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梁鳳儀 > 風雲變 | 上頁 下頁
三〇


  「剛才是郁真姨姨的電話!」

  「是嗎?怎麼不讓我跟她說句話?」

  「我問過她,郁真姨姨似乎急著要收線!」

  「那麼,她搖電話過來幹什麼呢?」

  「哈哈!」沛沛幾乎歡呼,跳到我床邊來,吻在我的額上說:「郁真姨姨說,給我安排了在暑假到歐洲去,讓我在法國住兩個月,學畫及進修法文!她跟巴黎大學的一位路易巴爾教授是好朋友,說好了要照顧我,郁真姨姨負責送我機票零用,只要我今年成績繼續優異!」

  「你郁真姨姨要把你慣壞了!」

  「媽媽,你高興嗎?」

  我笑而不答。還用說呢,當然是高興的,誰會看著自己骨肉被人欣賞照顧而不高興?更何況出心出力的是親妹子,無疑是對我的一重尊重與關懷的表示!

  我曾為生鬱真的氣而內疚了一整個晚上。我這人,也許連俗語說的所謂「鮮魚頭,老襯底」也不是,徹頭徹尾的只是「老襯底子」,只要有一點甜頭,就想著終生圖報。故而,又想起錦昌來,他待我不薄,我便死心塌地地為他,為這個家鞠躬盡瘁,死而後已了。

  週一,通常是最少客人來光顧的日子,我總在這天早上到超級市場買菜。回到家來,信箱例必塞滿了信,多是各款帳單,我也就趁下午有空,逐一記帳整理。

  這天正要開門進屋,鄰居那位胖胖的杜倫太大,一邊笑著,一邊挪動那二百磅的身軀,從園子的一頭走過來,揚著手中的一封信,向我呼喚:「王太太,王太太!」

  真不得了,才急走那麼幾步路,杜倫太太就氣喘如牛兼滿頭大汗,她隔著籬笆把信遞給我:「剛才郵差來過,是雙掛號信,你外出了,我剛在園裡踱步,郵差就托我代你簽收了!」

  「謝謝!」

  「沒有什麼重要事吧?郵差說,是香港法庭的信。」

  我愕然,怎麼可能?也就笑笑,再謝過胖太太,跑進屋子裡。

  把一應雜物先行堆放在桌子上,我坐下來,拆開那封掛號信,細閱之下,登時間呆了。再讀,手開始發抖,抖得連握著的那張單薄的信紙也有如在風中震盪。

  根本是不可能的事!

  恒茂銀行控告我欠負二百萬元債項,不作清還,向法庭申請得直,傳票直接越洋寄至加拿大來向我追討。

  渾身的血液,涼一陣冷一陣,然後又像立時間停止流動,甚至乎抽離,我體內空洞洞的,只餘兩隻眼珠子不停翻動,幹翻動……

  我以為我會立時間大哭一場,可是,我沒有。

  也許哭出來會好一點,但,我只是驚,極度的震驚。

  我明顯地呆坐在廚房裡很久,很久,很久……

  然後,愈來愈驚,體內恢復一點知覺,心在狂跳,不住地跳動,就快要從口腔裡跳出來似的。

  是真的,心要像吐血地吐出來了,胸腔的翳悶難受到頂點,我無法不蠕動著身軀,扶著牆、門,走進洗手間去,然後把臉塞在抽水馬桶內吐個不停……

  把今早的早餐全部吐出來……

  我跌坐在地上,嘴角殘餘的髒物,是一陣難以形容與忍受的酸臭,我再吐、吐、吐,吐至體內最後一滴的黃膽水!

  我什麼時候曉得掙扎起來,搖電話給球表嫂,實在不曉得了,我模模糊糊地只記得我請她要關照沛沛和那服裝生意,我說:「我有急事,要回香港走一趟!」

  「什麼時候回來呢?」對方問。

  我怎麼知道?也許這一回去,就要關進監牢裡去,一生一世都不可以再出來了。

  我驀地放聲狂哭……

  我把自己關在睡房內,哭足了一整夜。

  我躲在被窩裡哭,實在回不過氣來了,便掙扎著起床,跑到洗手間,雙手撐著面盆,揚起頭來,被自己那一臉的紫白嚇得重新再哭,直至鼻孔塞住了,再透不到一口氣,就只得張著嘴巴,苟延殘喘。

  這一夜,就是如此拖著,過去了。

  晨光亮微,我下意識地洗了一把臉,步步維艱地走到女兒的房間去。沛沛沒有鎖上門,她睡得好熟,被子被踢跌在地下。她從小有踢被子的習慣。

  我只匆匆地看她一眼,留了張支票與便條略作交代,一發覺我的眼眶又再濕熱,就立即把小被拾起來覆蓋在沛沛身上,掉頭便走。

  電召的黃色計程車,把我送出機場。在候機室內堆滿了回香港的乘客,無一不笑容滿面,急不可待。只有我木然地躲在一角。

  還能從極度震驚中曉得要立即安排返港,已是我萬萬意想不到的了。

  我是無辜的,故此,我不應逃避。

  這個信念,支持著我站起來,面對難以估計的困難!

  錦昌知道此事會有什麼反應?痛駡我一頓,抑或認為我愚不可及,要鬧離婚?

  我的天,不能再朝這個方向想下去,否則我會不支暈—倒,事情更不可收拾。

  也許,那張告票是循例式的警告信,其實張重軒一家老早巳把事件擺平了,二百萬港元對他們是什麼呢?母親曾說張太太一買首飾就是半個千萬;母親又說人家只不過給我們面子;拿我們看成知己,才有這擔戴,難道存心陷害我不成?母親還揚言如果對方出了事,就由她老人家代為償還債項,不用我操這個心?母親……從小至大,母親有試過悉心照料我嗎?

  我連連冷顫!

  實在不能想得太壞。上天是公平的,我沒有做錯什麼。

  大意,只是大意,但大意的過錯即使罪名成立,亦罪不至死,罪不至坐牢,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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