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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四百十七


  華亭徐孚遠闇公 宋征璧尚木 陳子龍臥子 何剛愨人選輯
  彭賓燕又參閱

  沈龍江文集一(疏)
  沈鯉

  ◎疏
  親王之國疏
  請複建文年號立景泰實錄疏
  廟享事宜疏
  議改北嶽疏
  樂律疏
  刊佈宗藩名封疏

  ○親王之國疏〈親王〉

  奉 旨於明春釋日舉行謹題為敬陳 親王之國舊例以明職掌事,近該工科左給事中陳與郊福建道試監察禦史張天德戶科給事中陳尚象相繼上疏請 命 潞王之國,臣等不知其疏中之所雲如何,乃外議徒見其疏久不下,意其詞旨若委咎於臣等之不先 請者,臣等不得不一明職掌以俟 裁定,且以為他日持守之據焉,蓋凡 親王之國,一切擇日具儀。此亦祖宗防微之旨雖系禮官掌行皆由傳奉 特旨無敢輒便題 請者。歷年事例。除年遠文卷無存。及禮應避諱者。不敢槩舉外。查得成化三年正月內本部傳奉 憲宗皇帝聖旨朕弟德王之國,凡諸合行事宜,所司詳具以聞,欽此,自是以後,傳 旨之國者,秀王系成化六年七月,崇王系成化九年十一月,吉王系成化十三年八月,岐王系弘治七年十二月,益王系弘治八年六月壽王系弘治十一年六月,衡王系弘治十一年十二月,汝王系弘治十四年閏七月,涇王系弘治十五年二月,榮王系弘治十六年六月,其時傳奉太監。懷恩韋泰蕭敬陳寬也。臣等猶恐不的。複從史館恭奉 累朝實錄。歷歷查考。凡各 親王之國。亦止開載儀注。不見有本部題請之疏。嘉靖三十九年雖曾具題一次。亦緣內閣輔臣。奉有 禦劄。傳示所司。非敢輒便具題也。夫樹屏建藩。 國家盛典。孰不有欣然趨事之心。乃自 累朝以來。 親王之國。俱繇 上命。舊規相沿。已二百年其中必有精意臣等職在守法。不敢不闕其所疑以存典故。此所以不先題請也。若以時事而論。即使例所當請。亦須待秋成以後。始於擇日為便焉。蓋凡 親王之國。俱水陸二路。驂從齊發。所經之處。勞費不可勝言。適今 畿南諸郡。河南山東。與衛輝封國所在連歲饑荒。繼之災疫。 皇上嘗多方賑濟之。若非稍待秋成。聞有豊稔之報。而 明旨巳下。便當擇期。遠近緩急。何以斟酌。此亦事體之不可不慮者也。夫論舊例則不敢擅請。論時事則不敢輕請。總之皆職掌關心。反復思惟。遂成迂緩。若言官於天下之事。無不得言。之國之請。據理而論。乃其職也。伏乞查照 累朝事例早賜 宸斷以襄 盛典,臣等不勝幸甚。

