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高陽 > 恩怨江湖 | 上頁 下頁


  石小祖名叫石士寶,是三房潘安堂三十六大弟子之一。原籍臺灣,不知以何因緣,隨他父親遷居杭州。性情剛猛,好打不平;也練得一身好拳腳,有個很響亮的外號,叫做「鐵骨金剛」。

  有一年石士寶打不平殺了人,逃到江蘇六合縣,落草為寇。盜首叫做「半截寶塔」王懷志,為官兵所捕,死在獄中。小嘍囉公推石士寶為頭,訂下公道約法三條:不劫殘廢孤獨、婦女孺子;不劫小本客商、僧道尼姑;不劫忠臣義士及善人。同時不准在周圍十里以內做案,犯者殺無赦。當然也有劫富濟貧的舉動,因而當地百姓對他都有好感,稱之為公道大王。

  但是「公道大王」行為實在離譜,為了替王懷志報仇,邀集大房翁佑堂的弟子朱筱全,二房錢保堂的弟子黃象,以及本房同參弟兄劉玉誠到山,起事造反,殺官劫獄,闖出一場大禍。

  當時正是清朝武功全盛時期,所以像石士寶那樣的造反,是一定造不出名堂來的。不過也驚動了兩江總督衙門,調發大軍圍剿;「公道大王」難討公道,潰退回山。

  這座山據說叫做笆斗山,官兵並不因山深林密,放棄追剿;大軍團團圍住,一步一步往裏逼,終於破了山寨。石士寶等四人下落不明,有的說死在亂軍之中;有的說是突圍逃往陝甘一帶,不知所終。現在開香堂,門外左右設兩爐香,右面一爐供「老官」,就是船上的舵工;行船安危,「老官」的關係極大,這一爐香,有崇功報德之意。另外一爐香,供的就是石、朱、黃、劉四人;幫中後輩,數典忘祖,只知道供的是「門外小爺」,不知有此淵源。

  有人說「門外小爺」是潘祖的書僮,那是誤會。潘祖的書僮,幫中稱「姚小祖」,單名一個發字,也是杭州人;生來聰明伶俐,事主忠誠,潘祖愛之如子,因而也收為徒弟,法號文銓,在潘安堂三十六大弟子,稱為「守座弟子」——此人在幫中有特權;潘祖曾將編餘的糧船一百六十四隻半,賞給姚發,隨幫販運香末雜貨,自此留下半幫的名目。半幫船又名「隨運尾幫船」,大多是糧幫中最「吃得開」的人假借勢力,販運京廣雜貨,北去運南貨,「口空」運京貨;紹興酒在京裏稱為「南酒」,大部分就是半幫船運了去的。「小爺」為何在「門外」受香火?這就涉及清幫的家法了。當潘祖組織八省糧船之初;內求和衷共濟,外以對抗旗人,全憑誠信二字,講究用「孝順父母、熱心做事、尊敬長上、兄寬弟忍、夫婦和順、和睦鄉里、交友有信、正心修身、時行方便、濟老憐貧」這「十要」來感化幫中弟兄;所以雖有家法,只存名目。但石士寶殺人犯法,不比幫內的糾紛,可以用言語來「擺平」;勢必要牽涉到官府。

  那時的浙江巡撫叫李衛,對於維持治安是一把好手,深得雍正的信任,特旨准他可以越境捕盜;因而可想而知,石士寶殺人一案,他本人雖已逃走,但必為幫中帶來極大的麻煩。以後殺官造反,成為叛逆,連累幫中,更不待言——全幫一百二十八幫半,唯有「杭海一幫」失傳,實際上成為一百二十七幫半;這失傳的一幫,很可能就是石士寶「當家」的那一幫,被迫解散歸併之故。

  因此,潘祖訂定家法十條,並以香板為刑杖,藉以保障幫規。開香堂、請家法,「執刑」已畢,唸的四句詞是:「祖傳幫規十大條,越理反教法不饒!今天香堂遭警戒,若再犯法上鐵錨」。所謂「上鐵錨」就是以家法處死;而十大條家法,第一條就是針對石士寶所犯的「叛逆」罪。然而,這條條文,與以下的九條,措詞不同。第二條到第十條,都是一開頭就寫明罪名,如「初次忤逆雙親者」如何如何。大致「初次聲斥」,「重則請家法責打」;再犯時用「定香」在臂上或胸前燒出罪狀,如「不孝」、「強奪」等等,斥革出幫。

