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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熹


  熹一作喜,又作善。泰始初為太常博士祭酒。

  △中山王立始祖廟議

  《禮記·王制》,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而五,是則立始祖之廟,謂嫡統承重一人得立耳。假令支弟並為諸侯,始封之君,不得立廟也。今睦非為正統,若立祖廟中山,不得並也。後世中山乃得為睦立廟,為後世子孫之始祖耳。(《晉書·高陽王睦傳》。睦封中山王,自表乞依六蓼祀皋陶鄫杞祀相立廟,事下太常依禮典平議。博士祭酒劉熹等議。又見《通典》五十一。)

  △難孔晁二社議

  祭法為群姓立社,若如晁議,當言王使,不得言為下,雲王為群姓立七祀,諸侯自為立五祀,若是使群姓私立,何得逾于諸侯而祭七祀乎?是為群姓立七祀,乃王之祀也。夫人取法于天,取財於地,普天率士,無不奉祀,而何言乎一神二位以為煩黷邪?(《通典》四十五)

  △三恪二王議

  漢魏為二王后,夏、殷、周之後為三恪。衛公署於前代為二王后,于大晉在三恪之數,應降稱侯;祭祀制度宜與五等公侯同。(《通典》七十四)

  △矯公智母服議

  公智之父,棄夾納王,其在戶庭,尚為己配,苟有變悔,自由可也。還歸夾氏,則他人矣。去就出處,各從所執,豈複矯父所得制乎?故出妻之禮,夫使人致曰:「某不敏,不能從而供粢盛,使某也敢告。」主人曰:「某子不肖,不敢避誅。」又曰:「婦當喪而出則除之。」然則相與之禮,於是絕矣。(《通典》九十四)

  △楊旌周喪舉孝廉議

  禮,周之喪,卒哭而從政。進貢達士,為政之道也。此敬君之命,為下之順,禮因殺而順君命可也。今旌十二月被舉,過既葬之後,因情哀殺而順君命。三年之喪則終其服,周之喪一月而已,明情有輕重也。又案律令,無以喪廢舉之限。(《通典》一百一。博士祭酒劉善議。疑轉寫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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