  ○請複建文年號立景泰實錄疏〈建文年號景泰實錄〉

  疏上得 旨景皇實錄候旨修建文年號罷行然其後數年建文年號卒複而 景錄至今如故也。

  臣等看得國子監司業王祖嫡奏稱建文年號巳奉革除,景泰事蹟,仍為附錄,均於信史失真要乞 聖衷裁斷,複建文位號,仍將四年事蹟,修輯為錄,景泰則自為一錄,削去郕戾舊名,各一節,竊惟 人君有位號。則有紀年。有政令。則有實錄。此春秋不易之法。自古及今。無有以興亡隆替。而因革予奪其間者。我朝自 太祖開基。 列聖相承。 金匱石室之藏具在。乃建文以革除而槩稱洪武。景泰以分附而並系英宗。則皆為我 朝闕典矣。所據司業王祖嫡因在史館纂修。知其始末。所以有此建議。臣等請先述二事大略而後及所以當正之故。為 皇上陳之。我 太祖高皇帝在位。 懿文太子先薨。至洪武三十一年。太孫嗣位。改元建文。建文者。 太祖之嫡孫也。在位四年。 成祖文皇帝靖難。 登極。乃削去建文年號。仍以洪武紀年。及重修 高廟實錄。遂將四年實曆。附作洪武虛數。此則革除之大略也。正統十四年。北虜入犯。 英宗睿皇帝躬馭六師。自行天討。至土木北狩。 景皇帝時為郕王。奉 皇太后命監國。旋正大位。次年八月恭遇 英廟回鑾。後七年 復辟。是為天順元年。其時奸臣石亨輩。奏將 景皇帝廢為郕王。加諡曰戾。成化元年修 英廟實錄。遂以景泰七年事蹟附於正統之後。天順之前。注曰郕戾附。至成化十一年十二月 憲宗純皇帝。追體 英宗本意。始 敕廷臣複 景帝位號。上 恭仁康定尊諡。改修 陵寢。無所不用其情。惟景泰七年事蹟。原附 英廟實錄者。仍稱郕戾王附。此則附錄之大略也。嗣是以來。 朝野公議。非不昭然。而修遺舉墜。獨未之聞者。則有繇矣。蓋郕戾附錄纂修。在成化元年位號之複。在成化十一年也。當時惟以復位號為重。而 實錄之改與不改。以為往事。歷數十年。竟無與言及之者。乃因循以至於今。非為其不可而遂巳之也。夫 憲廟追尊之舉為 帝王盛德之冠。乃獨於附錄一節。不行厘正。於推廣 德意。毋乃有闕乎不知位號既複。則 實錄自當改正許其大不許其細是未體夫 憲廟之心而巳矣建文年號。在 成祖登極詔書。不過以建文四年為洪武三十五年然猶稱為少主未聞降削位號。是在 成祖親親之心。亦必有不忍絕者。而一時宣力歸命諸臣。或務張功伐。或苟存形跡。遂贊成革除之事。其亦未達夫 成祖之心耳。夫 成祖奉 天靖難。再造邦家。 駿烈宏功。自古人主不克終者有降爵無廢號之理纘承 高廟正使年號不除何損萬一而曲為掩諱若此且天下後世。各有耳目。安可盡泯。稗官野史。各有紀載。安可盡革此不但無益於事適足示人以疑耳故議複革除者。非為建文。為 成祖也。議更附錄者。非為 景帝。為 英宗也茲皆所不必諱者也方今 聖明在上。修遺舉墜。以弘 先德。正此其時。臣等不敢為更張之。議惟以附錄改正。如子郭等功尚未詳安可不改不過將 英廟實錄。於正統以後。天順以前。摘中間七年事蹟。名曰 恭仁康定景皇帝實錄。無相混淆。如斯而已。至於建文位號。 詔書中原無降削之文。今亦無憑議複。亦惟于 高廟實錄中。摘出洪武三十二年至三十五年事蹟。此中是非尤多未當特是時意在追複恐建議重修反至阻隔故姑為此言耳複稱建文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以存其年號。傳信萬世如斯而已。夫以我 太祖甫定天下。即首 命儒臣纂修元史。又追諡其主為順帝。淵哉聖心。至公至厚矣。 成祖 英宗之心。同符 太祖而建文景泰。又非勝國之君之比也。元主可諡。何忍沒其號于建文。元史且修。何可闕其錄於景泰。且 景帝之位號既可複。則建文年號亦可複文皇已有練子寧可用之言建文之死事諸臣且蒙我 皇上之恤錄而況其君乎況其為太祖之胤乎慰 祖宗在天之靈。伸寰海久抑之意。彰微顯闡幽之烈。寓興滅繼絕之仁。斯舉也實 聖德聖政之第一事也。獨可稱 昭代之信史而巳耶。惟巨典湮於 累朝。而一旦頓複。公論關乎萬世。而傳信無窮。皆出自 人主獨斷。非臣等所敢擅擬。伏候 聖明裁定,惟複 敕下多官,虛心會議,另行題請定奪。

