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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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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咸和初為句容令,升平中為太常博士,太和未為祠部郎。 △太宰武陵王為所生母服議 《禮》雲:「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緦」。又雲:「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為母九月」。鄭雲:「君卒,子為母大功。大夫卒,子為母三年。」經文則一,而鄭有二疑。太宰若從三年之制為重,則應從九月,無應從緦麻之理。且太宰以天子之庶出繼諸侯,本無應厭降之道。太宰今承諸侯別祀,又不同庶姓相後,有承繼大宗之義,應從降一等之制。從九月亦降一等,應服五月。出後者之子,亦皆還降其本親、祖父母、伯叔一等。又禮無蕃王出後本親與庶姓有異之制。」(《通典》八十二、升平中,太宰武陵王所生母喪,乞齊衰三年,詔聽依昔樂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太常江夷上博士孔恢議云云。) △庾家為孝庾後服議 庾家男女宜齊衰,庾家諸婦,雖非五屬女,今見在五屬之內,亦服周。(《通典》八十一,孝後崩,庾家訪服祠部郎孔恢雲。) △議曹耽等事 《禮》無解職厭降之文,今有去官從本官之品,典律並愆,軌訓有違,案耽等並以凡才,著蒙榮飾,或濯纓清波,不能仰遵王度,自同隸人,愆義違則,虧黷王猷。請以見事免耽等所覆除官。(《通典》九十) △國哀廢樂議 素會宜都去懸,設樂為作,不作則不宜懸也。孟獻子懸,自是應作而不作耳。故天子自加于人一等,非為不應作而應懸也。國諱尚近,謂金石不可陳於庭也。(《通典》一百四十七,晉有後喪下太常曰,朝廷遏密,則素會時雲。應懸而樂,博士孔恢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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