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類書 > 藝文類聚 | 上頁 下頁 |
廷尉 |
|
韋昭辯《釋名》曰:廷尉,縣尉,皆古官也,以尉尉民心也。 《尚書》曰: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奸宄,汝作士。 《文子》曰:皋陶喑而為大理,天下無虐刑,有貴乎言者也。 《韓詩外傳》曰:晉文公使李離為大理,過聽殺人,自拘廷尉,請死於君,君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有罪,非子之罪也,李離曰:法失則刑,〔太平御覽二百三十一刑下有失字。〕刑失則死,遂伏劍死。 《漢書》曰: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監,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複廷尉。 又曰:下邳翟公,為廷尉,賓客填門,及罷,門外可設雀羅,後複為廷尉,乃署其門曰:一死一生,乃知交情,一貴一賤,交情乃見,一貧一富,乃知交態。 又曰:張釋之為廷尉,上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橋下走,乘輿馬驚,於是使騎捕之,屬廷尉,釋之奏,此人犯蹕,當罰金,上怒,釋之曰: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天下用法皆為之輕重,民安得錯其手足,上良久曰:廷尉當是也。 又曰:于定國為廷尉,朝廷稱之曰:張釋之為廷尉,天下無冤民,于定國為廷尉,民自以不冤。 又曰:朱博遷廷尉,恐為官屬所誣,召見正監典法掾吏,謂曰:廷尉本起於武吏,不通法律,然廷尉治斷獄以來,且二十年,亦獨目剽日久,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掾吏試與正監,共撰前世決事吏議難知者數十事,特以問廷尉,得為諸君意覆之,正監即共條白博,博皆召掾吏,為平處其輕重,十中八九,官屬鹹服。 又曰:文帝初立,河間守吳公,治天下第一,故與李斯同邑,乃徵吳公為廷尉。 華嶠《後漢書》曰:河間吳雄,以明法律,桓帝時自廷尉致位司徒,雄子訢,孫恭,三世為廷尉,以法為名家。 又曰:郭躬為廷尉正,遷廷尉,家世掌法,凡郭氏為廷尉者七人。 《新序》曰:楚昭王有士曰石奢,公正而好義,〔原缺,據馮校本補。〕王使為理,於是廷尉,有殺人者,石奢追之,則其父也,及於廷尉曰:以父成政,不孝也,不行君法,不忠也,弛罪法而伏其辜,僕之所守也,君曰:庸有罪乎,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匡不敢失法,下之行也,遂不離斧質,刎頸而死。 《東觀漢記》曰:永平六年,以廷尉皆曹吏強為廷尉,以明用達法理,超遷非次。 又曰:陳寵為廷尉,有疑獄,輒手筆作議,所活者甚多。 《魏志》曰:高文惠,明帝時為廷尉,時法甚峻,而宜陽典農劉龜,竊於禁內射兔,收龜付獄,文惠表請告者,曰:廷尉天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毀法乎。 《會稽典錄》曰:盛吉拜廷尉,吉性多仁恩,務在哀矜,每至冬月,罪囚當斷,其妻執燭,吉〔原訛百,據馮校本改。〕手丹筆,夫妻相向垂泣。 摯虞新禮議曰:故事,祀皋陶於廷尉寺,新禮移祀於律寺,以同祭先聖於太學也。又故事,祀以社日,新禮改以孟秋之月,以應秋政,臣虞謹案,皋陶作士,惟明克允,國重其功,人思其當,是以獄官祀其神,系者致其祭,律非正署,廢興無常,宜如舊禮。 《晉中興書》曰:王彪之遷廷尉,時揚州刺史殷浩,劾永嘉太守謝毅,付廷尉,彪之執法不受,發詔,彪之又上疏執據,時人雲,張釋之以來,複見斯事。 【箴】漢楊雄廷尉箴曰:天降五刑,惟夏之績,亂茲平民,不困不僻,昔在蚩尤,爰作淫刑,延于苗民,夏氏不甯,穆王耄荒,〔原訛老巟,據馮校本改。〕甫侯伊謀,周輕其制,秦繁其辜,故有國者,無雲可謂,是刖是劓,無雲何害,是剝是剖,殷以刑顛,秦以酷敗,獄臣司理,敢告執謁。 |
學達書庫(xuoda.com)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