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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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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案共分為三起來結,第一起是當日神武門值班的護軍統領載鶴,交部嚴議,該班章京及兵丁革斥。第二起是魏豐及教唆他騙劉振生進宮,還有劉振生所經各處值班失察的太監,依照罪名輕重,分別摘頂、罰銀、斥革、責打、發遣等處分。這兩起奉懿旨裁決後,當日執行,發遣的由護軍立即押解出宮。 第三起專為處置劉振生一個人,以「素患瘋疾,混入宮禁,語言狂悖,實屬罪無可逭」的罪名,被判處了「絞立決」。在刑部大獄內,一條繩子,三收三放,冤冤枉枉送了一條命。 於是刑部接著處理午門一案,依舊照原來的擬議復奏。這已經是瘋子混入長春宮的二十天以後,慈禧太后在這二十天中,病症又減了好些,所以親自御殿裁決。 「我真不明白,」她悻悻然地說,「刑部為甚麼這麼固執?」 「刑部依律辦理。請聖母皇太后明鑒。」恭王替刑部說好話,「刑部司員盡心推求,既不敢枉法,更不敢忤旨,處境很難。」 「這是護軍抗旨,不能拿一般的情形作比。」慈禧太后問道:「以前總有抗旨的例,讓他們查出來看。」 恭王答應著,立即通知刑部查例,這一案先擱一擱,商議其他政務。很快地,刑部有了答覆:「抗旨無例,照違制例」,抗就是違。 違制除非情節重大,譬如領軍出征,不遵指授的方略,以致貽誤戎機,損兵折將,自然難逃一死,或者像崇厚那樣,擅作主張,喪地辱國,亦有取死之道。如像這一案的午門護軍那樣,是決沒有死罪的。 由於恭王及軍機大臣力爭,刑部的復奏,懸而未決。退朝之後,慈禧太后大為不樂,一口氣憋不住,派李蓮英傳諭,召見刑部及內務府的堂官。 「你們擬得太輕了。」慈禧太后面色凜然,「一定要加重!趕快重擬復奏。」 慈禧太后不按規制辦事,潘祖蔭和恩承等人,卻不敢貿然奉詔,隨即趕到軍機處向恭王請示。 如果硬頂回去,必又是一場軒然大波,恭王跟寶鋆、沈桂芬、李鴻藻商量,決定採取比較緩和的辦法,直接由刑部、內務府奉旨復奏,軍機處暫不介入,保留發言的餘地。 刑部的司官,堅持如故,但復奏的語氣,卻很委婉,同時特呈律例一冊,將有關的條文案例,分別註明。到了第二天,慈禧太后召見軍機,不再堅持護軍必須處死,但罪名是加重了。恭王看爭到這個結果,已非易事,因而承旨擬發上諭,說午門護軍毆打太監一案,刑部所擬: 「自係照例辦理。惟此次李三順賷送賞件,於該護軍等盤查攔阻,業經告知奉有懿旨,仍敢抗違不遵,藐玩已極,若非格外嚴辦,不足以示懲儆。玉林、祥福均著革去護軍,銷除本身旗檔,發往黑龍江充當苦差,遇赦不赦。忠和著革去護軍,改為圈禁五年,均著照擬枷號加責。護軍統領岳林,著再交部嚴加議處。至禁門理宜嚴肅,嗣後仍著實力稽查,不得因玉林抗違獲罪,稍形懈弛。懍之!」 ▼二十一 錚言迴天 上諭一發,清流大譁,忠於職守的充軍,放棄職守,容瘋子混進宮的,不過斥革為民,天下豈有這樣顛倒的是非?陳寶琛決定上疏力爭,張佩綸得知這個消息,告訴了張之洞,他當然不會放棄這個可有所表現的機會,立刻去訪陳寶琛。 張之洞率直陳述來意,是聽到了張佩綸的話,特來求證,「我也想上個摺子,作為同聲之應。」他問,「不知意下如何?」 「自然好囉!建言的人越多,越有力量。」 「不過,」張之洞實符其名,「世事洞明皆學問」,特意叮囑:「此事只可求注意門禁,裁抑宦官之言,祈望太后自悟,不必為護軍乞恩。否則,太后盛怒之下,一激反而無益有損。」 「是了。」陳寶琛說:「當如尊意。」 