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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靠老同學


  情與法的關係非常微妙。法看來是硬的,情看來是軟的。但法是人定的,也由人執行。執行的人有情,這法就有了彈性。

  更進一步說,當法愈嚴苛,愈不合人情的時候,那執行的人,就可能變得愈重要。

  法,一定要合理,不合理的法要修,而不能用「人情的執行從寬」來補償。

  因為在這執法從寬中,不但不能真正地「執法」,而且造成許多弊端。

  同樣的道理,如果你發現別人要你簽不合理或你辦不到的約,你必須知道,從簽約的那一刻起,除非你夠大、夠硬,否則每一個攪局的小鬼,都可能處理你。

  情與法的不夠分明,是我們社會的通病。

  許多人在這當中得了好處,許多人被這樣吃死。

  記住!

  你可以要求修法,不可以故意違法。只有當「法」能公正、合理的時候;執法才可能嚴明、弊端才可能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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