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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三十一 職官部二十九


  ○大理卿

  《六典》曰:大理卿之職,掌邦國折獄詳刑之事。以五聽察其情:一曰氣聽,二曰色聽,三曰視聽,四曰聲聽,五曰詞聽。以三慮盡其理:一曰明慎以讞疑獄,二曰哀矜以雪冤獄,三曰公平以鞫庶獄。少卿為之貳。

  韋昭《辨釋名》曰:廷尉,縣尉,皆古官也。以尉尉人也。凡掌賊及司察之官皆曰尉。尉,罰也。言以罪罰奸非也。

  《尚書》曰:帝曰:"皋繇,汝作士,明於五刑,以弼五教。"

  《論語》曰:孟氏使陽膚為士師,(士師,典獄之官。)問於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韓詩外傳》曰:晉文公使李離為理,過聽殺人,自拘於廷,請死於君。君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之罪,非子之罪也!"離曰:"法失則刑失,刑失則在臣。居為長,不與下吏讓位;爵為多,不與下吏分利。君以為能聽微決疑,故使臣為理。今過聽殺無罪,罪當死,臣不能以虛自誣。"遂伏劍死。君子曰:"忠矣,仁矣!"

  《家語》曰:季羔為衛士師,刖人之足。俄而衛有亂,季羔逃,刖者守門,謂羔曰:"彼有缺。"羔曰:"君子不隧。"又曰:此有室,季羔入焉。既罷,羔問曰:"吾親刖子之足,而子逃我,何也?"刖者曰:"曩者,君理人以法令,先君後臣,欲臣之免也,臣知之;臨當論刑,君愀然不樂,見於顏色,臣又知之;君豈私臣哉?天生君子,其道故然,此臣之所以脫君也。"孔子聞之曰:"善哉,為吏!其用法一。思仁恕則樹德,加嚴暴則樹怨。公以行之,其子羔乎!"

  《史記·天官書》曰:鬥魁四星,貴人之牢,曰"大理"。

  《漢書》曰: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右、左監。景帝中元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複為廷尉。

  又曰:于定國為廷尉,為人卑恭,尤重經術。其決獄平法,務在哀蠲,罪疑從輕,加審慎之心。朝廷稱之曰:"張釋之為廷尉,天下無冤人;于定國為廷尉,人自以不冤。"

  又曰:朱博遷廷尉,恐為官屬所輕,召見正監典法掾吏,謂曰:"廷尉本起於武吏,不明法律,幸有眾賢,亦何憂?然廷尉化部斷獄以來二十年,亦獨耳剽目久,(剽,劫也。匹妙反。)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試與正監共撰前代決事吏議難知者數十事持問,廷尉將為諸君覆之。"正監條白,博皆召掾吏,為平處其輕重,十中八九。官屬鹹服。

  又曰:張釋之為廷尉,文帝嘗行,有人從渭橋下出,乘輿馬驚。捕之,屬廷尉。釋之奏其犯蹕,當罰金。上怒。釋之曰:"法者,所與天下公共也。方以其時誅之則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天下用法皆為之輕重,人安所措其手足乎?"後有盜高廟座前玉環者,文帝令族之。釋之奏當棄市,上大怒。釋之曰:"法如是也。今盜宗廟器而族之,如令愚人取長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

  又曰:張湯為廷尉,決大獄,欲傅古義,乃請博士弟子理《尚書》、《春秋》,補廷尉史平亭疑法,奏讞疑事,必先為上分別其原,以揚主之明。言此自天子意,非由有司也。奏事有善則讓曰:"監掾史所所為也。"(享者,平也,均也。)

  又曰:杜周為廷尉。其治大斅張湯,而善候伺上所欲,客謂周曰:"君為天下決平,不循三尺法,(以三尺竹簡書法令律。)專以主意為獄,獄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至周為廷尉,獄亦益多矣。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減百餘人。

  又曰:王生者,善黃老言,處士也。張釋之召居廷中,王生年老,與釋之及公卿會,廷中立,王生襪解,顧謂釋之:"為我系襪!"釋之前跪而系之。既退,或讓王生曰:"何辱張廷尉乎?"王生曰:"廷尉方為天下名臣,吾聊使系襪,欲重之。"諸公聞之,賢王生而重張廷尉。

