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海外故事 > 美國小旅館見聞錄 | 上頁 下頁
四六


  1986年6月上旬,晚上9點多鐘,菲力浦記得是週末,生意很好。他忙得站在Office外停車場上指揮,一隻手拿著旅客登記卡,另一隻手拿著圓珠筆;一邊褲兜是房間鑰匙,另一邊褲兜是零錢。

  加州州法不曾明文規定旅館不准同一房間24小時內出租次數兩次以上,但也沒寫明准許房間每次出租時間是一小時、半小時或者更低。然而業者說律法隱括禁租低於12小時的含義。旅館所在地區治安好,環境高雅,旅館本身無犯罪前科,則無論每次出租時間多麼短,都不會招惹是非。反之,便會惹上官司。話得說在前面,警方的眼睛專門盯著小旅館。這也難怪,因為大旅館根本不做Short Time,起租一日,行話叫Over Night(過夜),短了免談,而Short Time是賣淫的標誌。這不是說妓女嫖客不上大旅館,照去。明明只用20分鐘,照租Over Night,寧可多花錢,當然,那種妓女嫖客有別於上小旅館的流品。

  Short Time倘然租給過往行人歇腳,警方也不會說什麼。事實上這類旅客,自有旅館以來,我不敢說絕對沒有,也許十年八年會遇上一位神經病,自己來或者帶朋友帶老婆來,花15美元住一小時旅館。

  美國出版的中文報刊上常見旅館業力白。出租Short Time符合旅客的正當權益,不出租Short Time違反人權。許多卡車司機出庭作證。聲稱跑路跑累了需要上旅館歇歇腳,法院不該剝奪公民權利。知情者告我,出庭作證一次,賞金30至50美元,跟戲班雇人捧場一樣。

  所謂「犯法」,是明知其為性交易而出租房間。普通公寓房子的房東出租給妓女也不行;旅館租Over Night給妓女也與租Short Time同罪。

  那晚,菲力浦生意做得順手,正在忙得不可開交,斜刺裡奔進個黑膚女郎,捏著一張20美元鈔,口稱租房一小時。菲力浦不認識她。黑膚黑得那麼白,顯示她有白人血統,是黑白混合種。兩隻鵑伶伶的眼睛全是水分,水分以外透出野氣,美得叫人不放心。腳上一雙流行款式的紅高跟鞋,超短裙露背裝,左手食、中二指被煙草熏成深黃。正當他的視線落到煙熏的手指上,黑女人漫不經心地打胸罩摸出一根香煙一盒火柴(細根女用香煙和扁扁的紙火柴)。點燃了夾在指間曲肽而吸的樣子,正經女人做不出來。

  黑女人說:「密斯脫詹森呢?幾個月沒來,變了?」

  菲力浦聽出她是老客,難怪不認識。

  黑女人又對他說。「看來你是經理。痛痛快快,拿鑰匙,找我3塊。幾號房?」隨著話音速出手上的20美元。

  熟門熟路,一清二楚——鑰匙押金兩美元:老規矩。她是跟誰來的?絕不會獨身一人。這麼想著,瞟眼見洗衣房旁邊的大樹下怯生生地立著個墨裔青年,一望便知是雛兒。

  男的閃在後頭,一馬當先拿著錢上旅館付款開房間的女人,10個有10個是妓女。真正是情侶關係的男女二人,女的要不躲在汽車裡,要不躲在一旁,雖不至於羞紅了臉,也帶著幾分不好意思,由始至終不言不語,無論房間好壞、價錢高低。有事,男女商量起來也是悄悄進行,使使眼神,搖一下頭,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表示。絕不可能高聲說笑,好似嬉鬧玩耍慣了的同伴相逢于陌路。

  菲力浦還算仔細,遞出旅客登記卡讓她填,她主動拿出證件逐項填妥。這時,「雛兒」湊上前看,黑女人小聲說:「30塊,說定了。少了我不陪你睡。」男青年不作聲。

  菲力浦全聽見了。妓女對付雛兒都這樣做,怕他臨期反悔,付帳時找麻煩。生意可以不做,房可不能退。勉強退了房要回錢,錢也是他的,但是這家旅館從此斷了路。

  他把21號房的鑰匙和3美元收進登記卡時遞給黑女人。旅館的規矩:誰交的錢,鑰匙和找零兒就交給誰。她接過去,手還沒縮回,那「雛兒」猛撲過來抓他的胳膊。他覺得不對味兒,心想,他媽的,真是「雛兒」,3美元找零兒犯得上搶嗎?誰拿著不一樣?這當兒,面前亮出一枚警徽,胳膊被抓住以後往外懷一擰,嘎崩一聲套上手銬,疼得兩眼金花亂冒。

  李老闆將案情向尤律師詳述了一遍。尤律師胸有成竹。問他律師費一次一算還是一包在內。李老闆反問,一次一算怎麼算?一包在內又怎麼算?尤律師說,一次一算是以案計費,3000美元;一包在內是由我擔任貴旅館的常務律師,年收費10000美元,不論出庭與否,有無法律糾紛。李老闆說,我來請你,是旅館公會推薦,你不能敲竹槓。尤律師緊皺眉頭說,你家經理的案子很棘手,出庭兩三次擺不平的。你還看不出來?員警分明來找麻煩。往後一年裡頭不定要出多少次事呢。我一總收你10000美元,多嗎?

  李老闆說,以後是以後。這件案子我出2000美元。不肯屈就,我另聘他人。尤律師說,好,一言為定。夠不夠朋友?可有一點,今年再出事,你可別通前徹後算一萬美元,你懂嗎?李老闆暗想,我做旅館大半輩子了,窩心事還不是頭一遭!

  在法庭上尤律師辯稱,租房女人開價30美元,隨行男友並未答腔,交易怎麼算談成呢?那女的由頭至尾自說自話,誰曉得是不是在演戲背臺詞?

  檢方表示,租房女人神志正常,話是說給同來的男青年聽的,不答話表示默許;租房的錢本來就是他付的。

  尤律師說,言之成理。請問那男青年是什麼身份?

  檢方不語。

  尤律師說,姑且不論男方是何身份,因為他是沉默的。女的就不同了。假如她是妓女,M旅館經理菲力浦·葉聽見他們的談話仍舊租出房間,是犯罪——「協助妓女賣淫」罪名成立。假如她是普通女人,那麼她平日的品行如何?是不是有精神病?假如她是女警,那就另當別論了。

  檢方和法官全都不吭聲。

  尤律師瞪大眼晴朗聲高叫,請問庭上,員警犯罪,是不是與百姓同罪?

  法官點了點頭。

  尤律師說,好。請問庭上,到M旅館租21號房的黑膚女郎之真實身份,是員警不是員警?

  法官說,她是員警。

  尤律師說,好。那麼女員警賣淫算不算賣淫?

  法官語塞。

  尤律師說,首先應該確定,她賣淫還是沒賣淫。賣淫——有罪;沒賣淫則無罪。

  法官置之不理。眼睛不看檢方,不看辯方,不看被告,管自宣佈: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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