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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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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字公昭,正始初為洛陽令,又為征西將軍夏侯玄長史,遷熒陽太守、河南尹,尋為荊州刺史。未及之官,坐曹爽誅。 △難夏侯太初肉刑論 且肉刑之作,乃自上古,《書》載「五刑有服」,又曰「天罰有罪,而五刑五用哉」。割劓之屬也。《周官》之制,亦著五刑。曆三代,經至治,周公行之,孔子不議也。今諸虐者唯以斷載為虐,豈不輕於死亡耶?雲妖逆是翦,以除大災,此明治世之不能去就矣。 夫殺之與刑,皆非天地自然之理,不得已而用之也。傷人者不改,則刖、劓可以改之,何為疾其不改,便當陷之於死地乎?妖逆者懲之而已,豈必除之耶?刑一人而戒千萬人,何取一人之能改哉?盜斷其足,淫而宮之,雖欲不改,複安所施?而全其命,懲其心,何傷於大德? 今有弱子,罪當大辟,問其慈父,必請以肉刑代之矣。慈父猶施之於弱子,況君加之百姓哉?且蝮蛇螫手,則壯士斷其腕;系蹄在足,則猛獸絕其蟠。蓋毀支而全身者。夫一人哀泣,一堂為之不樂,此言殺戮之不當也,何事於肉刑之間哉?赭衣滿道,有鼻者醜,當此時也。長城之役,死者相斷,六經之儒,填谷滿坑,何恤於鼻之好醜乎,此吾子故猶哀刑而不悼死也。(《通典》一百六十八) △又難 《易》曰:「履校滅趾,無咎。」仲尼解曰:「小懲而大戒。」此小人之福也。滅趾謂去足,為小懲明矣。(《通典》一百六十八) △又難 暴之取死,亦有由來,非自然也。傷人不改,亦治道未洽,而刑輕不足以大戒,若刑之與殺,俱非自然,而刑輕于殺,何雲殘酷哉?夫刖趾不可報屍,誠然。髡輸固不足以償傷,傷人一寸而斷其支體,為罪已重;夷人之面,截其手足,以髡輸償之,不亦輕乎?但慮其重,不惟其輕,不其偏哉?孔氏之議,恐非足為雅論也。(《通典》一百六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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