  又曰:下邽翟公為廷尉,賓客填門;及免官,門外可設雀羅,複為廷尉,乃署其門曰:"一死一生,乃知交情;一貴一賤,交情乃見。"

  又曰:文帝初立,聞河南守吳公治為天下第一,故與李斯同邑,乃征吳公為廷尉。

  又曰:孔光為廷尉。時定陵侯淳於長坐大逆誅,長少妻乃始等六人皆以長事未發覺時棄去,或更嫁。及長事發,丞相翟方進等議,乃始等於法無以解論。光以為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離。乃始或嫁,義已絕,而欲以為妻論殺之,名不正,不當坐。有詔以光議定。

  《東觀漢記》曰:陳寵為廷尉,有疑獄,輒手筆作議,所活者甚多。

  《後漢書》曰:郭躬為廷尉。躬家世掌法,務在寬平,乃條諸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於令。

  又曰:郭躬字仲孫。為廷尉正,遷廷尉,家代掌法;子鎮自廷尉左監遷廷尉。凡郭氏為廷尉者七人。

  《後漢書》曰:楊賜遷廷尉,乃歎曰:"昔三後成功,惟殷於人,而咎繇不與焉,蓋吝之也。"(吝,恥也。)遂以代非法家固辭。

  謝承《後漢書》曰:范延壽,宣帝時為廷尉。時燕趙之間,有三男共娶一妻,生四子,長各求離別;爭財分子,至聞於縣,縣不能決斷,讞之于廷尉。於是延壽決之,以為悖逆人倫,比之禽獸生子屬其母,以子並付母。屍三男於市,奏免郡太守、令長等無師化之道,天子遂可其言。

  又曰:傅賢遷廷尉,素廉正,自掌法,官無私門,賓客公卿宴會,要請不往。自以為貧無以報答其施,常垂念刑法,務從輕;比至斷獄,遲回流涕。在位四年,治獄稱平。

  華嶠《後漢書》曰:吳雄字季高,以明法律,斷獄平,桓帝時為廷尉。雄子,孫恭,三世相承為廷尉,為法名家。

  《漢官儀》曰:光武時,有疑獄,見廷尉曹史張禹,所問輒對,處當詳衷,於是冊免廷尉,以禹代之。雖越次而授,亦足以厲其臣節也。

  《魏志》曰:高柔字文惠,陳留圉人,遷廷尉。頃之,護軍營士竇禮近出不還。營以為亡,表言逐捕,沒其妻盈及男女為官奴婢。盈連至州府稱冤自訟,莫有省者,乃辭詣廷尉。柔問曰:"汝何以知夫不亡?"盈垂泣對曰:"夫少單,特養一老嫗為母,事甚恭謹,又哀兒女,撫視不離,非是輕狡不顧室家者也。"柔重問曰:"汝夫不與人怨仇乎?"對曰:"夫良善,與人無仇。"又曰:"汝夫不與人交錢財乎?"對曰:"嘗出錢與同營士焦子文,久求不得。"時子文適坐小事系獄,柔乃見子文,問所坐。言次,曰:"汝頗曾舉人錢否?"子文曰:"自以單貧,初不敢舉人錢物也。"柔察子文色動,遂曰:"汝昔舉竇禮錢,何言不舉耶?"子文怪之,知事露,應對不次。柔曰:"汝已殺禮,便宜早服。"子文於是叩頭,具首殺禮本末,埋藏所。柔便遣吏卒丞子文辭往掘,即得屍。詔書複盈母子為平民。班示天下,以禮為戒。

  又曰:高柔字文惠,遷廷尉。時獵法甚峻,而宜陽典農劉龜竊於禁內射兔,其功曹張京詣授事言之。帝匿名收龜付獄。柔請告者名,帝大怒曰:"劉龜當死,乃敢獵吾禁地,送龜廷尉,廷尉便當考掠,何複請告者名,吾豈妄收龜耶?"柔曰:"廷尉,天下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毀法乎?"重複為奏,辭旨深切。帝意寢,乃下張京名。即還訊,各當其罪。

