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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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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字延休,魏正元中為司隸校尉府主簿。入晉,曆黃門郎、散騎常侍、左通直郎,累遷至侍中。有《集》三卷。 △已出女不從坐議 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輕重之法。叔世多變,秦立重辟,漢因循之。大魏承秦、漢之弊,未及革制,所以大逆之誅,追戮已出之女不差者,誠欲殄絕丑類之族也。然而法貴得中,刑慎過制。臣以為女人有三從之義,無自專之道,出適他族,還喪父母,降其服紀,所以明外成之節,異在室之恩。而父母有罪,則追刑已出之女,夫黨見誅,又有隨異姓之戮,一人之身,內外受辟。今女既嫁,則為異姓之妻,或如產育,則為他族之母,此為元惡之所輕,忽戮無辜之所重,於防則不足懲奸亂之源,於情則傷孝子之心;且男不得罪於他族,而女獨戮於二門,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為在室之女,可從父母之誅;既醮之婦,使從夫家之罰。宜改舊科,以為永制。(《魏志·何夔傳》注引幹寶《晉紀》,又《晉書*刑法志》,《藝文類聚》五十四,又《通典》一百六十三。案:《晉志》雲,魏法犯大逆者,誅及已出之女。毋丘儉之誅,其子甸妻荀氏應坐死,其族兄顗與景帝姻通,表魏帝以モ其命,詔聽離婚。荀氏所生女芝,為潁川太守劉子元妻,亦坐死,以懷妊系獄。荀氏辭詣司隸校尉何曾乞恩,求沒為官婢,以贖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鹹上議。) △王昌前母服議 諸侯無更娶致夫人之制,大夫妻死改室,不拘立嫡。昌父前妻,守德約身,幸值開通,而固絕之,此禮不勝情而漸入于薄也。昌母后聘,本非庶賤,橫加抑黜,複不然矣。若令二母之子,交相為報,則並尊兩嫡,禮之大禁。昔舜不告而娶,婚禮蓋闕,傳記以二妃夫人稱之,明不足立正後也。聖人之弘,猶權事而變,而諸儒欲聽立兩嫡,並未前聞。且趙姬讓叔隗以為內子,黃昌之告新使避正堂,皆欲以正家統而分嫡妾也。昌父已亡,無正之者,若追服前母,則自黜其親;交相為報,則固非嫡。就使未達,追為之服,猶宜刑貶,以匡失謬。況可報楙施行,正為通例,則兩嫡之禮,始於今矣。開爭長亂,不可以訓。臣以為昌等當各服其母者。(《通典》八十九。案:王昌事詳前竟陵王楙文。) △華林園詩序 平原後三月三日從華林園作壇,宣宮張朱幕,有詔乃延群臣。(《北堂書鈔》一百三十二,舊寫本如此,訛脫無從校正。) 平原邑三月三日,從華林園作壇,建仙宮,張朱幕,詔群臣作詩以頌之。(《書鈔》陳禹謨本如此,蓋臆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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