  ○廟享事宜疏〈廟享〉

  謹題為循職掌獻愚衷懇乞 聖明俯賜采議以重祀典事,祠祭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禮科抄出太常寺卿裴應章等題為照得帝王宗廟陵寢之禮。至太禮也。古人極為嚴重。所以考核精詳。隨時變易。必協諸義而無弗協。斯可以肇禋祀而仁祖考矣。我 國家開創之初。建立 陵廟。盡制盡倫。詎不欲垂之萬世而無弊哉。第相沿二百年餘。中間因革損益。不無可議者。蓋先是諸臣巳曾建議及之竟以議論不同而止,臣等待罪禮曹,乃其職掌,心所未安久矣,而該寺複有此議,誠於祀典有禆,臣等謹將所陳四事,逐一議擬開立前件上 請伏乞 聖明裁定 敕下臣等欽遵施行謹題請 旨

  一曰

  太廟侑享之禮。臣等謹查得 國初建 四親廟。歲凡五享。以 親王從祀于東廡。功臣配享于西廡。各遣官分獻。洪武九年。進 親王于 殿內東壁。功臣西壁。嘉靖間。仍序列東西兩廡。二十四年。新建 太廟成。複進列東西兩壁。罷分獻。唐初宗子有大功者竟列功臣國家親王禮絕臣僚遂以祔廟及考儀禮諸書。與前代故事。無親王祔享之儀。我 太祖高皇帝特以義起之意若以展親報功。皆至情之不容巳者。乃該寺則據禮而論。謂 諸王本從 祖祔食。今 四祖之廟巳祧。正德中禦史徐文華輩以族無後者祭終兄弟之孫之身而議祧者而 諸王無所於祔則議罷禮也。但欲祔之祧廟。似猶有未安焉。蓋祧以藏毀廟之。主為祖也。非為孫也禮有祧不聞有配祧者也當 諸王之侑享於廟也夫故事特以紙為位。祭畢而焚之而已矣。必且祧而祔之于 遷祖之廟將更為設主乎不乎不為之主。何據而祧。為之主。是本無而反益之也。無乃非故乎。 宗廟之享袷為重。故禮稱彌遠而彌尊。夫既以時享不可預。而顧以預於袷。安知他日不又有為該寺之說者。此臣等之所以為未安也。嘉靖中稱壽春王為皇高伯祖考寶應七王為皇曾伯祖考者誤也蓋據禮則當以墳墓之近 皇陵者。祔享於 皇陵之廟。近 祖陵者。祔享于 祖陵之廟。而後於禮為無嫌。亦。可以不失 太祖之遺意。但考洪武元年初享十五王之文。則有曰朕念親親之道。無間存歿。凡我伯考兄侄。悉追封為王。伯妣先嫂。皆為王夫人。列祀家廟。著為常典。臣等莊誦 聖謨。而深惟 太祖之意。以酌於情禮之間。有不敢輕議罷享者。無巳。則仍遵初制。序列東廡。猶為近禮乎。至於功臣配享。 彛章具在。而該寺複為此議者。謂廟中有 列後在上。則異姓之臣。禮當別嫌。而 至尊拜俯於上。于諸臣之靈。亦必有蹵然不寧者。宜照舊於西廡配享。仍各於東西兩廡遣官分獻。始為合禮。伏乞 聖裁。