  又曰:鐘毓遷廷尉,聽君父已沒,臣子得為理謗,及士為侯,其妻不復改嫁,毓所創也。

  《晉書》曰:孔坦字君平,遷侍中廷尉,多平正當法,合人情,而時勢要自以愛憎為斷,坦意不得皆行也。

  《晉中興書》曰:范堅為子常,為廷尉,奏主典吏邵廣盜官幔合布四十匹,依律棄市。廣息雲、宗二人,自沒為官奴婢,以贖父。尚書議可,特聽。堅駁之曰:"此為施一恩於今,開萬怨於後。"顯宗從之,正廣刑。

  又曰:王彪之遷廷尉,時永嘉太守謝毅赦後殺郡人周矯,矯從兄球詣州訴冤,揚州刺史殷浩遣從事收毅付廷尉。彪之以球為獄主,身無主爵,非廷尉所料,不肯受,與州相反覆,穆帝發詔令受之,彪之又上疏執據。時人雲,張釋之以來,複見斯事。

  《後魏書》曰:崔光韶遷廷尉卿,時秘書監祖瑩以贓罪被劾,光韶欲致之重法。太尉城陽王徽、尚書令臨淮王彧、吏部尚書李神雋、侍中李彧並勢望當時,皆為瑩求寬。光韶正色曰:"朝賢執事於舜之功,未聞有一,如何反為罪人言乎!"其執意不回如此。

  《隋書》曰:文帝時議置六卿,將除大理。盧思道奏曰:"省有駕部,寺留太僕;省有刑部,寺除大理,斯則重畜產而賤刑名也。"

  又曰:楊注字元度,守大理卿。注視事二日,帝將親省囚徒。其時系囚二百餘人,注通宵究審,詰朝而奏,曲盡事情,一無遺誤,帝甚嘉之。

  《唐書·官品志》曰:廷尉卿,梁國初建曰大理。天監元年複改為廷尉,有正、監平三人。元會,廷尉三官與建康三官皆法冠、玄衣、朝服,以監東西中華門;手執方木,長三尺,方一寸,謂之執方。

  又曰:郎楚之,武德初為大理卿,與太子少保李綱、侍中陳叔達撰定律令。

  又曰:劉德威授大理卿,太宗嘗問之曰:"近來刑綱稍密,其過安在?"德威奏言:"誠在主上,不由臣下。人主好寬則寬,好急則急。律文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今則反是,失入則無辜,失出獲大罪,所以吏各自愛,競執深文,非有教使之然,畏罪之所致耳。陛下但舍所急,則寧失不經複行於今日矣。"太宗深然之。

  又曰:高宗問大理唐臨獄系囚之數,臨對曰:"見囚五十餘人,惟二人合死。"上聞囚數不多,怡然形於顏色,謂臨曰:"昔東宮,卿已事朕,朕承大位,卿又居近職。以疇日相委,故授卿此任。然為國之要,在於刑法,刑急則人殘,法寬則失罪,務令折中,稱朕意焉。"

  又曰:張文瓘為大理卿,旬日決遣疑獄四百餘條,其得罪者皆無怨言。文瓘嘗有疾,系囚相與設齋以禱焉。尋拜侍中兼太子賓客,大理囚一時慟哭,其得人心如此。

  又曰:大理卿袁仁敬暴卒,系囚聞之,皆慟哭悲歌,曰:"天不恤冤人兮,何奪我慈親兮!有理無申兮,痛哉安訴陳兮!"

  又曰:龍朔二年,改大理卿為詳刑寺正卿。

  《唐新語》曰:唐臨為大理卿,初蒞職,斷一死囚。先時坐死者十餘人,皆它官所斷。會太宗幸寺,親錄囚徒,它官所斷囚皆稱冤不已;臨所斷者,默而無言。太宗怪之,問其故,囚對曰:"唐卿斷臣必不枉濫,所以絕意。"太宗嘆息久之曰:"為獄固當若是。"囚遂見原。

