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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百四十四 刑法部十


  ○械

  《易·蒙卦》曰:利用刑人,用說桎梏。

  又《噬嗑》曰:初九,屨校滅趾,無咎。(校者,以木絞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傳》曰:郤犨與長魚矯爭田,執而梏之,(梏,械也。)與其父母妻子同一轅。(系之本轅。)

  又曰:宋華弱、樂轡少相狎,長相優,又相謗也。(優,調戲也。)子蕩怒,以弓梏華弱於朝。(子蕩,樂轡也。張弓以貫其頸,若械之在手,故曰梏。)平公見之,曰:"司武而梏於朝,難以勝矣。"(司武,司馬也。言其懦弱,不足以勝敵也。)

  《說文》曰:梏,手械,所以告天;桎,足械,所以質地也。

  《史記》曰:桓公乃佯為召管仲,欲甘心焉,實欲用之。鮑叔牙迎授管仲,及堂阜而脫之桎梏。

  《漢書》曰: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繫。(應劭曰:智略令各有當。盜但頌繫者,言見寬容,但處曹吏舍,不入監牢盜著也。恐亡,故著械,不謂盜竊乃械也。)

  謝沈《後漢書》曰:赤眉入長安,時式侯恭以弟盆子為赤眉所尊,故自系。赤眉至,更始奔走,式侯從獄中參械出街中。(具獄門中。)

  《魏略》曰:賈逵為丞相主簿。王欲征吳,逵諫之,王怒,付獄。獄吏以逵主簿,不即著械,逵曰:"促我械。王且疑我在近職求緩於卿,將遣來察。"著械適訖而果遣視之。

  《江表記》曰:孫策得太史慈,即敕破械,使沐浴,賜衣巾並設酒食。

  《魏志》曰:田豫為汝南太守。先是,郡人侯音反,前太守收其党五百餘人,皆當死。豫悉見慰喻,破械遣之。諸囚叩頭願效,即相報語,群賊解散。

  《吳志》曰:陳表傾意待士,皆樂為用命。時有盜官物者,疑無難士施明。明壯悍,收考極毒,雖死不伏。廷尉以聞,權以表使自以意求其情實。表便破械沐浴,易其衣服,厚設酒食,欲以誘之,明乃首服。

  《晉書》曰:範廣為堂邑令丞。劉榮坐事當死,郡以付縣。榮即縣人,家有老母,至節,廣輒暫還榮,亦如期而返。縣堂為野火所及,榮脫械救火。事畢,還自著械。

  又曰:並州刺史司馬騰執諸胡于山東,賣充軍實,將詣冀州。兩胡一枷,石勒亦在中。

  《載記》曰:符丕敗,徐義為慕容永所獲,械埋其足,將煞之。義誦《觀世音經》,至夜,土開械脫,出於重禁之中,若有人脫之者。遂奔。

  《後魏書》曰:孝文太和初,時法官及州郡縣多為重枷,複以縋石懸於囚頸,傷肉至骨,勒以誣服,吏以為能。帝聞而傷之,乃制:非大逆有明證而不疑辭者,不得大枷。

  又曰:宋翻為河南令,縣舊有大枷,時人號曰〈弓〉(方結切)尾青。及翻為縣主,吏請焚之,翻曰:"且置南牆下,以待豪猾。"未幾,有內監楊小駒詣縣請事,辭色不遜,翻命取尾青以鎮之,小駒既免,入訴于宣武。宣武大怒,敕河南尹推之,翻具自陳伏。詔曰:"卿固違朝法,豈不欲作威以買名?"翻對曰:"造具亦非臣。所以留者,非敢施于百姓,欲待兇暴之徒如駒者耳。"由是威振京師。

  《三國典略》曰:東魏中尉宋游道限外授故選狀詞,渤海王怒而禁之。獄掾欲為之脫枷,遊道不肯,曰:"此王命所著,不可輒脫。"王聞而宥之。

  《北齊書》曰:庫狄遷封武章郡王,其子士文為貝州刺史,性孤直,其子啖啖官廚餅,枷於獄累日,杖之二百,步送還京。

  蕭子顯《齊書》曰:戴僧靜,會稽永興人也。少有膽力,便弓馬,於都載錦,為歐陽式所得,系兗州獄。太祖遣薛淵餉僧靜酒食,以刀子置魚腸中。僧靜與吏飲,醉,以刀刻械,手自折鎖,髮屋而出,歸太祖。

  《後周書》曰:柳慶為雍州別駕,廣陵王元欣魏之懿親,其甥孟氏屢為兇橫。或有告其盜牛,慶捕推得實,趣令就禁。孟氏殊無懼容,乃謂慶曰:"今若加以桎梏,後複何以脫之?"欣亦遣使辯其無罪,孟氏由此益驕。慶於是大集僚吏,盛言孟氏依倚權戚侵虐之狀,言畢,便令笞煞之。此後貴戚斂手,不敢侵暴。

  《唐書》曰:酷吏來俊臣所作大枷凡有十號,一曰定百脈,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臣,五曰失魂膽,六曰實同反,七曰反是實,八曰死豬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又令寢處糞穢,備諸苦毒,自非身死,終不得出。

  《山海經》曰:貳負之臣曰危,與貳負煞窫窳,帝乃梏之疏屬之山,桎其右足,(桎,械也。)反縛兩手與發,系之山上。(郭璞注曰:漢宣帝使人作上郡,發磐石石室,得一人,徒役被發,反縛,械一足。以問群臣,莫能知。劉子政案此對之,帝大驚,於是時人爭學《山海經》也。)