  一曰

  內殿祭告之規。臣等看得 朝廷建 奉先殿於 大內。凡車駕出告反面。日月上膳薦新。及 冊封朔望諸禮。皆於是行之。蓋於 太廟五享之外。又以是而廣其如在之思也。夫曰 大內。則非外廷可得而與者。以故祭品辦自光祿寺。告文及執事人員。俱取自 內庭。太常寺雖職專祀事。而此實不與焉及至嘉靖以來。 冊封諸藩。有遣官例于時始用該寺人員執事。而祭品祝文。則仍舊取之於內也。萬曆元年該寺照例以遣官請複奉 旨親自行禮二年又申明舊例。以執事人員請。則奉 旨仍自 內庭供事。自是該寺止先期以冊封祭告題請而已。而其他無與也。乃近年以來。斯稍有不同者。遇 上位親行。則照例於 內庭供事。或奉 旨遣官。則凡執事人員。及祝文祭品。俱取辦該寺矣。然猶可先期預備。於遵守亦未嘗不便也。惟近者 皇貴妃冊封。祭告 奉先殿祝文執事。皆出 內庭。而祭品又取之該寺。於是始事體不一。遵守未便。倘或有奉 旨親行。忽臨期而遣代者。則事出倉卒。備辦猶難。故該寺複有此議。委宜酌為定規。以便遵守。臣等謹議得該寺職掌專主祀事。而光祿則掌王膳羞之官。其 內殿祭告。則猶取象于生時上食之義。也且 大內禁地。容外人出入。有幹 明禁。合無查照舊例凡遇祭告 內殿。奉先之祭家人之禮也即遇遣官皆是勳舊執事員役宜用內廷今議代祭用該寺者以內廷多驕貴未必肯趨走於公候之前也無論 上位親行。及先期臨時奉 旨遣官。其祭品俱由光祿寺備辦。惟告文及執事人員。遇 上位親行。則辦之 內庭。或奉 旨遣官則暫用該寺。庶內外各官。無推諉誤事之弊。而奉遣行禮者。亦無僣用內執事之嫌。禮得中而可行。事畫一而易守矣。伏乞 聖裁。

  一曰

  諸妃祔陵之祭。古不墓祭上陵之禮起於漢代臣等看得 陵寢之祭。與 宗廟之制不同。 廟祭止於正後。而 陵寢之祭則諸後妃皆與焉先是 長 獻 景 裕 茂 康 六陵諸妃祔葬者。祭於 陵寢。而葬 金山諸處者。祭於本墳。迨嘉靖十七年秋。 六陵妃俱配享各 陵殿。罷本墳祭。所以明萃渙之義。篤宮闈之親者。真可為萬世法程矣。乃 世廟諸妃安厝於 金山等處者。至今已二十餘年。曾無一祔享於 陵殿。何先後之不一若此也。今該寺欲比照前例。奉 世廟諸妃墳所神主。俱升之 永陵之殿。一體配享。而罷其本墳之祭。深為有見。相應依擬一併舉行。庶乎事體歸一。