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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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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字子溫,勃海饒安人,魏特進雍孫。初為宣武挽郎,解褐司空行參軍,永安中除中堅將軍、奉車都尉,加冠軍將軍、中散大夫,元象中,神武以為永安公府長流參軍。文宣受禪,除國子博士、中書舍人,與魏收同撰《魏書》。 △嫡子孫承襲議 時議者以為立五等爵邑,承襲者無嫡子,立嫡孫,無嫡孫,立嫡子弟,無嫡子弟,立嫡孫弟,柔以為無嫡孫,應立嫡曾孫,不應立嫡子弟。議曰: 柔案《禮》立嫡以長,故謂長子為嫡子。嫡子死,以嫡子之子為嫡孫,死則曾、玄亦然。然則嫡子之名,本為傳重,故《喪服》曰:「庶子不為長子三年,不繼祖與禰也。」《禮記》公儀仲子之喪:「檀弓曰:『何居,我未之前聞,仲子舍其孫而立其弟,何也。』子服伯子曰:『仲子亦猶行古人之道也。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發,微子舍其孫盾而立弟衍,仲子亦猶行古之道也。』」鄭注曰:「伯子為親者諱耳,立子非也。文王之立武王,權也。微子嫡子死,立其弟衍,殷禮也。」「子游問諸孔子,孔子曰:『不,立孫』」。注曰:「據周禮」。然則商以嫡子死,立嫡子之母弟,周以嫡子死,立嫡子之子為嫡孫。故《春秋公羊》之義,嫡子有孫而死,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喪服》雲:「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小記》雲:「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為出母無服者,喪者不祭故也。為祖母三年者,大宗傳重故也。今議以嫡孫死而立嫡子母弟,嫡子母弟者則為父後矣。嫡子母弟本非承嫡,以無嫡,故得為父後。則嫡孫之弟,理亦應得為父後。則是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既得為祖服斬,而不得為傳重者,未之聞也。若用商家親親之義,本不應嫡子死而立嫡孫。若從周家尊尊之文,豈宜舍其孫而立其弟?或文或質,愚用惑焉。《小記》複雲:「嫡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注雲:「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無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婦之服。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婦,將不傳重於嫡。及將所傳重者非嫡,服之皆如眾子庶婦也。」言死無子者,謂絕世無子,非謂無嫡子。如其有子,焉得雲無後?夫雖廢疾無子,婦猶以嫡為名。嫡名既在,而欲廢其子者,其如禮何!禮有損益,代相沿革,必謂宗嫡可得而變者,則為後服斬,亦宜有因而改。(《北齊書·刁柔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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