「那就各自起草,明天換著看。」 「不必了,早上為妙,各自遞吧!」 於是當晚各自在燈下起諫草,陳寶琛的筆下快,振筆疾書,寫的是: 「前因午門護軍毆打太監事,下刑部內務府審辦,未幾遂有劉振生擅入宮內之事,當將神武門護軍兵丁斥革。昨者午門案結,朝廷既重科護軍毆打違抗之罪,復諭以禁門理宜嚴肅,仍當實力稽查。聖慮周詳,曷勝欽服。臣維護軍以稽查門禁為職,關防內使出入,律有專條。此次刑部議譴玉林等,謂其不應於禁地鬥毆,非謂其不應稽查太監也。諭旨從而加重者,謂其不應藐抗懿旨,亦非謂其不應稽查太監也。雖然,藐抗之罪,成於毆打,毆打之釁,起於稽查,神武門兵丁失察擅入之瘋犯,罪止於斥革,午門兵丁因稽查出入之太監,以致犯宮內忿爭之律,冒抗違懿旨之愆,除名戍邊,罪且不赦,人情孰不願市恩而遠怨?其於畏禍,孰不願避重而就輕?雖諭旨已有『不得因玉林等藐抗獲罪稍形鬆弛』之言,而申以具文,先以峻罰,兵丁有何深識?勢必懲於前失;與其以生事得罪而上干天怒,不如隱忍寬縱,見好太監。即使事發,亦不過削籍為民,此後凡遇太監出入,但據口稱奉有中旨,概即放行,再不敢詳細盤查,以別其真偽,是有護軍與無護軍同,有門禁與無門禁同!」 寫到最後一個字,手真有些酸了,陳寶琛將筆一擲,揉揉手,在火爐上烘了一會,就手倒了一杯「濃、熱、滿」的武夷茶喝。在茶煙飄漾中,細讀已寫下的一段,自覺筆勢如群山起伏,連綿不斷而一氣呵成,說理極其酣暢,而文氣不矜不伐,頗為動聽。 於是趁著文興,提筆再寫,由天棚藏火藥之事,說到太監「豈盡馴良」?歷引嘉慶年間「林清事變」,太監引賊入內等故實,再轉到前明閹寺之禍,以及本朝裁抑宦官的家法,然後提出他的看法: 「臣愚以為此案在皇上之仁孝,不得不格外嚴辦,以尊懿旨;而在皇太后之寬大,必且格外施恩,以抑宦官。」 這一揚一抑,自覺情理周洽,立言有體,陳寶琛欣欣然地,相當得意。 這就該結束了,陳寶琛略一思索,便就約束太監,恪遵定制著眼,又寫了兩三百字,歸結於「使天下臣民知重治兵丁非為毆打太監,亦非偏聽太監赴訴之詞,則群疑釋然,彌彰宸斷之公允。」寫完細看,卻又困惑,自覺總有不夠圓滿之感。 凝神細想,發現了自己的毛病,這篇文章,只論黑白,未辨是非。是非原要對照來看的,這一案護軍是而太監非,奏摺中雖已大致說明白,但實如未說,因為護軍依舊判了重刑,則是者非而非者是。這一點是非說而不爭,無非怵於威權,畏懼得禍。陳寶琛內心自慚,決定不聽張之洞的話,要為護軍乞恩。 這不必修改原摺,只要加一個「附片」就可以了。但這篇「翻案」的文章,立言更須得體,措詞更應宛轉,必得一箭中鵠。不然,小事不見聽,大事就更難講話了。 因此,他彷徨徹夜,直到窗紙上顯現曙色,方始定了腹稿,呵凍捉筆,寫了下來: 「再臣細思此案護軍罪名,自係皇上為尊崇懿旨起見,格外從嚴,然一時讀詔書者,無不惶駭。蓋旗人『銷檔』,必其犯奸盜詐偽之事者也:『遇赦不赦』,必其犯十惡強盜謀故殺人之事者也。今揪人成傷,情罪本輕,即違制之罪,亦非常赦所不原,且圈禁五年,在覺羅亦為極重。此案本緣稽查攔打太監而起,臣恐播之四方,傳之萬世,不知此事始末,益滋疑義。 「臣職司記注有補闕拾遺之責,理應抗疏瀝陳,而徘徊數日,欲言復止,則以時事方艱。我慈安皇太后旰食不遑,我慈禧皇太后聖躬未豫,不願以迂戇激烈之詞,干冒宸嚴,以激成君父之過舉。然再四思維,我皇太后垂簾以來,法祖勤民,虛懷納諫,實千古所僅見,而於制馭宦寺,尤極嚴明,臣幸遇聖明,若竟曠職辜恩,取容緘默,坐聽天下後世,執此細故以疑議聖德,不獨無以對我皇太后皇上,問心先無以自安,不得已附片密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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