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一路走來一路讀 | 上頁 下頁
五五


  §會少規矩多

  說到開會,我們這樣年紀的人這輩子可真是沒少開,有些年可以說是天天開,甚至是一天到晚開。大會小會,什麼樣的會都開過。所以有一種說法是「舊社會稅多,新社會會多」。到了美國幾年,大小單位也換了好幾個,美國人是會少,不僅少,而且短。工作中的碰頭會之類的,常常是站著說,這對喜歡說話的朋友絕對是很不利。

  可是如果說美國人開會非常隨便,沒什麼規矩,那就大錯特錯了。說到開會的規矩,世界上恐怕沒有人比得上美國人的規矩大了。他們有那麼一本厚厚的開會規則,《羅伯特議事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這在世界上是獨一無二的。

  故事要回溯到140年前,美國南北戰爭期間,在北方的麻省貝特福特,有一個年輕的陸軍中尉亨利·馬丁·羅伯特。那一天,他奉命參加類似「擁政愛民」的活動,主持地方上教會的一次會議。偏偏這個會議的議題是很有分歧的。結果,可想而知,這位才25歲的年輕軍官,把這個會開得一塌糊塗。人們在會上爭論得不亦樂乎,結果是什麼決議也休想達成。這樣的會,開了等於不開,甚至比不開還要糟糕。

  這事兒讓羅伯特心裡放不下了。這位畢業於大名鼎鼎的西點軍校的美國軍人的認真勁兒上來了,他發誓,如果不找到一個好的開會辦法,他再也不開會了。

  認真地探究人的智慧本質,他和大多數西方哲人一樣,發現人是一種最難被道理說服的動物。當發生分歧的時候,不管分歧的基礎是什麼,或者出於利益衝突,或者出於信仰理念,或者出於知識經驗的不同,反正一旦分歧明確公開,是非常難以在短短幾個鐘頭或幾天裡靠語言的交流來達到一方說服一方的。分歧的雙方找到共同點的可能不是不存在,但是這需要有一定的交流機制,否則,一方說清楚了,另一方根本沒聽進去,還是白搭。

  看清這一點,就不難理解,人類歷史上大大小小的會議決議所達成的「一致」,要麼是強權從上到下強迫會眾接受,要麼就是一方會眾勢力壓倒另一方。而這樣的「一致」「決議」,在羅伯特這樣的美國青年看來,還是違背了民主的理念,沒有讓不同意見的人充分地表達他們的歧見,是不公平的。羅伯特想要找到一個開會規則。

  結果他發現,居然並沒有一部現成的開會議事規則。儘管西方人從古希臘廣場民主時代開始,就開會決議軍政大事了,但是,那還是帶有原始的粗糙,有點像我們下鄉時的大寨式評工分,嗓門比道理的效力要大。儘管英國的議會有了長久的議事歷史,有成套的禮儀規矩,儘管美國的參眾兩院有議事程式,法庭有庭審規則,但是民眾自己卻並沒有一部開會議事的統一規則。羅伯特決定自己寫一部。

  他開始研究已有的各種議事程式,探索這些程式的邏輯,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如果不這樣規定的話,會產生什麼結果。經過幾年努力,取其精華,補其不足,他寫出了一部議事規則。可是拿到出版商那兒,卻沒有人相信一個年輕軍官能寫出這種法理性的規範。最後,有個出版商給了他十分苛刻的條件答應幫他出版:先要讓出版商撈回成本才有羅伯特的稿酬,另外,羅伯特要自己出錢買1000本送給國會議員、律師、教授等頭面人物。他答應了。

  就這樣,1876年2月19日,亨利·馬丁·羅伯特的《議事規則袖珍手冊》(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正式出版,立即行銷全國。到1915年,已經帶有將軍頭銜的羅伯特出版了修訂版,書名正式叫做《羅伯特議事規則》。在此期間,這本由一個年輕軍官寫出來的開會規則賣出了200多萬冊,成為美國民眾開會的標準手冊。

  羅伯特逝世於1923年。此後,他的後人和當初參與過編寫的人繼續修訂這本議事規則,使它適合不斷變化的技術進步。1943年出了第5版,1970年出了第7版。最新的第9版,出版於1990年。

  這樣的「遊戲規則」,對於民主理念的具體實現和操作,常常具有決定成敗的重要性。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內容非常詳細,包羅萬象,有些是專門講主持會議的主席的規則,有些是針對會議秘書的規則,當然大量是有關普通與會者的規則。有些規則針對不同意見的提出和表達,有關辯論的規則,還有非常重要的是不同情況下的表決規則。

  有一些煩瑣規則後面的邏輯原則是十分有意思的。比如,有關動議、附議、反對和表決的一些規則是為了避免爭執。原則上,現在在美國的國會、法院和大大小小的會議上,在規範的制約下,是不允許爭執的。如果我對某動議有不同意見,怎麼辦呢?我首先必須想到的是,按照規則是不是還有我的發言時間,是什麼時候。第二,當我表達我的不同意見時,我是向會議主持者說話,而不是向不同意見的對手說話。在不同意見的對手之間的你來我往的對話,是規則所禁止的。

  在國會辯論的時候就是這樣,說是辯論,不同意見的議員在規定的時間裡,名義上是在向主持的議長或委員會主席說話,而不能向自己的對手「叫板」。自己發言的時候拖堂延時,或者強行要求發言,或者在別人發言的時候插嘴打斷,都是規則所禁止的。

  在美國的法庭上也是這樣,當事雙方的律師是不能直接對話的,因為一對話必吵無疑,法庭就會變成吵架的場所。規則規定,律師只能和法官對話,向陪審團呈示證據,而陪審團按照規則自始至終是「啞巴」。不同觀點和不同利益之間的針鋒相對,就是這樣在規則的約束下,間接地實現的。

  這樣的技術細節,對於美國這樣的多元化而又強調個人自由、人人平等的國家是非常重要的,是民主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否則的話,發生分歧就互不相讓,各持己見,爭吵得不亦樂乎,很可能永遠達不成統一的決議,什麼也辦不成。即使能夠得出可行的結果,效率也將十分的低下。而《羅伯特議事規則》,就像一部設計良好的機器一樣,能夠有條不紊地讓各種意見得以表達,用規則來壓制各自內心私利的膨脹衝動,找到求同存異的地方,然後按照規則表決。規則保障了民主程序的效率。

  當然,就像有了好的電腦還要有好的軟體一樣,《羅伯特議事規則》只是一套洞察人性而力求公平與效率的技術性的設計。在民主的議事程式中,這套議事規則的效果,則依賴於開會者對遊戲規則的尊重。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