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陳浩基 > 遺忘·刑警 | 上頁 下頁 |
二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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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賀氏影城……說起來,我上星期才到過這兒呢。」阿沁把車駛到賀氏電影公司附近時,喃喃自語地說。 「來採訪嗎?你又不是娛樂記者。」我問。 「不,只是載攝影師來罷了,我連門口也沒進去。記得我提過莊大森正在拍那部以東成大廈為題材的電影吧?正是賀氏投資的。娛樂組的攝影師約了他們拍攝花絮,我又碰巧約了其他人在附近做訪問,所以讓他搭便車了。總編輯常碎碎念,說交通費可省便省,我們都被他念得耳朵長繭了。」 賀氏影城位於將軍澳近郊,占地五十萬平方尺,可說是香港最大的電影攝影棚兼製片廠。香港曾經是繼印度和美國後,全球產量第三高的電影產地,雖然自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開始產量下跌,但今天還是亞洲一個重要的影業基地。我放眼望過去,只見四座龐大的建築物,附近還有零星的大樓。柵欄外掛著一幅連綿不斷的布額,上面印著「賀氏影城HoStudio」和那個鬥大的「HOS」標誌。 「待會兒讓我用記者的身份帶你進去吧。」阿沁說。 「為什麼?」我有點意外。 「影城裡有不少記者同業,我很可能會碰到他們,我的身份是瞞不了的啦。如果你向門口的警衛說是為了警務找人,其他記者又碰巧聽到,你如何向你的上司交代這次的私人調查啊?」 我沒料到阿沁想得這麼周詳。她說得對,我在這兒亂闖的話,應該很快會被上級知道──雖然我對跟同僚發生衝突視作等閒,可是如能避免,有簡單的方法不用才是蠢材吧。 「好的,那便麻煩你了。」 她指指後座,說:「後面有個箱子,你把裡面的相機拿出來,扮成攝影師吧。」 我從箱子裡拿出一台附有大炮似的鏡頭的數碼相機,機身上有一堆按鈕,看樣子真是專業得不得了。 「這是你的嗎?看不出你還是個專業攝影師。」我出奇地問。 「不啦,」阿沁笑著說,「那只是備用的,我現在都用小巧的數碼相機。如果真的要拍重要的照片,編輯部也會派攝影師幫忙,否則的話,用這東西只像殺雞用牛刀。」 我把「巨炮」掛在胸前,戴上一頂黑色的棒球帽,看樣子倒有點像攝影師。 阿沁駛到影城的大門,門口一位魁梧的警衛伸手示意我們停下,另一位胖子警衛坐在他後方,負責控制閘門欄杆的升降。阿沁掏出記者證,交給警衛。 「您好!」阿沁堆起笑容,說,「我是《FOCUS》的記者,這位元是兼職的攝影師。我們今天來採訪莊導的新作。」 高個子警衛拿著記者證,重複審視阿沁的樣子和證件,一副小心翼翼的模樣。他一邊拿著寫字夾板記下阿沁的資料,一邊說:「最近影城的治安不太好,抱歉我們要多記錄一點資料。」 「有什麼事嗎?」阿沁問。 「最近常常有人潛進影城,雖然沒有失竊,但我們怕是色魔之類,女藝人們都很害怕……糟了,別跟人說是我說的。」警衛似乎突然記起面前的是位元記者,這些小道消息往往像雪球般越滾越大,一發不可收拾。 「放心,我又不是《橘子日報》的。」阿沁接回記者證。「對了,請問您認不認識一位元叫閻志誠的特技演員?他應該是位武師,當替身的。」 警衛用圓珠筆搔搔後腦,說:「我不太清楚,員工不一定用這邊的閘門,他們通常從東門上班的。」 「是嗎……」 「喂,你們說的是不是那個阿閻啊?」胖子警衛插嘴說。 「哪個阿閻?」高個子回頭問道。 「昨天把C座三樓更衣室的存貯物櫃打凹了的那個阿閻啊。聽洪爺說當時他嚇了一跳,更衣室突然傳來砰的一聲巨響,以為是什麼炸彈爆炸了。走進去才發覺是那個阿閻獨個兒發脾氣。」 「洪爺誇大了吧?」高個子說。 「他說那個阿閻雖然沒你那麼粗壯,但猜他一拳便可以擊倒你哩。」 「洪爺說話就是愛損人……」 「抱歉,」阿沁打斷兩個警衛的拌嘴,問道,「你們說的洪爺認識閻志誠嗎?」 「洪爺是東門的老警衛,在影城打工四十年啦,他大概連跑龍套的也認得。」高個子警衛員說,「如果您要找人的話,問他比問人事部更清楚。」 「明白了,謝謝!」 欄杆升起,阿沁把車駛到大門左側遠處的車位上。她把警衛給她的泊車證放在擋風玻璃後,再掛起訪客證,我也把那個印有紅色「V」字的訪客證扣在襟領上。 「好吧,我們去問問那個洪爺,看看他認不認識閻志誠。」離開車廂後,阿沁說。 「唔,我們分頭行動好不好?」我說。 「咦?為什麼?」 「我想去影棚那邊問一問,只要找到像武師似的人,他們很可能認識同業的閻志誠。這更有效率吧。」 「這個……也對。好,我去找洪爺,二十分鐘後在那幢大樓門口等吧。」阿沁指著前方一幢白色外牆的大樓,上方寫著「E座──後期製作工程大樓」。 待阿沁走遠後,我往另一個方向前進。因為我接下來做的事情有點違規,遣開阿沁是最好的做法。 我打算搜查一下閻志誠的貯物櫃。 雖然胖子警衛沒說閻志誠打凹的是自己的貯物櫃,但以常識判斷,一個人要發洩情緒,破壞的只會是自己的東西,這樣子應該很易把它從數十個貯物櫃中找出來。 沒有搜查令,擅自檢查他人的私人物品違反員警守則,我當然不想牽連阿沁,另外,也是為了自己,我不想有第三者在場看到我的行動。 這種違規的搜證,最糟糕的情況不是令警員革職,而是搜查到關鍵證據,卻被辯方以「違法搜證」為由令證據失效。我沒得到當事人的同意,打開貯物櫃、調查內裡的物品便是百分百的違法行為,可是,如果我堅稱那個貯物櫃因為某些原因,櫃門自己打開了,我因而發現的證據便可以呈堂。這中間的處理十分微妙,雖然說這種手法不可取,但事實上我聽過好些案子是以這種違規手段才成功令犯人繩之以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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