而善制之遵行可久矣。臣等又查得每歲清明霜降。各遣官五員行禮。其中有專祀一陵者。有一人而兼祀二三陵者。各衙門陪祀諸臣。亦各隨遣官行禮。據初意豈不以 陵寢相近。則禮可攝行。而不必專官乎。乃其中殊多有未便者。蓋諸臣既至 陵所必候長陵舉事方敢行禮今專祀者。行禮巳畢。而兼祀者。尚在趨蹌。昏夜茂林。疾馳山徑。卒遇風雨。猶屬倉皇。故有主祭巳至。而陪祭未至者。有行禮將半而至者。亦有卒不及至者。即有監禮諸臣。時當昏夜。何從認識。蓋不但繼以倦怠而已。合無自今以後。除遣官行禮。仍舊五員。其陪祀諸臣。則各照 陵所。一一專派。寧少無兼。斯可以竭誠將事而感格 神明矣。伏乞聖裁

  一曰

  陵祭品物之式。臣等查得各 陵寢歲時之祭。祝文牲帛。無弗同者。元旦為歲時之首。禮宜加隆焉可也。顧 九陵 恭讓 恭仁之陵。止於酒果。而 越靖等及諸王妃。則又有牲帛祝文。反從其厚。此該寺所以有畫一之議也。然以臣等度之。似亦有謂。蓋元旦。歲除之次日也。先是 九陵帝后。歲暮巳祫祭於 廟矣。旬日內且複有孟春之享。故元旦之祭。亦祭不欲數之義在 陵殿止用酒果者非儉也禮也若 諸王諸妃。則祫享春祭既皆不與若元旦一祭更複從簡不幾於疏乎其特用牲帛祝文者非過為豊也亦禮也稱情立文。在當時議禮之意。原自有在。所未盡者。特 恭讓 恭仁。既不與祫享於 廟中。又不設牲帛於 陵殿。是亦禮文之缺。而議者偶未之及耳。臣等謂宜增 二陵之祭。而補其所未備。其餘則惟複仍舊。庶幾為妥。至於祝享有文。所以達致祭之意。而冀神之聽之也。今 諸王及諸妃墳所祝文。俱系安厝時所用。迨今薨逝既久。世代屢更。而祝享之文。猶複仍舊。揆之於義。多有未協。如 永清太長公主。俱稱曰爾者。在當時固以尊臨卑之詞也。自今用之。得無有不宜乎祭廢後吳氏之文。曰惟靈仙逝。日月不居。 英妃魏氏曰。惟靈仙逝。冬至倏臨。皆禮官苟且沿襲之誤諸如此類。難以枚舉總之皆初時祝告之詞也今年運而往矣。尚猶可不變乎合無 敕下太常寺。通查各項祝文。凡有未妥如此類者。俱開送翰林院。改撰通用祭文一道。只直敘歲時遣官之意盡削去傷悼餘詞仍分別 王妃夫人。各從其類。共為一祝。後有增入者。除掩壙之初。特撰一次。其以後節序之祭。不必別撰。庶乎情順禮安。祝告之餘。神居然歆之矣。伏乞 聖裁。