  唯有這第一條,寫下的是:「初次犯了幫規,輕則聲斥;重則得請家法處治。如再犯時,用定香在臂上燒『犯規』二字,斥革。如犯叛逆罪者,捆在鐵錨上燒死。」

  叛逆是何等大罪?不立專條,而輕描淡寫,只在第一條中,附帶提一筆,似乎不妥。其實是煞費苦心,極有學問的做法;因為家法到底不比國法,何能開宗明義,就講叛逆罪?果然如此,倒像是清幫中專出叛逆;所以首申告誡。

  再說,叛逆是滅族的罪名,又何得用私刑處死?如列專條,根本不通。像這樣寫法,表示叛逆亦犯幫規;犯了其他幫規,輕則聲斥,重則斥革,只因叛逆罪情節特重,所以捆在鐵錨上燒死。

  幫規跟家法一樣,亦是十條,稱為「十大幫規」,第一條叫做「不准欺師滅祖」;所謂「滅祖」,就是遇到有關係出入的當兒,因為某種顧慮,否認為幫中弟子。安清的說法是「准充不准賴」,定此規矩,亦有深意,冒充安清,則必弄假成真,幫中勢力,逐漸增加;如果准賴,那就越賴越少,總有一天賴得光光,全幫在無形中解體。所以十大幫規,第一條就講究根本。犯這一條的,視情節輕重,重亦可以處死。

  第二條叫做「不准藐視前人」;幫中長輩,稱為前人。前人有窮有富,有貴有賤。漕、河兩路的武官,入幫的很多,往往士兵輩分大,官長輩分小,在官場中,「做此官,行此禮」,沒有話說:私底下就得在幫敘幫,先進也門為大,不准藐視。

  第三條叫做「不准爬灰倒籠」;此處爬灰不做「新臺之醜」解,而是洩漏自己人的機密,賣幫求榮。這一條跟第四條一樣,處置極重,犯者難逃性命。

  第四條叫做「不准奸盜邪淫」,重在「奸淫」二字;因為安清弟兄,一年至少有半年在糧船上,深閨少婦,不耐寂寞,而平日所見到的男子,除了至親以外,就是幫中弟兄,極易勾搭成奸。為防微杜漸,這一條懸為厲禁,犯者甚至可以活埋。

  第五條叫做「不准江湖亂道」,這亦是怕洩幫中秘密之意。

  第六條跟第九條相仿;「不准引法代跳」;「不准以卑為尊」。犯此兩條的,大致是無論在幫中,在社會上,都已有了相當地位,而字派太低,不甘做低服小,屈居人下;或嫌前人聲望不夠,有失自己的面子,因而託人引進,轉投他師。這在本人,就是「以卑為尊」;在引進者就是「引法代跳」,犯者都應重責斥革,通知各幫,不准再收——斥革之先,要用定香,在臂上或胸前燒出所犯是何幫規、家法的字樣,一作用就在「共棄」。

  第七條叫做「不准擾亂幫規」,是指不遵幫規行事,不受前人教訓,忘卻開香堂時所「慈悲」的五個字而言——這五個字,名為「敬求吃學怕」,各有說法。

  五字之下,又各有五字:敬的是天地君親師;求的是四季平安福;吃的是金木水火土;學的是仁義禮智信;怕的是生老病死苦。此為幫中師弟相傳做人的道理。

  第九條是十大幫規中最重要的一條。至於第十條「不准欺師凌弱」,不過湊數;清幫各種戒條,都成整數,如「十禁」、「十戒」、「十要」、「傳道十條」,都不免遷就硬湊。

  這第九條叫做「不准開閘流水」意思跟「不准爬灰倒籠」差不多,但前者的情況,比後者嚴重得多。「爬灰倒籠」意指為了個人私利,做出有傷道義的行為,受害的不過一二弟兄;「開閘放水」則可淹沒他人大片田地家產,為禍甚烈。

  然則如何才謂之「開閘放水」?何以為禍甚烈?這就因為清幫最初確有反清復明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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