翊駁之曰:

  《傳》雲:「繼母,同母也。」當以配父之尊,居母之位,齊杖之制,皆如親母。又「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期」,服者,自以本生,非殊親之與繼也。父雖自處傍尊之地,於子之情,猶須隆其本重。是以令雲:「為人後者,其父母,並解官申其心喪。父卒母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其繼母嫁,不解官。」此專據嫁者生文耳。將知繼母在父之室,則制同親母。若謂非有撫育之恩,同之行路,何服之有乎?服既有之,心喪焉可獨異?三省令旨,其義甚明。今言令許不解,何其甚謬?且後人者為其父母期,未有變隔以親繼,親既等,故心喪不得有殊。《服問》雲:「母出,則為繼母之党服。」豈不以出母族絕,推而遠之;繼母配父,引而親之乎?子思曰:「為伋也妻,是為白也母;不為伋也妻,是不為白也母。」定知服以名重,情以父親。所以聖人敦之以孝慈,弘之以名義。是使子以名服,同之親母;繼母以義報,等之己生。

  如謂繼母之來,在子出之後,制有淺深者。考之經傳,未見其文。譬出後之人,所後者初亡,後之者至,此後可以無撫育之恩而不服重乎?昔長沙人王毖,漢末為上計詣京師。既而吳、魏隔絕,毖在內國,更娶,生子昌。毖死後,為東平相,始知吳之母亡。便情系居重,不攝職事。于時議者,不以為非。然則繼之與前,於情無別。若要以撫育始生服制,王昌複何足雲乎?又晉鎮南將軍羊祜無子,取弟子伊為子。祜薨,伊不服重。祜妻表聞,伊辭曰:「伯生存養己,伊不敢違。然無父命,故還本生。」尚書彭權議:「子之出養,必由父命,無命而出,是為叛子。」於是下詔從之。然則心服之制,不得緣恩而生也。

  論雲:「禮者稱情而立文,杖義而設教。」還以此義,諭彼之情。稱情者如母之情,杖義者為子之義。分定然後能尊父順名,崇禮篤敬。苟以姆養之恩,始成母子。則恩由彼至,服自己來。則慈母如母,何待父令?又雲:「繼母、慈母,本實路人,臨己養己,同之骨血。」基如斯言,子不由父,縱有恩育,得如母乎?其慈繼雖在三年之下,而居齊期之上。禮有倫例,服以稱情。繼母本以名服,豈藉恩之厚薄也。至於兄弟之子猶子也,私昵之心實殊,禮服之制無二。彼言「以」輕「如」重,因以不同;此謂如重之辭,即同重法。若使輕重不等,何得為「如」?律雲「准枉法」者,但准其罪,「以枉法論」者,即同真法。律以弊刑,禮以設教。「准」者准擬之名,「以」者即真之稱。「如」、「以」二字,義用不殊,禮、律兩文,所防是一。將此明彼,足見其義。取譬伐柯,何遠之有。

  論雲:「取子為後者,將以供承祧廟,奉養己身。不得使宗子歸其故宅,以子道事本父之後妻也。」然本父後妻,因父而得母稱。若如來旨,本父亦可無心喪乎?何直父之後妻也。

  論又雲:「《禮》言舊君,其尊豈後君乎?已去其位,非複純臣,須言『舊』以殊之。別有所重,非複純孝,故言『其』已見之,目以『其父』之文,是名異也。」此又非通論。何以言之?「其」「舊」訓殊,所用亦別。「舊」者易新之稱,「其」者因彼之辭,安得以相類哉?至如《禮》雲:「其父析薪,其子不克負荷。」《傳》雲:「衛雖小,其君在焉。」若其父而有異,其君複有異乎?斯不然矣。

  今炫敢違禮乖令,侮聖幹法,使出後之子,無情於本生,名義之分,有虧於風俗,徇飾非於明世,強媒蘖於《禮經》,雖欲揚己露才,不覺言之傷理。

  事奏,竟從子翊之議。

  曆新豐令、大理正,並有能名。擢授書侍御史。每朝廷疑議,子翊為之辯析,多出眾人意表。從幸江東。屬天下大亂,帝猶不悟。子翊因侍切諫,由是忤旨,令子翊為丹陽留守。

  尋遣於上江督運,為賊吳棋子所虜。子翊說之,因以眾降。複遣首領賊渡江,遇煬帝被殺,知而告之。子翊弗信,斬所言者。賊又請以為主,不從。因執至臨川城下,使告城中雲「帝崩」。子翊乃易其言,於是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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