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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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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字猛略。烈帝玄孫,河間公齊之孫。孝文時為洛陽令,左遷太尉主簿。尋為從事中郎,行恒州事。宣武時,除荊州刺史。孝明初,兼廷尉卿。後除揚州刺史,賜爵建忠伯。尋為雍州刺史。為莫折念生所擒見豁。前廢帝初,贈尚書僕射、太保。 △上言獄成不許家人陳訴 檢除名之例,依律文,獄成謂處罪案成者,寺謂犯罪逕彈後,使覆檢鞠證定刑,罪狀彰露,案署分昞,獄理是成。若使案雖成,雖已申省,事下廷尉,或寺以情狀未盡,或邀駕撾鼓,或閘下立疑,更付別使者,可從末成之條。其家人陳訴,信其專辭,而阻成斷,便是曲遂於私,有乖公體。何者?五詐既窮,六備已立,僥倖之輩,更起異端,進求延罪於漏刻,退希不測之恩宥,辨以惑正,曲以亂直,長民奸於下,隳國法於上,竊所未安。(《魏書·刑罰志》。延昌三年六月,兼廷尉卿元志、監王靖等上言。案:《元志傳》肅宗初兼廷尉卿,《刑罰志》作延昌,當有一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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