  ○議改北嶽疏〈北〉

  近歲閩中黃大宗伯重論北嶽于此稍有異同然祀典卒如故也。

  臣等謹查得渾源州志。內開恒山在州南二十裡。古北嶽也。上有嶽廟。陶唐氏所建。舜時北巡狩至於北嶽。值大雪。遙祀之。忽飛一石墜帝前。名曰安王石。乃建廟於大茂山。又五載再巡狩。其石又飛于曲陽。複建廟于曲陽。今州之恒山有觀。乃唐武德中道士高明素所建也。又有洪武十二年重修古北嶽廟碑文。內載渾源恒山為古北嶽。自有虞氏歲十二月北巡狩。躬行望祀。後飛石東遷。卒建祠于曲陽。歷代因之。而恒山之祠。廢不復舉。是則北嶽之紀於渾源州志者如此。及考得尚書禹貢冀州恒衛既從。注雲恒水出常山郡上曲陽縣恒山北穀。在今定州曲陽縣西北恒山也。周禮職方氏正北曰並州。其山鎮曰恒。注雲在上曲陽縣。蓋職方之並州。即禹貢冀州所分也。史記趙簡子藏寶符於恒山。曰從常山上臨代。代可取也。注亦雲在上曲陽西北。杜佑通典及文獻通考皆雲定州曲陽縣。北嶽常山在焉。而通鑒地理通釋。亦雲常山在定州曲陽縣西北百四十裡。常水出焉。蓋漢置恒山郡。避文帝諱。改曰常山。皆今真定也。宣帝神爵元年詔太常寺祀五嶽四瀆。而北嶽在常山之陽。即常山郡之屬縣也。唐武德貞觀之制。祭北嶽恒山於定州。蓋至唐複置恒山郡。宋初緣舊制亦祭北嶽於定州。漢碑不存。無所於考。唐宋碑刻具載北嶽祠事錄則曲陽之祀北嶽不始於五代之際明矣元起朔漠正宜祀於渾源。乃代祀碑記。仍在曲陽。迨至 國朝洪武二年二月首奉 太祖高皇帝之命。肇祀北嶽。及三年六月 降詔正名。定為常典。 列聖繼統。遵行無斁。是則北嶽之著于曲陽縣者如此。及考曲陽縣。在隋為恒陽縣。恒山在縣西北一百四十裡。渾源州。元初為恒陰縣。恒山在州南二十裡。山南曰陽。山北曰陰。或曰皆指恒山而名。未可知也。後魏立五嶽四瀆廟于桑乾水之陰。考之北史。蓋其時建都平城。因總祭岳瀆於此非因北嶽所在而專祀也。又查得弘治六年七月內該太子少保兵部尚書馬文升題為厘正祀典事。該本部覆題北嶽恒山。之神。祀于曲陽。自漢唐宋以至 國朝。上下幾二千年。未之有改。其渾源州雖有恒山。亦名北嶽。然祀典不聞。碑誌無考。禮雲凡祭有其廢之。莫敢舉也。有其舉之。莫敢廢也。今一旦廢此舉彼。恐有窒礙。奉 孝宗皇帝聖旨是。欽此。欽遵今該前因通查案呈到部看得巡撫大同都禦史胡來貢題請改祀北嶽於渾源州恒山。即 命大臣出關祭告各一節。除今次祭告巳經題奉 欽依無容別議外。照得改嶽事體。關係重大。據今所查。反復參詳。竊謂載籍雖博。必折衷于經傳。典禮至重。難輕信乎傳聞。今據本官所請。固非無據。第其引虞書魏史之文。亦止言祭於恒山。而未見恒山所。在至禹貢恒水出常山郡上曲陽縣。恒山北穀。即今定州曲陽縣。則恒山之在曲陽。既巳明著於經文。而漢神爵元年。祠北嶽上曲陽。唐武德貞觀祀北嶽定州。則曲陽之祀恒山。又非肇始於五代。蓋曆二千餘年而明禋如一日。誠考據精確。非漫然沿襲也。其謂五代之後。祭于曲陽者。蓋因宋失幽並。遙祭北鎮醫巫閭山於定州北嶽祠中遂誤以為望祭北嶽耳至於渾源之稱北嶽。止見於州志碑文。而稽之經傳。茫無可考。想其紀載之辭。亦出傳聞之誤。即志內飛石等語。在本官亦謂其不經矣。而可據其文以改祀乎。恒山太行終南太白之屬皆非一山而皆以此受名西北諸山大約如此大抵恒山自太行東來。綿亙千里。同一分野。在南在北皆可取名。即以山之向背而言則祀于陰者終不若祀于陽者之為正也近者亦議以都燕則曲陽在京師之南而何以稱北嶽不若祀於渾源舜都蒲販則曲陽亦不可為北也然周漢皆都長安華山在長安之東亦未嘗不稱西嶽耳昔金世宗時議者以都燕請別議五嶽。太常卿范洪力言其不可而止。則改嶽之事。自昔重之而先臣尚書倪岳所謂有其舉之莫敢廢之者。誠千古之確論矣。況我 太祖高皇帝神聖開天。極重祀典。當時山川地裡。無不圖上。而曲陽之祀仍舊。即今 大明集禮所載漢唐宋北嶽之祭。皆在定州曲陽。與史俱合可見當時考核巳自精詳。二百餘年 國有大事。必行遣告。豊碑巨刻。林立祠下。則今恒山實為畿內重鎮。孕靈已久。一旦毀廟。貌廢碑刻。舉而改建于邊徼之地。竊恐未可輕易也。而況在彼無稽。在此有據。又彰彰如是乎。臣等再三酌議 北嶽恒山之神。委應遵依 憲典。仍祀于曲陽縣。其渾源州恒山。既有洪武年間重修廟宇。合無查照弘治中原題行該鎮巡撫衙門轉行彼處官司量加修葺。用存古跡。庶為兩全。但事關典禮臣等未敢擅便。伏候 聖裁

