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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亮


  汝南王亮

  亮字子翼,宣帝第四子。仕魏為散騎侍郎,封萬歲亭侯,拜東中郎將,進封廣陽鄉侯,免。尋拜左將軍,加散騎常侍,假節監豫州軍事,五等建。改封祁陽伯,轉鎮西將軍。武帝受禪,封扶風郡王,持節、都督關中雍涼諸軍事,坐事貶為平西將軍,免。尋拜撫軍將軍,延甯初進衛將軍,加侍中。三年徙封汝南王,出為鎮南大將軍、都督豫州諸軍事開府,尋徵為侍中、撫軍大將軍,領後軍將軍,遷太尉,錄尚書事,領太子太傅。武帝寢疾,以為大司馬、大都督、督豫州諸軍事,出鎮許昌。元康初徵為太宰,與太保衛瓘輔政。賈後矯詔,使楚王瑋殺之。瑋誅,追複爵位,諡曰文成王。

  △日蝕上言

  三司之任,天地人也。乾道不普,故水旱為災;人倫失敘,故奸凶不禁。乃者荊州之城,妖菑仍興。任城國都水流變赤。近三朝之始,日有蝕之。孟陽節過,堅冰未消。臣等瑣才,叨據高位,可謂小人而乘君子之器,宜就顯戮,以答天意。謹免冠徒跣上所假章綬。(《北堂書鈔》五十引《晉八王故事》。太康七年正旦日蝕,詔公卿大臣,各上封事,其咎安在,汝南王亮與司徒舒、司空瓘上言。詔使冠履勿複通表。)

  △奏議刑法

  夫禮以訓世,而法以整俗,理化之本,事實由之。若斷不斷,常輕重隨意,則王憲不一,人無所錯矣。故觀人設教,在上之舉;守文直法,臣吏之節也。臣以去太康八年,隨事異議。周懸象魏之書,漢詠畫一之法,誠以法與時共,義不可二。今法素定,而法為議,則有所開長。以為宜如頌所啟,為永久之制。(《晉書·刑法志》。劉頌為三公尚書,又上疏云云。詔下其事,太宰汝南王亮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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