  《五代史·後唐書》曰:長興二年八月,敕令後大理寺官員宜同台省官例升進,其法直官比禮直官任任使。

  《會稽典錄》曰:盛吉字君達,為廷尉。性多哀憐,其妻謂吉曰:"君為天下執法,不可使人一濫罪殃及子孫。"其囚無胤嗣者,令其妻妾得入,使有遺類。視事十二年,天下稱有恩。

  又曰:董昆字文通,餘姚人也。遷廷尉卿,持法清峻,不發私書。

  又曰:盛吉拜遷尉,吉性多仁恩,務在哀矜。每至冬日,罪囚當斷,其妻執燭,吉手執丹筆,夫妻相向垂泣。

  《會稽後賢記》曰:孔坦遷廷尉卿,獄多囚系,坦到官,躬執辭狀,口辨曲直,小大以情,不加楚撻。每台司錄獄,無所顧問,皆面決當時之事。

  《天文錄》曰:平星主建廷,平主天下之獄事,若今廷尉之象。故《星贊》曰:"平星執法,正綱紀也。"

  《文子》曰:皋陶喑為大理,天下無虐刑,有貴乎言者也。

  《說苑》曰:楚令尹子文之族有幹法者,廷理拘之,聞其令尹之族也而釋之,子文召廷理而責之,遂致其族人於廷理曰:"不是刑,吾將死!"廷理懼,遂刑其族人。成王聞之,不及履而至於子文之室,曰:"寡人幼小,置廷理其人,以違夫子之意。"於是黜廷理而尊子文之意,反內政。

  《新序》曰:楚昭王時,石奢為理,有殺人者,奢追之,則其父也。奢曰:"以父成政,不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遂刎頸而死。

  摯虞《新禮儀》曰:故事,祀皋陶於廷尉寺,祀以社日,新禮改以孟秋之月,以應秋。

  ○大理少卿

  《後魏職令》曰:廷尉少卿第四品上,第二清,用思理平斷、明刑識法者。

  《北齊書》曰:宋世軌為廷尉少卿,時大理正蘇珍之亦以平幹知名,寺中為之語曰:"決定嫌疑蘇珍之,視表見裡宋世軌。"謂之寺中二絕。卒官廷尉禦史,諸囚皆哭曰:"宋廷尉死,我等豈有生路也?"

  《隋書》曰:趙綽為大理少卿,侍郎辛亶嘗衣緋褌,俗雲利於官,文帝以為厭蠱,將斬之。綽曰:"據法不當死,臣不敢奉詔。"上怒甚,令斬綽。綽解衣當斬,上使人問曰:"竟如何?"綽曰:"執法不敢惜死!"上良久乃釋之。他日又令斬二人,綽曰:"此人坐當杖,殺之非法。"上曰:"不關卿事。"綽曰:"陛下置臣法司,欲誤殺人,豈得不關臣事!"上曰:"撼大木不動者,當退。"綽曰:"臣冀感天心,何論大木!"上乃止。時薛胄為大理卿,胄斷獄以情,而綽守法,俱為稱職。

  又曰:源師,煬帝即位,拜大理少卿。帝在顯仁宮,敕宮外衛士不得輒離所守。有一主帥,私令衛士出外,帝付大理繩之。師據律奏徒,帝令斬之,師奏曰:"此人罪誠難恕,若陛下初便殺之,自可不問文墨,既付有司,議歸恒典,脫宿衛近侍者更有此犯,將何以加之?"帝乃止。

  《唐新語》曰:太宗嘗謂侍臣曰:"大理之職,人命所懸,當須妙選正人,用心存法,無過戴胄者,乃以為大理少卿。"

  又曰:徐有功遷司刑少卿,時周興、來俊臣等羅告天下,衣冠遇族者數千百家。有功居司刑,平反者不可勝紀,時人方之于定國。

  ○大理正

  《六典》曰:大理正掌參議刑獄、詳正科條之事。凡六丞斷罪不當,則以法正之。

  《禮記》曰: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正聽之。鄭玄注雲:於《周禮》鄉師之屬,今漢有正、平、丞,秦所置也。