  ○樂律疏〈樂律〉

  祠祭清吏司案呈原任廣西潯州府桂平縣知縣廣東南海縣人何予方令其門人梁應和齎其所撰樂書八本具奏 進獻奉 聖旨這樂書與見用有無異同著禮部查看了來說,欽此隨將所進樂書封送太常寺查對去後今據該寺呈據神樂觀回稱會同協律郎等官陶拱綬等將樂書校正異同開欵到寺據此。照得我 朝樂制所用不同。有 朝會之樂。有宴饗之樂。有祭祀之樂。本寺所隸者。第祭祀之樂耳。查得洪武初年。 太祖高皇帝嘗命協律郎泠謙考正音律。嘉靖九年。 世宗肅皇帝又嘗命本寺少卿張鶚更定 郊廟之樂。聲音節奏。亦既犂然備一代之制矣。顧歷年既遠。傳授無人。本寺協律郎等官不過按其成法。漢去古未遠然如制氏巳不能言其義矣戞擊搏拊以調協律章耳。其間精微蘊奧。鮮有能窺其妙者。蓋所謂其數可陳。其義難知也。今據協律郎陶拱綬等會同原來儒生梁應和等,將本寺見用樂律與所進樂書參互考證,較其異同,開具前來,本寺複加詳核,然皆不過器數制度之末。至於元聲元氣之所以異同者。俱無能考其一二。蓋緣習以而不察。故語焉而未詳耳。若欲洞窺製作之原。究極精微之蘊,則必學有傳授,窮年究心者,而後可以與於斯也,複開本寺見用樂與樂書相同者五件,革皷祝敔鑰羽,本寺見用樂與樂書互異者九件,本寺編鐘編磬各律呂十二,外加黃鐘大呂太簇夾鐘,四清聲共十六,內止用黃鐘太簇姑洗仲呂林鐘南呂黃鐘清大呂清別聲李照議樂即不用四清聲而論者以其有本而無應今樂書所載只十二鐘磬,無四清聲,而十二聲俱用,本寺琴十張一樣七弦,今樂書所載八張有大中小三樣五弦,本寺瑟四張,一樣二十五弦,今樂書所載四張,有大中小三樣二十五弦,本寺笙十攢,十七簧長一尺六寸,今樂書所載二樣,大笙長四尺十九簧,小笙長四尺十三簧,本寺笛十枝八孔,今樂書所載十二枝六孔,本寺排笛二架長者九寸,短者四寸五分十六孔,今樂書所載長一尺四寸,短一尺二寸十一孔,本寺塤二個,一樣六孔,今樂書所載,大小二樣六孔,本寺箎六枝,長一尺四寸六孔,今樂書所載大小二樣大者一尺四寸八孔,小者一尺二寸七孔,本寺文武旌節各二杆,今樂書所載九色節九杆,本寺原有而樂書所無者五件笛搏拊干戚麾旛,本寺原無而樂書所有者十二件,鎛鐘特磬管竽缶鼙皷縣皷節皷九變九成九德九韶之奏,九德之歌堂上堂下樂舞士各方點陣圖等,因呈部送司案呈到部,臣等謹查得我 朝樂律載在 大明會典,及 大明集禮等書,各有一定之制,太常寺協律郎等官譜其聲調,守而用之,二百餘年於茲矣,今原任知縣何予方奏進古樂義八冊,則專以複韶樂為主,及考其圖像,與其器數而律以今時之制或大同小異,或迥然不同,已經太常寺查審明白逐一開欵是的,至欲取虞書之文。而節為九德之歌。隨五方之色。而列為五行之舞。又不但樂器不同。而聲容亦異矣。查得嘉靖十七年遼州同知李文察奏進樂書,該本部題奉 欽依改太常寺典簿協同肄樂至二十四年,複奉 世宗皇帝聖旨,這所奏樂律,窒礙難行,只照舊演習備用,欽此夫以 世宗皇帝天縱聰明,覃精製作,無所不備,而獨于斯義謙讓未遑者。豈其無謂。蓋五帝三王不相沿樂。其來久矣。我 太祖高皇帝驅百年左袵之俗。複中華文物之舊 聖德神功。隋文之所以怒牛弘等也曠古所無。其彼之管弦。形之綴兆亦所以象我 明之功德而非象有虞之功德也即使韶樂可。複謂求同於美善之實則可必欲比其跡而使之相沿也。其無乃膠柱而皷瑟乎。夫惟考定黃鐘以求聲氣之元。則委為古今不易之論。乃今所稱律管十二雖亦各有分寸。而不言何代之尺。黃帝以身為度而後世有請時君之指以為律者獨欲比中婦人之手指為度。而取竹於昆侖之山。則臣等有不能知者。蓋樂學之失傳久矣,雖予方此書,亦自謂韶樂無傳,與六代之舞,皆不可考,則知是書之編。亦不過雜采舊聞。附以己意。非必有師友淵源。可的為印證者也。但其苦心考索。頗具條理。留備採擇。未為無益。合無恭候 命下容臣等將所進樂書謄寫一通,存之本部,以俟不時參考,亦以見川澤茹納之意,其原本謄畢 奏繳,伏候 聖明裁奪,抑臣等又考之戴記其論樂亦大都以和為主,而孟軻之告齊宣王,則以為今樂與古樂無異,惟在於與民同樂,蓋謂同樂於民,而後為和之極也,厥後司馬遷作樂書亦本之偃兵息民,而盛稱漢文之時家給人足煙火萬里,曰可謂和樂者乎,其言樂如斯而已矣,方今水旱時聞,民多怳瘁,臣等姑不敢輕議所願,惟 人主和德於上,使閭閻無疾苦愁歎之聲,朝廷有都俞籲咈之美則上下和豫交通,而聲氣之元,不必諧之於律呂,征之于文獻有餘也,伏乞 聖明留意焉

