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總集 > 全宋文 | 上頁 下頁
王燮之


  燮之,大明初太學博士,遷祠部郎。

  ◇王子出後告廟臨軒議

  南豐昔別開土宇,以紹營陽,義同始封,故有臨軒告廟之禮。今歆奉詔出嗣,則成繼體,先爵猶存,事是傳襲,不應告廟臨軒。(《宋書·禮志》四,大明元年六月,詔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紹南豐王朗,太學博士王燮之議。)

  ◇太后出行副車議

  《周禮》後六服五路之數,悉與王同,則副車之制,不應獨異。又《記》雲,古者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禦妻,以聽天下之內治。天子立六官,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聽天下之外治。鄭注雲:後象王立六宮而居之,亦正寢一,燕寢五,推所立每與王同,禮無降亦明矣。皇太后既禮均至極,彌不應殊,謂並應同十二乘通關為允。(《宋書·禮志》五,大明元年九月,博士王燮之議。)

  ◇郊祀遇雨議

  遇雨遷郊,則先代成議。《禮》傳所記,辛日有征。《郊特牲》曰:「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鄭玄注曰:「三王之郊,一用夏正。」用辛者,取其齋戒自新也。」又《月令》曰:「乃擇元日,祈於上帝。」注曰:「元日,謂上辛。郊祭天也。」又《春秋》載郊有二,成十七年九月辛醜郊。《公羊》曰:「曷用郊?用正月上辛。」哀元年四月辛巳郊。《梁》曰:「自正月至於三月,郊之時也。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如不從,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從,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以斯明之,則郊祭之禮,未有不用辛日者也,晉氏或丙、或己、或庚,並有別議。武帝以十二月丙寅南郊受禪,斯則不得用辛也。又泰始一年一月己卯,始並圜丘方澤二至之祀合於二郊。三年十一月庚寅冬至祠天,郊於圜丘。是猶用圜丘之禮,非專祈之祭,故又不得用辛也。今之郊饗,既行夏時,雖得遷卻,謂宜猶必用辛也。徐禪所據,或為未宜。又按《郊特牲》曰:「受命於祖廟,作龜於禰宮。」鄭玄注曰:「受命,謂告退而蔔也。」則告義在郊,非為告日。今日雖有遷,而郊不異,愚謂不宜重告。(《宋書·禮志》三,大明二年正月,博士王燮之議,又見《通典》四十二。)

  ◇章太后廟宜與殷祭議

  按禘小祫大,《禮》無正文,求之情例,如有可准。推尋祫之為名,雖在合食,而祭典之重,於此為大。夫以孝饗親,尊愛罔極,既殷薦於太祖,亦致盛祀於小廟。譬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故魏高堂隆所謂猶以祫故而祭之也。是以魏之文思,晉之宣後,雖不並序於太廟,而猶均禘於薑嫄,其意如此。又徐邈所引四殤不祫,就而祭之,以為別饗之例,斯其證矣。愚謂章太后設亦宜殷薦。(《宋書·禮志》四,大明二年二月,博士王變之議,又見《通典》四十七,作王之。)

  ◇皇太妃為國親本親服議

  案《喪服傳》,妾服君之黨,得與女君同,如此,皇太妃服宗與太后無異。但太后既以尊降無服,太妃儀不應殊,故悉不服也。計本情舉哀,其禮不異。又禮,諸侯絕期,皇太后雖雲不居尊極,不容輕於諸侯,謂本親期以下,一無所服,有慘自宜舉哀,親疏二儀,准之太后。(《宋書·禮志》二,泰豫元年,後廢帝即位,宗所生陳貴妃為皇太妃。有司奏,圖親舉哀格當一同皇太后,為有降異。又於本親期以下,當猶服與不?前曹郎王變之議。)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