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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興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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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之,大明初為太學博士。 ◇國母除太夫人議 案禮,下國卿大夫之妻,皆命天子,以斯而推,則子男之母,不容獨異。(《宋書·禮志》二,大明二年十一月,有司奏,興平國解稱,國子袁湣孫母王氏應除太夫人。檢無國母除太夫人例,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 ◇國有故不舉祭議 竊惟「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皇太子有撫軍之道,而無專禦之義,戎既如之,祀亦宜然。案《祭統》,「夫祭之道,孫為王父屍。」又雲:「祭有昭穆,所以別父子。」太子監國,雖不攝,至於宗廟,則昭穆實存,謂事不可亂。又雲,「有故則使人。」准此二三,太子無奉祀之道。又皇女夭劄,則實同宮一體之哀,理不得異。設令得祀,今獨無親奉之義。(《宋書·禮志》四大明三年六月,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 ◇太子妃喪撤樂議 案《禮》,「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今臨軒拜授,則人君之大典。今古既異,賒促不同。愚謂皇太子妃廟之後,便可臨軒作樂及鼓吹。(《宋書·禮志》二,大明五年閏月,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又見《通典》八十二。) ◇又議 案《禮》大功至則辟琴瑟,誠無自奏之理。但王者體大,理絕凡庶。故漢文既葬,悉皆複吉,唯縣而不樂,以此表哀。今准其輕重,侔其降殺,則下流大功,不容徹樂以終服。夫金石賓饗之禮,簫管警途之衛,實人君之盛典,當陽之威飾,固亦不可久廢於朝。又禮無天王服嫡婦之文,直後學推貴嫡之義耳。既已制服成喪,虛懸終窆,亦足以甄崇塚正,標明禮歸矣。(《宋書·禮志》二,《通典》八十二。) ◇郊配用牛數議 案鄭玄注《禮記·大傳》稱:「《孝經》郊祀後稷以配天,配靈威仰也。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配五帝也。」夫五帝司方,位殊功一,牲牢之用,理無差降。太祖文皇帝躬成天地,則道兼覆載;左右群生,則化洽四氣。祖宗之稱,不足彰無窮之美;金石之音,未能播勳烈之盛。故明堂聿脩,聖心所以昭玄極;泛配宗廟,先儒所以得禮情。愚管所見,謂宜用六牛。(《宋書·禮志》三,大明五年九月,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 ◇太子妃喪不舉祭議 夫緦則不祭,《禮》之大經,卿卒不繹,《春秋》明義。又尋魏代平原公主死,高堂隆議不應三月廢祠,而猶雲殯葬之間,權廢事改吉,芬馥享祠。尋此語意,非使有司。此無服之喪,尚以未葬為廢,況皇太子妃及大功未者邪?上尋禮文,下准前代,不得烝嘗。(《宋書·禮志》四,大明五年十月,博士司馬興之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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