  《東觀漢記》曰:何敞字比干,遷廷尉正。張湯為廷尉,以殘酷見任,增飾法律,敞嘗爭之,存者千數。

  《後漢書》曰:黃霸字次公。宣帝在人間時,知百姓苦。吏聞霸理法平,召為廷尉正。及夏侯勝非議下廷尉獄,霸從勝受《尚書》。

  謝承《後漢書》曰:陳琳字伯真。橋玄表琳明律令,征拜廷尉正。

  《魏志》曰:司馬芝,字子華,遷大理正。有盜官練置都廁上者,吏疑女工,收以付獄。芝曰:"夫刑罪之失,失在苛暴。今贓物先得而後訊其辭,若不勝掠,或至誣服。誣服之情,不可以折獄。且簡而易從,大人之化也。不失有罪,庸世之治耳。今宥所疑,以隆易從之義,不亦可乎!"太祖從其議。

  《晉書》曰:江統字元應,為廷尉正,作三刑議。

  又曰:廷尉三官通視南台,持書舊尚書郎下遷,梁制,服獬豸冠、介幘、皂衣、銅印、墨綬。

  《晉中興書》曰:顧榮字彥先,入洛以南土秀望,累遷廷尉正。

  《南史》曰:顧協少清介,有志操。初為遷尉正,冬服單薄,寺卿蔡法度欲解褐與之,憚其清嚴,不敢發口,謂人曰:"我願解身上襦與顧郎,顧郎難衣食者,竟不敢以遺之。"

  ○大理丞

  《六典》曰:大理丞掌分判寺事。凡有犯,皆據其本狀以正刑名。徒已上,各呼囚與其家屬,告以罪名,問其伏款;不伏,則聽自理。

  《唐書》曰:杜景佺、徐有功為司刑丞,與來俊臣、侯思止同理獄,人稱之曰:"遇徐、杜必生,遇來、侯必死。"

  《唐新語》曰:李日知為司刑丞,嘗免一死囚;少卿胡元禮異判殺之,與日知往復至於再三。元禮怒,遣府史謂日知曰:"元禮不離刑曹,此囚無不死法。"竟以兩聞,日知果直。

  ○廷尉監

  《漢書》曰:邴吉字少卿,稍遷廷尉監,治巫蠱。

  謝承《後漢書》曰:陳鹹字子威,為廷尉監,執獄多恩,議人常從輕,比多所全活,皆稱其恩。

  《晉起居注》曰:遷尉監陸鸞上表求增築訊堂,圖畫先賢像,詔許之。

  ○廷尉評

  《六典》曰:大理評事掌出使推按。凡承制而出推長吏,據狀合停務及禁錮者,先請魚書以往,據所受之狀鞫而書之。若詞有反復,不能首實者,則依法栲之。凡大理斷獄,皆連署焉。

  《漢書》曰:宣帝詔曰:"今遣廷吏與郡鞫獄,任輕祿薄,其為置廷平,員四人,其務平之!"涿郡太守鄭昌上言曰:"聖王立法明刑者,非以為理,救衰亂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聽,不置廷平,獄將自正;若開後嗣,不若刪定律令。律令一定,愚人知所避就,奸吏無弄。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政衰德怠,則廷平將搖權而為亂首也。"宣帝始置左右平。而《三輔決錄》注雲:"何比干漢武時為廷尉右平,謬矣!"

  又曰:馬宮字遊卿,行能高潔,遷廷尉平。

  又《百官表》曰:宣帝地節三年初,置左右平四人,秩六百石。

  《晉中興書》曰:顧榮字彥先,遷廷尉平。時趙王倫欲誅淮南王允官屬,下廷尉議罪。榮具明刑理,不宜廣濫。倫意解,賴榮濟者甚眾。

  《隋書》曰:廷尉平,置一人,第六品下。後改為評事。

  《唐新語》曰:敬昭道為大理評事。時沂州有反者,詿誤坐者四百餘人,將隸于司農。未即路,系在州獄,昭道援赦文判而免之。時宰相責大理"奈何免反人家口?"大理群官失色,引昭道以見,執政怒而責之,昭道曰:"赦雲:見禁囚徒,反者家口系在州獄,此即見禁也。"反復詰對,至於五六執政無以奪之,詿誤者悉免。

  《三輔決錄注》曰:茂陵何比干漢武時,丞相公孫弘舉為廷尉右平,獄無冤民,號曰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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