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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公黼墓表(張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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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石峰表(張嶽) 正德己卯春三月辛亥,武皇將南幸,中外訩訩危疑,廷臣交章諫。上怒責先諫者跪外廷待五日,罪止,來者勿敢諫。丙辰,行人司奏繼上,上愈怒,群捽去,下詔獄。翌日,大理寺闔寺繼之。又翌日,工部屬三人又繼之。上讀奏,怒如行人司加甚,命鎖項械手足,暴廷中五日,複系詔獄,待後命。是時余備數行人司,同年長樂林君質夫為大理評事。質夫長余十餘歲,稟素臒,系械出入,神氣閒靜,無異騎從出入棘署也。越四月壬申,杖於獄。又越五日丁醜,杖闕下。質夫兩臀無完肉,流血漬街砌,竟杖,息微微弗續。舁至同年刑部主事鄭君與聚舍,遂絕,就殮焉。 余時臥瘡,不能視質夫之殮,而親見其死狀,為之伏枕流涕累日。是夏六月,余謫南京國子監學正,便道省視,乃攜質夫喪偕行至延平,付其子逢春歸葬。質夫為人忠孝沉默,心事瑩明,無一不可質諸鬼神。其事親居家,孝友恭儉,與人信,詳明謹細,不以一字苟喜怒於人,可謂賢者。當質夫未死時,士大夫知質夫者,大率謂其清修雅飭,為鄉里善人,而己非有卓然奇偉可動人耳目者,以故秉筆之士,亦無從書而傳之,以至於身名俱沒。若先生者,余知之詳矣,而能紀其行事僅止於此。以此而望信今傳後,以亢先生于永久,亦未知吾言之果能乎否也。悲夫! 先生以嘉靖戊子十二月二十一日終,享年五十有五。娶王氏,早卒。繼娶吳氏,相君子無違德。子男四:淡、洵、液、涵。女一,適林春暉。孫男二:有極、有樞。墓在晉江縣三十二都石璧山之原,北向。其葬以己醜冬十二月二十一日。 狀其行者,先生門人張天衢。銘曰: 學以為己,仕不逢時。 吾銘其丘,千載不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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