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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


  鞅姓公孫,衛之庶孽公子,故稱衛鞅。初事魏相公叔痤,為中庶子。痤死,去魏入秦,秦孝公以為左庶長,進大良造,封之商於,號為商君。相秦十年,秦以富強。惠王即位,公子虔之徒誣以謀反,亡還魏,魏弗受,複入秦,秦獲之,車裂以徇。有《商君書》五卷。

  △定變法之令

  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者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卒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戮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複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史記·商君傳》)

  △南門募徙木令

  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史記·商君傳》:「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云云。」)

  △複募

  能徙者,予五十金。(《史記·商君傳》:「民怪之,莫敢徙。複曰。」)

  △遺魏將公子書

  吾始與公子歡,今俱為兩國將,不忍相攻。可與公子面相見盟,樂飲而罷兵,以安秦魏。(《史記·商君傳》)

  △六法

  當作立法。案《商君書》二十九篇,今二十四篇見存,不錄,錄其佚篇。

  先王當時而立法,度務而制事。法宜其時則治,事適其務故有功。然則法有時而治,事有當而功。今時移而法不變,務易而事以古,是法與時詭,而事與務易也。故法立而亂益,務為而事廢。故聖王之治國,不法古,不循今,當時而立功,在難而能免。今民能變俗矣,而法不易;國形更勢矣,而務以古。夫法者,民之治也;務者,事之用也。國失法則危,事失用則不成。故法不當時而務不適用,而不危者,未之有也。(《群書治要》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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