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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四個必須穿得好的場合

  有四個場合,必須穿得好――第一次約會、分手、結婚、離婚。

  所謂好,是要低調的好。第一次約會,要給對方留下美好印象,又不要讓對方以為你久旱逢甘露,所以不適合太花枝招展,但又不可乙太隨便。

  分手有兩種,主動或被動。既是被動,冷不提防,當然無法穿得好。

  若是主動,便要穿得好一點,讓對方留下一個難以忘懷的最後一個印象。

  提出分手,穿得好一點,也是對情人的一份尊重。被一個穿得有品味的男人拒絕總好過被一個穿短褲、趿著涼鞋的男人拒絕。

  結婚穿得好,那是理所當然的。萬一結婚時穿得不好,離婚時一定要好。

  臺灣才子李敖跟胡茵夢到律師樓辦理離婚手續當天,特意穿上西裝,結上胡茵夢從前送他的領帶,情深款款地在離婚書上簽上大名,並對前妻說:「你是我今生最愛的女人,你叫我做什麼我都會做,包括離婚。」

  真情也好,假意也好,在離婚當天穿上對方所送的衣服,必定可以刺痛對方的心,除非她一點良心也沒有。

  若你是提出離婚的那一個,則請不要穿上對方送你的衣服,這是落井下石,也不要穿得花枝招展,對分手時方會以為你在示威。

  離婚和分手時儘量穿得低調,是風度,也是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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