  又曰:大荒之中,有宋山者,有木生山上,名楓木,蚩尤所棄桎梏。

  《異苑》曰:新野庾紹之少字道遐與南陽宋協中表之親。桓玄時,庾為湘東太守,病亡。協以義熙中晨起,服茱萸酒。一小兒通雲,庾湘東須臾便至,兩腳著械,脫之而坐。

  《孟子》曰:盡其道而死者,正命也。桎梏死者,非正命也。

  《呂氏春秋》曰:齊有善相狗者,其鄰畜之數年,不取鼠,以告相者。曰:"此良狗也,志在獐豕鹿,不在鼠也。欲其鼠,則桎之。"其鄰桎其後足,則狗取鼠矣。

  《賈誼書》曰:紂作梏數千,睨諸侯之不諂己者而桎梏之。文王桎梏,囚於羑裡,七年而後得免。及武王克殷,既定,令殷之民連梏而流之於河。民輸梏者,以手撒之,弗敢敗之,跪入之水,不敢投也。昔者文王擁此,故思愛文王,猶敬其梏,況其法教乎?

  《風俗通》曰:延嘉中,京師長者皆著木屐,婦人始嫁,至作漆畫五彩為系。謹案:黨事始發,傳詣黃門北寺,臨時惶恐,不能信天任命,多有逃亡不就栲者,九族拘系。及所過曆,長少婦女皆被桎梏,應木屐之象矣。

  又曰:械,戒也,所以警戒,使為善也。桎,實也,言其下垂至地,然後吐情首實。

  《語林》曰:嵇中散夜彈琴,忽有一鬼著械來,歎其手快,曰:"君一弦不調。"中散與琴,調之,聲更清婉。問姓名,不對,疑是蔡伯喈。伯喈將亡,亦被桎梏。

  ○拲(音拱)

  《周禮·秋官上》曰: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拲者,兩手共入一木,王同姓及命上已上,雖有上罪,或拲或桎而己。弊,猶斷也。)

  《晉令》曰:死罪二械加拲手。

  《趙書》曰:後石率精騎五千襲劭續。一戰,生擒續於青丘,鉗頸拲手,於襄國青陽城門頓頭稱囚。

  ○鎖

  《說文》曰:鋃鐺,鎖也。

  《漢書·食貨志》曰:王莽為貨,有誹詛者,郡國檻車鐵鎖傳送長安鐘官。

  又《王莽傳》曰:民犯錢,伍人相坐,沒官為奴婢,其檻車兒女步,以鐵鎖銀鎖其頸,傳至鐘官,奴以千萬數。

  華嶠《後漢書》曰:崔鈞為西河太守,與袁紹起兵,董卓收鈞父烈,下之郿獄,銀鐺。卓誅,烈得歸長安也。

  王隱《晉書》曰:石勒鎖荀晞頸以為司馬而反煞之。

  《南史》曰:丹徒縣令沈巑之以清廉抵罪,巑之,吳興武康人,性疏直,在縣自以清廉,不事左右,浸潤日至,遂鎖系尚方。歎曰:"一見天子足矣。"上召問曰:"複欲何陳?"答曰:"臣坐清所以獲罪。"上曰:"清複何以獲罪?"曰:"尾馛承奉要人。"上曰:"要人為誰?"巑之以手扶四面,指曰:"此赤衣諸賢皆是。若臣得更鳴,必令清譽日至。"巑之雖危言,上亦不責。後知其無罪,重除丹徒令。

  又曰:褚玠除山陰令,縣人張次的、王休達等與諸猾吏賄賂通姦,全丁大戶類多隱沒。玠鎖次的等,具狀啟台。宣帝手敕慰勞,並遣使助玠搜括,所出軍人八百餘戶。

  《三國典略》曰:梁湘東王以鮑泉圍湘州久不陷,使平南將軍王僧辯代為都督,數泉十罪。舍人羅重歡帥□□三百與僧辯俱發,先令通泉曰:"羅舍人被令送王竟陵來。"泉愕然,顧左右曰:"得王竟陵助我,賊不足平。"俄而重懽先入,僧辯繼之。泉方拂席而坐,僧辯曰:"鮑郎,卿有罪,今旨令我鎖卿,勿以故意相待。"羅重歡宣令,即鎖之於床側。泉舉止自若,謂重歡曰:"稽緩王師,甘授其罪,但恐後人更思鮑泉之憤耳。"僧辯意甚不平,泉乃為啟自申,並謝淹遲之罪。湘東怒解,遂釋之。

  宋躬《孝子傳》曰:繆斐字文雅,東海蘭陵人。父忽得患,醫藥不給。斐晝夜叩頭,不寢不食,氣息將盡。至三更中,忽有二神引鎖而至,求罷椿:"尊府君昔經見侵,故有怒報。君至孝所感,昨為天曹所攝,鎖銀鐺。"斐驚視,父己差。父雲:"吾病,恒見二人見持,向來忽不見。"斐乃具說。父曰:"吾曾過五子胥廟,引二神象置地,當此是也。"

  劉欣期《交州記》曰:居風山去郡四裡,夷人從太守斐庠求市此山,雲出金。既不許,尋有一嫗行田,見金牛出食,斫得鼻鎖長丈餘。後人往往見牛夜出,其色光耀數十裡。

  ○鉗

  《說文》曰:鉗,鐵有所劫束也。鈦脛鉗也。(鈦音遞。)

  《史記》曰:衛青,平陽人。其父為吏,與給事平陽侯家妾通,生青,為侯家人。少時歸其父,使牧羊。先母之子皆奴畜之,不以為兄弟。青嘗至眾居室,有一鉗徒相青曰:"貴人也,官至封侯。"青歎曰:"人奴。得無笞罵即足矣,安得封侯?"

  《晉令》曰:徒著鉗者,刑竟錄輸所送獄官。

  《晉律》曰:鉗重二斤,翹長一尺五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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