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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回 逼京洛六渾逐主 奔長安黑獺迎君(1)


  話說孝武帝聞歡引兵向闕,親勒十萬人馬,帶領文官武將屯于河橋。以斛斯椿為前驅,屯於邙山之北。椿言於帝曰:「臣聞高歡之兵三日夜行一千餘裡,人馬必乏。椿請率精兵一萬渡河擊之,掩其勞敝,可以得志。」

  帝然其計。黃門侍郎楊寬與椿不睦,說帝曰:「高歡恃其兵強,遂至以臣伐君,何所不至。今假兵於椿,恐生他變。椿若渡河,萬一有功,是滅一高歡,生一高歡矣。」

  帝遂敕椿停行。椿歎曰:「今熒惑入南斗,上信左右間構之言,不用吾計,豈天道乎?」

  蓋《五行志》雲:「熒惑入鬥,天子不安其位。」

  又俗謠雲:「熒惑入南斗,天子下殿走。」

  故椿言及此。其時宇文泰聞之,亦謂左右曰:「高歡兵行太速,此兵家所忌。當乘便擊之,方可取勝。而主上以萬乘之重,不能渡河決戰,方緣津據守。且長河萬里,捍禦為難。若一處得渡,側大事去矣。」

  無如孝武當日,專以拒守為計,乃使斛斯椿、潁川王斌之共領一萬人馬,鎮守虎牢;長孫子彥領兵一萬,鎮陝;賈顯智、斛斯元壽引兵一萬,鎮滑台;汝陽王元暹領兵一萬,鎮石濟。高王兵過常山,知四萬,鎮滑台;汝陽王元暹領兵一萬,鎮石濟。高王兵過常山,知四面城池皆有兵守,遣上將韓賢以五千騎攻石濟,竇泰引兵五千攻滑台,而自率所部直前。

  那滑台守將賈顯智本系高王舊人,素有歸降之意,聞泰至,謂元壽曰:「竇泰勇將也,不可與戰。」

  元壽信之,遂閉城不出。顯智陰遣人納降于泰,許為內應。有軍師元玄覺其意,乃私言于元壽曰:「賈將軍恐有他圖,宜備之。」

  元壽乃使元玄見帝,請益兵。帝遣大都督侯幾紹引兵赴之。竇泰知有兵來,引軍直抵城下,幾紹出戰,顯智繼之,元壽守城。戰方合,顯智在後呼曰:「軍敗矣。」

  遂退走,前軍亦亂。幾紹不能禁止,被泰掩殺過來一戟刺死。元壽聞之,驚得魂不附體,棄城而走。顯智遂接泰軍入城,報知高王,高王大喜。時有北中郎將田怡亦遣使約降於歡,願為內應,請速進兵。事露被誅。帝見人心內變,於是益懼。歡至野王城,離河十裡停車不進,遣使奏帝,自明非有叛志,特欲面申誠款,以明心跡,乞上勿疑。帝不答。

  潁川王斌之與斛斯椿爭權不合,棄椿還,言於帝雲:「滑台、石濟皆不守,歡軍已至。」

  帝大懼。丁未,遣使召椿還。遂帥南陽王寶炬、清河王亶、廣陽王湛以五千騎宿於瀍西。沙門惠臻負玉璽,持千牛刀以從。眾知帝將西出,其夜逃亡者過半。亶、湛二王亦逃歸。帝遣人至宮中單迎公主數人,倉皇就道,從者絕少。武衛將軍獨孤信單騎追帝。

  帝見之,歎曰:「將軍辭父母、捐妻子而來,方知世亂出忠臣,非虛言也。」

  高王行至河津,知帝已西去,遂吩咐段韶飛馬過河,安撫大小三軍,各守營寨。大軍忙即渡河,河橋軍士未逃者皆迎拜馬首。是夜,王宿河橋寨中,見一應表奏文書皆堆積案上,燈下翻閱,見有度支尚書楊機奏雲:「高歡久失臣節,必無善意。宇文泰兵馬精強,潼關險阻,不若西幸為上。」

  不勝大怒。時高隆之素與吏部尚書崔孝芬、駙馬都尉鄭嚴祖有怨,欲乘間害之,入帳見高王倚床默坐,面有怒色,乃曰:「今天子西幸,實非本意,皆出數賊臣之謀。」

  王曰:「果如卿言。尚書楊機素號老臣,朝堂宿望,我甚重之。

  乃閱其表,暴我過惡,勸帝西出,豈不可恨。」

  隆之曰:「不獨楊機然也,即吏部崔孝芬、駙馬鄭嚴祖亦每於帝前舉大王之過,起西幸之謀,皆罪不容誅者。」

  王曰:「俟至京當盡誅之。」

  次日,王入洛陽,朝官跪道相接,百姓皆執香以迎。以永寧寺壯麗,作行署居之。乃遣領軍段韶等率輕騎追帝,請駕東還。命世子高澄入宮見後。後見澄大慟,欲見王。澄曰:「父王有命,將親自西迎帝歸。帝歸後,方來相見。」

  後益悲,澄以好言慰之而出。八月甲寅,高王於永寧寺正殿召集文武百官,責之曰:「為臣奉主,職在匡救危亂。若既不能諫爭於平日,又不能隨扈于臨時,緩則耽寵爭榮,急則倉皇逃竄,臣節安在?」

  眾莫能對。尚書左僕射辛雄曰:「主上與近習圖事,雄等不得與聞。若即追隨,恐跡同逆黨;留待大王,又以不從見責。雄等進退無所逃罪。」

  王曰:「卿等備位大臣,當以身報國。群佞用事,卿等並無一言諫爭,使國家之事一至於此,罪欲何歸?」

  乃收雄及儀同三司叱列延慶、吏部崔孝芬、尚書劉廞、楊機、常侍元士弼,皆殺之。命執駙馬鄭嚴祖,數日前全家已逃。乃下令,朝臣西去者,不論王侯貴戚,悉收其家屬拘于瑤光佛寺,還者放免。若有勸得帝回者,重加官爵,授以不次之賞。唯斛斯椿妻黃氏、幼子斛斯演,發下天牢收禁。

  一日,拿到嵩山妖道潘有璋、黃平信、李虛無,王親自嚴訊,審出實情,遂往斛斯椿宅搜取魘魅等物。直至深密之處名偃月堂,供奉九天使者,旁列黃巾數十,皆如病時所睹。問有璋伏屍埋於何處,有璋指出地方,遂令掘起。見有一三四歲小兒,身首異處。一草人穿王衣服,一百二十支節,皆用麻繩綁縛。身邊有劍一口,劍鋒上皆有血腥。

  王見之大怒,命即焚之。術士李業興曰:「不可造次,須將草人支節逐一解散,焚之方妥。小兒屍必用棺木成殮,安葬入土,冤魂方解。」

  王命如言以行。有璋三人淩遲處死。監中吊出斛斯演一併斬首,妻囚子戮,皆椿自取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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