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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基本法


  此基本法1989年生效,凡屬不切實際條文,可以1990年再改,一直改到皆大歡喜為止。

  夫妻基本法如下:

  一、有婚外風騷情,請勿向妻子坦白,少坦白一天,妻子少惱一天,既以為丈夫對自己忠心耿耿,還會多疼他一些。

  二、男人應付感情之事,請自己抉擇,不要麻煩太太,要妻子還是要情婦,想清楚才回家惹事,請勿告訴妻子你現在介乎兩個女人中間很痛苦,兩個都放不下,懦弱地要妻子被牽入你的矛盾漩渦。

  三、請瞞妻子,請哄妻子,至少讓妻子快樂的日子長久些,不要暗示外頭已經有個,但又決定不了要不要跟她長久,那是閣下之事,請自拿主張。

  四、假如決定情婦好過妻子,請在第一時間明言,自己收拾行李走也好,被妻子攆出去也好,一了百了。

  五、假如有財產,大大方方分一半給妻子。假如沒有,請勿拿走家中貴重物品。

  六、分開的夫婦不須繼續做朋友,無謂冤魂不息,妨礙妻子找尋新生活拍新拖。

  七、被情婦拋棄了,不要跑回前妻那兒斯人獨憔悴,死去街邊,抱著電燈柱睡街邊好了。

  八、一旦情不自禁愛上別人,不必作內心戰爭,也不必作內疚狀,此乃全部婆婆媽媽,於事無補的姿態。

  九、不許孤寒得偷妻子的首飾去送給女朋友,要送自己掏腰包。

  十、如無婚外別戀,宜夫妻同心,生死相隨。但若一方變節,另一方沒有繼續忠貞的義務。

  此十條文,男女適用,為書寫簡便,暫以男性守則道來,其實倒過來女性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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