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類書 > 藝文類聚 | 上頁 下頁 |
報讎 |
|
《禮記》曰:父母之讎,不與共戴天,兄弟之讎,不反兵,交遊之讎,不同國。 又曰:居父母之讎,寢苫枕塊,不仕,不與共國,遇諸市,不反兵而鬥。 《左傳》曰:齊高發伐莒,莒子奔紀鄣,初莒有婦人,莒子殺其夫,己為釐婦,讬於紀鄣,紡焉,以度而去之,及師至,則投諸外,齊師夜縋而登,莒共公懼,啟西門而齊師入紀。 又曰:吳伐越,越王句踐禦之,陳于槜李,闔廬傷將指,還卒於陘,夫差使人立於庭,出入必謂曰:夫差,而忘越王之殺而父乎,則曰:唯,不敢忘,三年乃報越。 《越絕書》曰:子胥入吳,闔廬將為之報讎,其後荊將軍伐蔡,使子胥伐荊,十五戰十五勝,子胥操捶,笞平王之墓而數之曰:吾先人無罪,而子殺之,今以此報子。 《戰國策》曰:豫讓欲為智伯報讎,趙襄子當出,豫讓伏劍橋下,襄子至橋,馬驚,曰:必是讓也,求之,果是,數之曰:子不事範中行氏乎,智伯盡滅之,子不為報讎,反臣於智伯,智伯亦已死,何報讎深也,答曰:範中行眾人遇我,我以眾人報之,智伯國士遇我,我以國士報之,襄子曰:為智伯,名既成,寡人赦子,亦已,答曰:君前赦臣,天下莫不稱君之賢,臣固伏誅,然原請君之衣而擊之,以致報讎之意,乃使使持衣與讓,讓拔劍三躍而擊之,曰:吾可以下報智伯矣,遂伏劍死。 《史記》曰:秦昭王聞魏齊在平原君所,欲為睢報仇,乃為書遺平原君曰:原與君為布衣之交,十日之飲,平原君見昭王,昭王與平原君飲,數日,謂曰:范君之仇在君家,原使入歸取頭來,平原君曰:不在臣所,昭王乃令趙王發卒圍平原君家,魏齊夜亡。 《東觀漢記》曰:海曲有呂母,其子為縣吏,犯小罪,縣宰殺之,呂母家素豐貲產,乃益釀醇酒,少年來沽者,貰之,視其乏者,輒假衣裝,少年欲相與償之,呂母垂泣曰:縣宰枉殺吾子,欲報怨爾,諸君寧肯哀之乎,少年許諾,遂相聚得數百人,因與呂母入海,自稱將軍,遂破海曲,執縣宰斬之,以其首祭子塚。 又曰:郅惲與董子張友,子張父為鄉人所害,及子張病將終,惲候子張,視惲歔欷不能言,惲曰:吾知子不悲天命,而痛讎不復也,惲即將客遮仇人,取其頭以示子張,子張見而氣絕。 又曰:趙喜少有節操,從兄為人所殺,無子,喜常思欲報之,遂往復仇,而仇家皆疾病,喜以因疾報殺,非仁者心,且釋之而去,顧謂仇曰:爾曹若健,遠相避,後病癒,悉自縛詣喜,喜不與相見,後竟殺之。 《吳書》曰:甘甯殺陵統父,孫權命不得讎之,嘗於呂蒙舍酒酣,統乃以刀舞,寧起曰:甯能雙戟舞,蒙曰:未若蒙之巧也,因操刀楯,以身分之。 《列女傳》曰:緱氏女玉,為父報讎,吏執玉,以告外黃令梁配,欲論殺玉,申徒蟠時年十五,進諫曰:玉之節義,足以感無恥之孫,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時,尚當表旌廬墓,況在清聽,而不加哀矜,配善其言,乃為減死論。 又曰:龐涓母者,趙氏女,字娥,父為同縣人所殺,而娥兄弟三人,俱時病物故,讎乃喜,以為莫己報,娥乃潛備刀兵,以候讎家十餘年後,遇於都亭,刺殺之,因詣縣自首曰:父仇已報,請就刑。 又曰:衛義姬者,其夫有先人之讎,讎家來報,婿避之,仇家得義姬,問婿所在,乃積薪,燎之,遂不言而燒死。 又曰:潁川公孫氏女河,年十三,怨家報其父,父走得免,河與母俱亡,母先見得,仇人事欲甘心,河馳出,叩頭涕泣曰:老母常有篤疾,安足殘戮以塞忿哉,我是其兒,父母所憐,不如殺我,仇遂殺之,而舍其母。 又京師節女者,本夫有仇,仇家欲報其夫,乃劫其妻父,使要其女中間,父呼其女而告之計,女念不聽之則殺父,不孝,聽之則殺夫,不義,欲以身當之,曰:諾,因曰:夜在樓上新沐頭東首臥,則是矣,仇家果至,斷其頭持去,明而視之,乃其妻之頭也,仇以為義,遂釋其夫。 會稽典錄,董黯家貧,采薪供養,母甚肥悅,鄰人家富,有子不孝,母甚瘦小,不孝子疾黯母肥,常苦之,黯不報,及母終,負土成墳竟,殺不孝子,置塚前以祭。 《晉中興書》曰:桓溫父被害時,溫年十五,枕戈泣血經年,乃提刀直進,手刃仇人。 【詔】魏文帝詔曰:喪亂以來,兵革縱橫,天下之人,多相殘害者,昔田橫殺酈商之兄,張步害伏湛之子,漢氏二祖,下詔使不得相讎,今兵戎始息,宇內初定,民之存者,非流亡之孤,則鋒刃之餘,當相親愛,養老長幼,自今以後,宿有仇怨者,皆不得相讎。 【教】梁簡文帝甄異張景原複讎教曰:夫理感禽魚,道均荊棘,亦有鄉因行改,江以孝移,張景原自縛到郡,稱其父為韋法所殺,今於公田渚斬法級祭墓訖,束身歸家,昔沂澤撫劍,河南執戟,遠符古義,實足可嘉,防廣刃讎,赦其桎梏之罪,丁蘭雪恥,擢以大夫之位。 |
學達書庫(xuoda.com)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