  ○刊佈宗藩名封疏〈宗藩名封〉

  宗室承襲之際越例奏擾動經查勘皆始於限外之妾花生之子請封之時不及詳核而爭冒起矣此法既立甚便奉行然各王府之保結亦非無弊者更當設法以稽之尤為澄本之道

  據儀制清吏司案呈查得 宗藩條例各 王府親郡王將軍中尉之子,不分嫡庶,俱限以年歲,奏 請名封,並選婚配,本部隨抄到日,即將玉冊堂稿,備查其父母封位生年奏報,及毋妾內助奏選緣由,比對相同,按季題覆,但 天潢派衍。冊籍浩繁。架閣日久。不無浥瀾失落。吏胥謄寫。間有遺漏差訛。兼之舞文者。有洗改補綴之奸。妄請者。有朦朧欺捏之弊。以故歷年以來,有父母查無封位者,有本身查無奏報者,有妾媵查無行選者,種種情弊,不可枚舉,欲一槩題請,則 明例有礙,欲遂與立案,則 宗室受抑,於是不得不與之行勘。或一事而駁勘數次。王府之勒詐撫按之題覆費皆不支或一勘而動經數年中間靡費多端。貧室困苦殊甚。至有無藉之徒,投充校尉。誘騙諸宗,如往年張國臣假捏 代府宗室廷垕等名封,及近日吳貴和私捏 淮府永豐王翊鈠等妻封,雖各犯旋即正法。而貽害巳不可勝言矣。今若 軫念宗藩。遏絕奸弊。欲為經久之法。合無於題 請之後。按季刊刻成書。分佈各 王府。及相關衙門。以備互相參考。庶于 宗藩便益。相應呈堂議請案呈到部臣等看得 宗室名封題稿。即他日子孫承襲之地。本部據此以題覆者也。紀載未備互考無征。無惑乎弊孔目多。而 宗室坐困矣。臣等近為恭進 宗藩要例以備 御覽事奉 聖旨覽奏知道了要例留覽今後各王奏請例內應得的你部裡查據明確即與題覆如有未合的還奏請定奪務體朕惇睦至意毋容下人作弊留難欽此,臣等即奉 明旨嚴切,敢不益加詳慎所有題過名封,正宜及時嚴行稽核,以絕他日奸弊,今據該司查呈前因相應題 請合無恭候 命下,本部每遇題 請名封婚禮,奉 旨俞允,每季終,即將 請過名封婚禮各若干位照依原題位數,移文工部關取匠役木料工食盡付刊刻。年終則將四季總匯一冊。用本部印信鈐蓋。除本部收貯備查外。先於在 京相關各衙門。如 宗人府之查對 玉牒。翰林院之撰 賜名號。吏部之關給 誥命。戶部之支給祿糧。禮科之稽查章奏。各送一冊。仍於天下 王府。及各布政司。亦各布一冊。凡遇本部勘合。務要比對前冊。是否相同。蓋刊刻既定。可無洗改補綴之奸而 頒佈既廣。亦無散失遺漏之患。且一展卷之間。而所請事情。居然可見。數年之後。不惟本部行勘之繁可以盡省諸宗勒索之苦可以盡釋而諸無藉之徒亦莫由施其攙假之計若奉 旨以後。本部接管官員。有聽信吏書舞文。自不知便。因架言攔阻。不復接續舉行者。聽該科查明參劾。庶乎法行可久而 宗藩帶礪之盟。可垂之萬年無弊矣。緣系仰體 聖明惇睦至意乞刊佈 宗藩名封以遏弊源及省行勘煩擾事理未敢擅便謹題請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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